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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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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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老师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注意事项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权者向国家支付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于商业、旅游、娱乐、住宅及工业用地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他性质用地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应该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土地开发程度、出让年限、投资强度(工业用地)、动工及竣工时间、支付出让金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国 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准地价制定并公布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格标准。由此可见,无论是通过  招拍挂取得的土地还是协议出让的土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否则就属于违背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的无效条款。如  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方不  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出让金,受让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让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按过错承担责任。

另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收回土地的条件,政府仍然可以依据法定条件收回闲置土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因此,受让方应注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时间,避免因自身原因延期开工造成土地闲置,达到收回土地的法定条件,导致政府无偿收回土地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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