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低保专项治理实施方案3篇【优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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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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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扬老师

农低保专项治理实施方案1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农村低保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低保工作,严肃查处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腐败和作风问题,建立农村低保规范管理长效机制,有效发挥农村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全区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民办〔2018〕17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系统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以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府扶贫开发工作和市委四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政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总体部署,坚持问题导向,集中治理“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重点查处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进一步规范管理,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织密编牢“覆盖全面、救急解难、托底有力、持续发展”的基本民生安全网,助推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健全协调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督问责,完善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办法,通过精准识别,确保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坚持重点保障。对因病、因残、因年老体弱的“两无”( 无业可扶、无力脱贫)贫困人口以及部分教育文化水平低、缺乏技能的贫困群众和因刚性支出后生活长期陷入困境的困难家庭作为重点保障对象。

——坚持公开公正。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操作程序,畅通申请救助和群众参与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以公开促公平、以程序保公正、以参与立公信,努力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动态管理。健全完善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和动态核查机制,加强对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新增对象凡进必核,在保对象定期核查,超标对象及时清退,实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坚持公示监督。进一步健全完善低保公示公开制度,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创新公示监督方式,对在保对象做到长期公示,对低保经办机构服务监督电话面向社会进行公示,畅通低保信访举报渠道,完善低保信访登记和办理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三)主要目标

按照“奋力在打造全国脱贫攻坚示范区上立新功,建设全国脱贫攻坚示范市”的奋斗目标,利用三年时间,持续不断地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制,加强规范管理,强化执纪问责,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决清除农村危害群众利益的土壤,让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享受到低保救助,切实将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困难群众手中,确保低保救助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治理重点

(一)腐败问题。以财政供养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县(区)、乡(镇)低保经办人员特别是民政工作人员近亲属违规享受低保为重点,严肃查处农村低保工作中的“人情保”、“关系保”问题。严厉惩治县(区)、乡(镇)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在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私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纪违法问题。

(二)作风问题。坚决纠正农村低保工作中的“四个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措施不精准、腐败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作风问题。认真整改在农村低保工作中作风漂浮、敷衍塞责、不敢担当,对群众申请推诿、刁难、不作为,审核审批主体责任不落实、效率低下等问题。认真纠正农村低保动态管理不到位,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或电话开而不通、开而不用,日常监督不深入、不持久、无实效等问题。

三、主要任务  

(一)排查认定农村低保对象。对现有农村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排查,准确认定农村低保对象。将现有一般保障类(C)对象中符合重点保障类(A)和基本保障类(B)条件的,及时调整为重点保障类(A)或基本保障类(B);现有重点保障类(A)和基本保障类(B)对象中不符合条件的,准确调整为一般保障类(C);现有对象中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凡退出低保范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列出政策依据和具体原因,出具书面告知书。同时,要充分发挥主动发现机制作用,将符合低保条件但未纳入保障范围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二)全面排查行政性保障对象。将不符合农村低保政策的,因征地拆迁、计划生育、劳务输出及化解群众上访等原因而整体纳入的保障对象,按照程序全部退出农村低保范围。

(三)重点排查低保备案登记情况。对所有备案的低保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不符合条件对象及时予以清退,对应备案而未备案纳入低保的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严格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低保条件对象及时进行清退。

四、认定条件  

坚持户籍、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为农村低保认定的三个基本要件。基本认定条件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且户籍和财产状况符合低保相关规定。对于因学、因病、因意外事故等家庭刚性支出相对较大的困难家庭,在民主评议中可以适度给予关怀,在综合考虑家庭刚性支出后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纳入低保。

(一)重点保障类(A)。家庭主要成员因病、因残或其他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常年陷入贫困的特别困难家庭:  

1.家庭法定赡(抚、扶)养人无赡(抚、扶)养能力、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为重特大疾病或因重残(一级、二级)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二)基本保障类(B)。 家庭主要成员因病、因残或其他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重大疾病或慢性疾病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且基本生活困难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且基本生活困难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且基本生活困难的;
  4.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肩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且基本生活困难的。 

(三)一般保障类(C)。 家庭因缺乏劳动力,家庭成员因病、因残或其它原因导致家庭刚性支出较大,造成家庭人均收入暂时性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  

1.家庭成员中阶段性患病导致家庭支出较大且劳动能力低下,生活陷入困难的;

2.家庭成员中有2名以上残疾对象(三级或四级),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  

3.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  

4.供养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人,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5.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家庭留守人员劳动力不足,或有7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6.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不得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1.家庭经济状况未申请和授权核对机构进行核查的;  

2.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申请人拒绝配合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的;  

4.申请人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5.申请人家庭存款、机动车辆、商品房、商铺、有价证券、债权等财产状况超出规定条件的;  

6. 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抚、扶)养权益的家庭;

7. 离开户籍所在地1年以上(在校学生除外)的家庭;    

8. 财政供给人员的直系亲属(仅限于财政供给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家庭; 

9. 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家庭; 

10. 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家庭;   

(三)加强信息报送,强化舆论引导。为全面掌握全市低保专项治理工作推进情况,省级统一制作了相关月报表。从2018年6月起,各乡(镇、社区)要对照报表所列指标进行认真填报,并对辖区内当月工作推进中的经验亮点及困难作简要概述,于每月8日前上报市民政局后一并上报贵阳市民政局。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积极总结、宣传、推广专项治理中的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低保专项治理的良好氛围。要研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信访、舆情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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