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官网 时间:2019-05-18 19:02:16 由三水老师 分享 复制全文 下载本文 三水老师2019-05-18 19:02:16 复制全文 下载全文 直接点击进入》》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官网关于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有关事项的解读近期,我们了解到有些媒体和群众反映,车主已经在车管所办理了临时行驶车号牌,还要去做公证,认为这不符合政府规定,依据的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第七条的规定,“12月29日18时前市公安交警部门已正式受理但未办结的小汽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申请,可继续办理相关手续,无需申请办理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其实,车主是误将办理临时行驶号牌等同于车管所正式受理,为了答疑解惑,现将有关事项通报如下:一、正式受理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公交管〔2012〕333号)关于“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机动车登记信息数据库规范和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机动车登记信息采集和签注标准,将登记信息和经办人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打印相关证、表。”,“第四条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查验岗审查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以下简称进口凭证);……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录入机动车信息。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与《公告》数据比对。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以及“第二十三条 办理转移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现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的要求,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业务的正式受理应以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打印凭证为准,此处提及的登记系统是指公安部交管局“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二、临时行驶车号牌的界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一)未销售的;(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的要求,以上四类情形是在车辆还未做相关登记业务前,可以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情况。从以上情况可以分析出,核发了临时行驶车号牌不等同于相关登记业务正式受理。所谓正式受理就是,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受理,录入相关信息后,并打印了受理凭证。 复制全文下载全文 复制全文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