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马鞍山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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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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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扬老师

马鞍山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马鞍山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迁移登记  

第二十七条 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本人或者户主到公安派出所办理。  

整户迁移的,应当由户主或者户内成年人办理。办理市内整户住址变动的,原挂户人员在我市城镇地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应随其一并迁出。  

集体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亲属应随迁移人一并迁出。  

第二十八条 属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的户口迁移,可申请随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将户口迁至我市城镇地区。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用房所有权的,可申请将其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不动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为共有产权的,且产权共有人非直系亲属,须经产权共有人商定,并出具书面报告,确定其中一方放弃办理户口迁移,则另一方可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未成年人购房入户,因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需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提出落户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  

购买二手房时,新房主须在原房主全户迁出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原房(户)主拒不迁出的,新房主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在公示或告知后可以将原房(户)主户口迁入当地社区公共集体户;当地无社区公共集体户的,产权人可申请将原房主挂在本户,同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办理。  

第三十条 在我市所辖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可申请将其户口迁入所在镇;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派出所直接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公民在我市市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收入)和合法稳定住所,并按照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达六个月的,可申请将其户口迁入我市;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公安派出所审批同意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二条 因公务员录用、工作调动或随军的人员,获得我市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其它紧缺人才的人员,可申请将其户口迁入我市。  

其中因公务员录用、工作调动迁移户口的,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办理;随军人员的户口迁移,申请人持部队政治部随军文件等证明材料,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办理。  

获得我市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其他紧缺人才的人员,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派出所审批同意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三条 被录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凭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在校期间需迁移户口的,凭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证明,比照新生入学办理户口迁移。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籍迁出,因故没有办理落户手续的,可持户口迁移证等相关证明,经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后,恢复户口。  

第三十四条 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由学校集体户专管员向学生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和《户口迁移证》,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予以办理。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除外。对退学、开除的学生需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第三十五条 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可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等材料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三十六条 本地生源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在入学前户籍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 凡自愿来我市工作的大、中专以上院校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的,可先行落户。  

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技工院校学生。  

第三十八条 符合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因没有合法固定住所办理落户手续的,可将户口落在公共集体户或亲属朋友家中。  

第三十九条 离婚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另一方无法分户迁移,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公安派出所应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户籍地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  

离婚一方户口应迁出而不迁移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对方户口迁出,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调解无效的,派出所可以将其户口挂靠至公共集体户。  

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问题,离婚双方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结果办理;协商不一致的,公安派出所告知后按法院判决结果办理。  

第四十条 在市郊集体土地区域,属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户口迁移,可申请随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将户口迁至经常居住地。当事人隐瞒已婚事实、提供虚假证明,骗取户口迁移的,户口退回原籍,其他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应持户口簿、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及关系证明,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书面申请;派出所应调查核实,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土地和房屋公告征收范围后,当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暂停相关户口迁移事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夫妻投靠(含未成年子女随迁);  

(二)应届(含历届未婚)毕业生回原籍落户;  

(三)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  

(四)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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