北京市高考军校国防生报考条件及体检项目标准及视力身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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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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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北京高考军校国防生招生工作通知

一、招生对象
军队院校招生和普通高校招收国防生的对象为参加今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普通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生。年龄不低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截止2016年8月31日);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品德好,立志献身国防事业,志愿报考军队院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参加由军队组织的政治考核和军事职业适应性检测(简称军检,下同),结论均为合格。
二、政治考核和军检
1.政治考核。6月9日,高考结束以后,有意向报考军队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预估成绩达到学校分数线要求以上的考生,持高考《准考证》到报名单位所在区人民武装部领取《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治考核表》(简称《政治考核表》,下同)。


政治考核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政联字第1号)执行。区人民武装部会同区招生办公室、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所在中学具体组织实施政治考核,主要调查了解考生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和在校表现,做出政治考核结论。政治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考生户籍所在地与其就读的普通中学、教育机构或者工作单位等不在同一区的,政治考核工作由考生报名单位所在区人民武装部负责,考生户籍所在区人民武装部配合。考生于6月20日前将《政治考核表》交回区人民武装部,各区人民武装部于6月22日前将《政治考核表》报送卫戍区招生办公室。
2.军检。军检包括体格检查、面试、心理检测和必要的体能测试。体格检查(含心理检测)执行《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后卫〔2015〕904号)。军检工作由卫戍区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
军检按照分区划片、就近进站的办法,于6月27日、28日分别在66400部队医院(海淀区永定路东街6号)、66055部队医院(顺义区拥军路5号)进行。6月23日,高考成绩发布后,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简称市高招办,下同)和卫戍区招生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参加军检考生。政治考核合格且高考成绩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由各区高校招生办公室向其下发“军检通知单”。考生持高考“准考证”、“军检通知单”和1张近期免冠一寸照片,按照军检通知单中通知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参加军检。军检一般先进行面试再进行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测。面试主要考察了解考生的报考动机和形象气质、逻辑思维、语言表达和体能基础等方面的基本素质。面试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面试不合格的考生一般不再进行后续军检项目。除当场不能做出结论的血常规、尿液、血清艾滋病毒抗体等体格检查项目外的军检各项目结论应当场告知考生本人。对不能现场做出结论的体格检查项目考生可于7月1日和2日拨打电话(66724375)查询检测结论。
军检医院设立监督复议组,成员由市高招办、卫戍区招生办公室、医疗机构各1名负责人组成。考生对军检各项目结论有异议可现场提出复议申请,由监督复议组现场复议。对可通过服用药物或其他治疗手段影响检测结果的项目不予复议,考生的初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军检结论分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指挥专业合格者,非指挥专业也合格。军检结论为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仅为非指挥专业合格的考生不得录取到指挥专业。
政治考核、军检综合结论须由卫戍区招生办公室审核。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三、录取
军队院校和国防生招生,采用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安排在本科提前批A段录取。市高招办从政治考核和军检合格的考生中,依据考生志愿和分数,区分男、女生,按院校招生计划数的110%投档(投档数量按四舍五入取整)。总分成绩相同的依次比较单科成绩,其中文科专业比较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专业比较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各院校招生办公室按专业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录取对象。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增加分数或者降低分数投档的条件,按照教育部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录取过程中,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量不足时,市高招办从非第一志愿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中,按照计划缺额数量的100%向招生院校投档。数量仍然不足时,将通过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开征集报考志愿,征集志愿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和计划缺额数量的100%向招生院校投档。招生院校不得拒录符合录取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军队院校、招收国防生的普通高校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生预录取工作,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预录取工作的,经报全军招生办公室同意后,市高招办可以在投档范围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代为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由各招生院校直接寄发给考生。
四、管理和监督
为确保军队院校、普通高校国防生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确保招生质量稳步提升,各政治考核单位将严格按照政策条件,认真把关,相关军检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对待每一名考生,严格执行部队有关规定和军检标准,体检医院将做好医生的教育培训工作,体检结论实行主检医生负责制。同时,为深入实施阳光招生工程,招生工作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为66724320、82837115。

军校体检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

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

准。

第二章外科项目

第三条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第四条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五条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六条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七条乳腺肿瘤,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八条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

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空降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者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指挥专业除外);

(五)轻度胸廓畸形(指挥专业除外)。

第九条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存在功能障

碍,不合格。

第十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

降兵超过4cm),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十一条手指、足趾残缺或者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十二条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

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是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三条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者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

合格。

第十四条文身,不合格。

但是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身体裸露部位长径不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不超过10cm的

文身,除指挥专业外合格(文身图案和内容由政审把关)。

第十五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六条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

,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七条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单睾,隐睾

,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七)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第十八条重度腋臭,不合格。

第十九条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

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

,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者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

,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二十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

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三章内科项目

第二十一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mmHg,<140mmHg;

(二)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二十二条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

出现前款第二项第4、5、6条目的心电图表现,应当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20次,复查心电图无

明显异常病理改变的,视为大致正常心电图。

第六十一条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

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四至十条,除潜艇、空降专业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四)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五)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六)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七)双肾实质钙化灶,3个以下且长径1cm以下;

(八)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九)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十)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4.5cm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者厚径超过4.5cm,但是脾面

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二条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

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2cm;

(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

第六十三条心脏超声检查发现心脏、瓣膜、血管疾病或者异常,不合格。

第九章心理检测项目

第六十四条不能通过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检测专用软件检测和结构性心理访谈的,不合格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06年4月4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

《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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