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纪处分处理决定书(三篇) 时间:2019-05-19 12:52:41 由李天扬老师 分享 复制全文 下载本文 李天扬老师2019-05-19 12:52:41 复制全文 下载全文 篇一矿属各支部、各单位:x,男,1968年5月出生,1988年11月参加工作,2003年5月入党,2007年8月任矿保卫部部长,大专文化。x自担任保卫部部长以来,不能严格要求自己,严重违犯组织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在职工群众中造成很不好的影响。经查,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存在保安人员管理混乱,私设“小金库”,擅自挪用资金问题。2009年以来,在保安人员不足的情况下,不向矿领导说明,而是假造保安人员名单,冒领保安工资60000多元,擅自将其中的20000元挪作他用。根据中纪委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经矿纪委2010年9月15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撤销其保卫部部长职务。 篇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是纪检监察机关为全面反映对某一违纪案件的审查处理结论、彰显纪律严肃性权威性而制作使用的书面文件,是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以及有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执行纪律的法定凭据,是受处分人衡量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违纪行为的处理是否恰当以及行使权利特别是知情权、申诉权、财产权的主要依据,也是案件审理中最基本、最重要、最关键的法定文书。处分决定书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受到有关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受处分人的高度关注,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应认真审视。格式不够规范处分决定标题不规范。受处分人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已死亡或下落不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处分决定标题不应表述为“关于开除周××党籍的决定”,而应表述为“关于给予周××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有的地方将政纪处分决定表述为“关于给予李××同志行政撤职处分的决定”,需要指出的是,标题中受处分人姓名后不应加“同志”称谓;处分种类前不应加“行政”限定词。处分依据不规范。有的地方在列示法规依据时,使用法规简称,而非全称;引用法条时,简单地按照法条大小顺序列明,而非按照先实体后程序的内在逻辑顺序列明。处分决定作出日期不规范。有的地方将领导签批处分决定文稿的日期,而非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或者处分决定生效的日期,作为处分决定作出日期。需指出的是,领导签批处分决定文稿的日期宜作为处分决定制发日期。此外,有的地方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过程中,取消了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核心载体的处分决定的发文字号,这种做法是否严肃,有待商榷。内容列举不当有的处分决定列明受处分人承认涉案款物系其违纪违法所得,自愿上缴组织。有的引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或《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条规定,列明将受处分人的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有的列明涉案款物随案移送司法机关,但不写明收缴其违纪所得。有的案件已对涉案款物的来源和性质作了甄别,但不写明涉案款物如何处理。有的将需要上级机关审批的案件,以上级机关的批复代替处分决定。还有的在处分决定作出后,担心与司法机关认定不一致,先向社会公布处分决定简要内容,但在司法机关提起公诉甚至一审判决前不制作处分决定,不向受处分人宣布。这些都是不恰当、不规范的做法,需要引以为戒。违纪事实过于简略有的处分决定不写明具体违纪事实,不写明具体违纪数额,只按照具体法条表述罗列违纪情况,如只写: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违纪,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等。有的叙述违纪事实时笼统、概括,如只写: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包养情人,其行为已构成违纪,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十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开除处分,没收其违纪违法所得等。上述做法不利于受处分人全面了解处分决定机关对其违纪行为的认定结果,不便于其维护自身的权利特别是知情权、申诉权、财产权,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彰显审查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违纪事实过于详细有的处分决定不区分受众对象,照抄照搬违纪事实见面材料、审理报告中的内容。有的对受贿行为涉及的每一个谋利事项、每一笔收送财物都逐一列明,甚至逐笔写明贿赂资金来源、时间、地点、赃款去向等细节,有的还详细写明受处分人与行贿人的结识过程。有的列举大量受处分人检讨材料的内容。上述做法必要性不强,导致处分决定书过于冗长,且可能会不利于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权益的保护,也可能会对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的侦办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需引起重视。(董芳)篇三xxx,男,汉族,生于xxx年x月xx日,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住**县xxx镇xxx村五组,现任该村村支部书记。xxx年退耕还林中,经xxx镇政府、xxx镇林业站核定,xxx村原原七组组集体退耕还林面积为250亩。该组250亩退耕还林截至目前共兑现九轮,其中前四轮为粮,已兑现到原七组各村民手中。20xx年——20xx年五轮兑现为现金,共183600元、管护费20000元、卖黄姜收入13600元,以上共计217200元,全部由xxx负责收支。支出情况为:(1)给原七组村民133人每人一亩退耕还林款共兑付59185元。(2)给原七组村民133人交合疗款共计3990元。(3)给原七组村民交农林两税共计8120元。(4)修通组路花费14760元。(5)管护费支出24000元。(6)给原七组买磨面机共花费12500元。(7)还买黄姜贷款41600元。(8)其他支出1734元。以上支出共计165889元。经联合调查组核定有51301元资金在xxx名下,但xxx既不建立账目,也未确立专人管理资金,构成截留、挪用公款行为。xxx身为中共党员、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担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截留、挪用集体资金,侵犯了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经xxx镇党委2011年5月30日会议研究,决定撤销xxx同志xxx村党支部书记职务。本处分决定字20xx年x月x日起生效。若不服从本处分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向xxx镇纪委提出申诉。中共xxx镇纪律检查委员二0xx年x月x日 复制全文下载全文 复制全文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