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蚌埠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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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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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老师

蚌埠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蚌埠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2018年蚌埠市落户新政细则一览

第五章迁移登记

第二十六条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本人或者户主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办理。

整户迁移的应当由户主或者户内成年人办理。

集体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亲属应随迁移人一并迁出。

第二十七条本省户籍的居民在省内办理户口迁移时,持申请材料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户办大厅)办理。本省以外户籍的居民迁至我市的,需持有关材料在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准迁证,持准迁证等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迁移证,凭迁移证等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户办大厅)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亲属随迁的需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关于亲属关系证明有关要求见本细则第八十一条。

第二十八条新建商住居民小区与公租房应经市民政或区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明确所属居(村)委会,其中,新建居民小区还须在开发商办理完产权手续并将购房入户人员信息提供给辖区派出所(户办大厅)后,派出所(户办大厅)方能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二十九条除迁往集体土地房屋落户外,全面放开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户口落户条件。办理户口迁移除应当提交申请人、迁移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外,还应当根据不同类别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在城镇拥有合法产权房屋落户的。凭《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或加盖公章经不动产登记机关确认的“私有产权档案一览表”、“查档说明”或经备案的商品住宅房购房合同及发票到所在地派出所(户办大厅)办理户口迁入手续。随购房者共同生活的人员随迁的,需房屋所有权人签署同意迁入的声明。

(二)购买他人房屋已经交付居住,但因外在原因尚未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申请落户的,提交原产权所有人在产权证复印件签署同意落户的声明及经过不动产登记机关备案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交易合同办理落户手续。

(三)在政府拆迁安置还原房上落户的,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申请在政府拆迁安置还原房(包括集体土地建设还原房屋)落户的,对有房屋产权证的,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对暂时办不下来房屋产权证的,由房屋所有人持还原安置合同等有关房屋入住手续或所属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入。

2、购买了他人的政府拆迁安置还原房(包括集体土地建设还原房屋)申请在上落户的,凭原产权所有人还原安置合同、双方房屋转让合同,原产权人签署同意落户的声明等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入。

(四)申请在城镇租赁私有房屋落户的,凭以下材料办理,但原房屋上有户口的,不能在该房屋上落户,可落户至社区公共户上。

1、房屋合法的产权证明;

2、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落户证明。

(五)申请在居住的城镇租赁廉租房、保障房等公有房屋落户的,持公共租赁房屋入住手续到所在地派出所(户办大厅)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对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口应迁出,不迁出的,公安机关经告知或公示后,可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上。

(六)对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为共有产权的,且产权共有人非直系亲属,须经产权共有人商定,并出具书面报告,确定其中一方放弃办理户口迁移,则另一方可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购买二手房时,新房主须在原房主全户迁出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购房迁移户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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