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邯郸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时间:2019-05-19 11:35:24 由李一老师 分享 复制全文 下载本文 李一老师2019-05-19 11:35:24 复制全文 下载全文 邯郸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邯郸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全面放开县级市及建制镇落户条件全面放开县级市及建制镇落户条件,申请即落户。对要求在当地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迁入人本人申请;(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须落户于派出所公共地址;(3)迁入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注:(1)直系亲属(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投靠的,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2)未成年人不可单独申请,需与父(母)随迁。人口信息系统不能显示其关系的,需提供关系证明。(3)如果迁入人在本地就业且就业单位设有集体户口的,应优先在集体户落户。合理确定中心城区落户条件1.以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内的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常住户口的人员,其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与迁入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系同一家庭户的只需提供户口簿);(2)迁入人户口簿、身份证。2.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落户条件。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房产证或宅基地使用证。未办理房产证的,可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或购房协议和收据);未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的,可提供村、乡(镇)两级土地管理部门证明。(2)申请人与迁入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系同一家庭户的只需提供户口簿);(3)迁入人的户口簿、身份证。3.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房屋)为落户条件。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在租赁房屋落户的,需提供迁入人居住证、房主申请及房主的身份证、户口簿;(2)稳定职业证明。自由职业者,可提供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收入证明(可提供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平均月收入须达到当年邯郸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以上);(3)迁入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系同一家庭户的只需提供户口簿);(4)迁入人户口簿、身份证。进一步放宽重点群体及人才类的落户、立户条件(一)凡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含往届),允许自寻落户地点。县城镇及建制镇可放宽至中专学历。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迁入地户主申请、身份证和房产证明的原件、复印件;2、迁入人毕业证;3、户口簿、身份证或迁移证。(二)降低其他人才类落户条件。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可以在本市中心城区内的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县级市市区(含峰峰矿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自寻落户地点或在派出所公共地址办理落户。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迁入人户口簿、身份证;2、相关资格证明或学历;3、落户地户主申请(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无需提供此项)。(三)在城镇居住5年以上的农业转移人员,可以自寻落户地点或在派出所公共地址申请落户。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迁入人户口簿、身份证;2、在城镇居住5年(含)以上的证明。本市中心城区内的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可连续计算,需提供居住证或派出所居住登记证明。3、如自寻落户地点,需提供户主的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四)举家迁移居住在城镇(含中心城区)的农业转移人员,可以自寻落户地点或在派出所公共地址申请落户。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个人申请;2、迁入人整户户口簿、身份证;3、如自寻落户地点,需提供户主的书面申请、户口及身份证。(五)退役的复转军人可以凭落户通知书及户口注销信息证明在原址恢复户口;异地安置或就业的可以凭户主及个人申请、落户通知书、原籍户口注销证明在我市范围内自寻落户地点。(六)新生代农民工要求在长期居住的市中心城区、县级市及建制镇落户的,可自寻落户地点。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1、迁入人申请;2、落户地户主申请及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迁入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初(高)中以上学历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除这些情况外严控城镇人口向农村地区迁移户口同时为调节城镇人口向农村地区回流,除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互相投靠迁移、企业破产职工下岗回原籍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复员军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外,其他情况严格控制城镇人口向农村地区迁移户口。办事程序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跨本县(市、区)域的报户政科审批办理。审批时限从户口迁移申请受理审批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放3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市、区)户政科对于派出所上报材料和直接受理的材料,应在2个工作目内办结。对材料不全等非主观因素无法按时上报的,最多延长5个工作日。户籍管理制度还将有这些大变化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统计改革公安人口统计制度。按照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公安人口统计制度,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统计,按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建立与统计部门统计口径一致的人口统计制度,户籍在城镇的统计为城镇户籍人口,户籍在其他区域的统计为农村户籍人口,准确、客观地体现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社区公共户口落户的人员享有同等权益创立社区公共户口。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在本辖区内租用的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赁房屋及尚未确定归属居委会、门牌号的固定住所居住,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迁入人员,可以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的人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将户籍人口、暂住人口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依托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提供人口统计分析数据,服务政府决策。建立健全户口迁移、户口登记管理等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工作,为人口迁移提供高效服务。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改革居住证制度。进一步规范居住证的办理范围,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辖区居住三天以上应该办理居住登记,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的可以办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积极推动建立与居住证相关的公共服务提供制度,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本地户藉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复制全文下载全文 复制全文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