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生育补贴政策及农村户口国家生育补贴多少钱 时间:2019-05-19 11:08:53 由王华老师 分享 复制全文 下载本文 王华老师2019-05-19 11:08:53 复制全文 下载全文 2018年西藏生育补贴政策及农村户口国家生育补贴多少钱办法》在2007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重大的政策调整和制度改革,扩大了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调整了统筹层次、缴费比例、基金管理、经办规程等内容,实行了生育医疗费用包干结算,扩大了生育津贴的支出范围,新增了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和男职工的护理津贴支出项目。根据《办法》,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或雇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新的生育政策取消了户籍限制,扩大了生育保险覆盖面,将所有各类单位从业人员全部纳入生育保险范围,职工生育期间,其配偶也享受15天护理津贴,其工资照常发放,不予扣除。和费用有关的问题1.据了解,《办法》规定,职工、失业人员及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结算。2.我区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以及男职工的护理津贴。3.此外,职工、失业人员及职工未就业配偶按规定生育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即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月×1%)。4.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天数计算;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5.职工生育期间,其配偶也享受15天护理津贴,护理津贴按照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15天计算,享受15天护理津贴的同时,其工资照常发放,不予扣除。关于调整西藏自治区干部职工两孩生育待遇的通知各地(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精神,我区以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主线,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推进两孩生育政策实施,完善服务管理制度,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稳妥扎实有序的推进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为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创造有利的人口政策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核批准,调整现行干部职工生育待遇,具体内容如下:一、全区停止发放独生子女证。既往已领证需补办的除外。二、对按照《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法》生育两孩夫妇实行生育服务登记,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简化办理手续。三、凡西藏自治区户籍,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在职干部职工,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女方每胎享受一年产假(含法定产假),因工作原因未能休满产假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配偶享受三十天护理假(不包括在年度休假内)。期间夫妇双方工资待遇不变。女方产假期满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四、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继续享受《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藏计育字〔1992〕06号)规定的奖励优待政策。五、大力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落实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孕产期保健服务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加强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上述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请各地(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政策宣传和新旧政策过渡期间衔接工作。 复制全文下载全文 复制全文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