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朔州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时间:2019-05-19 11:35:23 由李天扬老师 分享 复制全文 下载本文 李天扬老师2019-05-19 11:35:23 复制全文 下载全文 朔州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朔州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为推进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我市城镇化建设进程,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有序引导人口向城镇转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特制定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小范围试验、总结完善、统筹推进的思路,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的政策,积极探索城乡统一的、以居住地信息登记为核心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大力扶持小城镇发展,统筹推进我市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鼓励、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切实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就业和落户的问题,促进城乡一体化健康发展,逐步实现我市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宏观调控、有序引导,创造有利于人口流动、有利于吸引人才宽松环境的原则。?(二)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和质量的原则。?(三)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统筹协调、配套衔接、规范有序,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的原则。?(四)坚持关注民生、尊重民意,突出以人为本,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三、放宽城市城镇落户政策?进一步放宽城市城镇落户条件。有序引导在城镇长期居住和具备稳定收入人员转为城镇居民,积极引进各类人才,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城镇快速、健康、集约发展,提高以城带乡、城乡统筹发展水平。?(一)凡在中心市区(北城、南城、神电、北旺庄四个办事处及新开、开发区)、县(区)政府驻地镇的“城中村”和移民搬迁进入城镇居住的农业人口,申请人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其现居住地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二)在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居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1.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的;?2.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来源合法,拥有使用权)的;或租赁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和他人合法私有住房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租赁住房协议,且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和居住证的;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并办理了《居住证》的。?(三)在市区居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办理城镇户口。?1.在同一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的,或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连续缴纳税费满1年的;?2?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来源合法,拥有使用权)的;或合法租赁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和他人合法私有住房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租赁住房协议,且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和居住证连续居住满1年的;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并连续居住且办理了《居住证》满1年的;?3.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的。?(四)凡是来我市投资、兴业以及我市开发建设所需的各类人才,有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凭聘用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办理我市城镇户口。?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级以上职称的;?3.具有我市短缺的特殊技能人才的;?4.本市农村籍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尚未就业,与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5.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6.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当年纳税2万元以上的;?7.在我市连续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两年以上的;?8.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在我市城镇工作的各类人才。?(五)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办理户口迁入城市城镇的,应当按照以下地址顺序办理落户手续。?1.在城市城镇依法取得住房产权证(房屋来源合法,拥有使用权)的人员准予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2.因租赁住房申请落户的人员准予将户口迁入就业单位设立的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派出所设立的社区集体户。?四、工作步骤?全市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分事前准备、宣传发动、户改实施三个阶段,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一)事前准备阶段(2013年8月1日—8月31日)。在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启动前,各县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要做好“四项准备”工作:?1.划清实施范围。按照《朔州市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确定的范围要求,划清本辖区符合条件办理城镇户口的具体范围。?2.核对人口数据。在改革试点前,各县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以及派出所要对本行政辖区人口进行准确统计,核准农业、非农业人口底数,制作《人口底数统计表》,留档备案。?3.制定工作方案。准备阶段各县区公安(分)局要制定本县区的具体工作方案,并报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和县(区)政府备案。?4.做好后勤保障相关工作。各县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中因工作需要的办公设备、表簿印制、办公经费和临时工作人员等所需经费,要积极向当地政府申请落实。?(二)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9月1日—9月30日)。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关系到许多公民的切身利益,推行期间,宣传工作必须贯穿始终。县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按照户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要求等,印发相关宣传资料,明确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等。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三)户改实施阶段(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各县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和相关业务部门,要对本县(区)改革工作全程跟踪、实地作业、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1.全面实施改革。从2013年10月1日起,在实施范围的各公安派出所要按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要求,受理城镇户口申请办理等事项。?2.加强数据统计。各县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定期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监控,随时掌握城镇户口申办情况,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公安局。?3.有序推进实有人口管理,提升户籍管理水平。在户籍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各县区要树立“实有人口管理创新”的理念,着力解决人户分离问题,统筹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建设,建立以“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全覆盖管理为目标的实有人口管理新体制,推动人口管理从静态的户籍管理模式向以实际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动态管理模式转变。要全面准确掌握居住房屋和人口信息,进一步提高人口信息准确度,理顺实有人口综合管理体制,提高实有人口治安管理水平,完善实有人口服务管理新机制,使人口管理工作能够真正发挥“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保障民生提供基础,为社会管理提供支撑,为控制治安提供抓手”的基础性作用。?4.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确保改革成效。各县区公安(分)局要切实掌握改革运作情况,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相关政策措施在理解和执行上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改革中,各县区公安(分)局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经验积累,为下一步继续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打好基础。?五、完善配套措施? 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分情况、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互衔接,整体推进,协调发展,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一)加强城镇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热供气、邮政通信、环境保护和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承载能力,满足城镇新增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城镇的协调有序发展。(二)城镇新落户人员子女义务教育要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加大教育投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调整学校布局,保障其享有与当地居民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三)进入城镇落户的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对象的,可享受政府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政策。?(四)进入城镇落户人员就业后应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关待遇。?(五)进入城镇落户的家庭,符合当地低保救助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市低保对象,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四)统一部署,按章办事。国家基本户籍管理制度属于中央事权,市公安局要在中央、省确定的基本户籍管理制度的原则和政策范围内,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各县区要按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改革工作,不得各行其是。要对此前出台的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加以清理,凡与本方案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对在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随时上报。?(五)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要落实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简化户口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实行随时申报,随时受理。同时要严格执行户籍管理规定,严防弄虚作假。不得利用户籍改革乱收费或超标准收费,严禁拖延办理时限、影响办事效率以及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复制全文下载全文 复制全文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