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汕头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时间:2019-05-19 11:35:32 由三水老师 分享 复制全文 下载本文 三水老师2019-05-19 11:35:32 复制全文 下载全文 《规定》共四章二十八条,将适用范围覆盖至全市六区一县,明确了市外户口迁入、市内户口迁移和户口迁移的监督管理方面内容。涉及的主要迁移政策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直系亲属投靠入户、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投捐资入户、招工招聘入户、毕业分配入户、工作调动入户、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人员入户、搭户入户等。(二)因地制宜调整我市户口准入迁移政策调整后的户口迁移政策,从新政策设立到准入条件、入户渠道都作出了前所未有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真实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汕头市居民户口。取消“农转非”和“非转农”户口办理业务,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非农业户籍证明。2、全面放开非中心城区落户限制在本市非中心城区(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和南澳县,下同)有合法稳定住所(包括:1、新建商品房; 2、已在房管部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3、存量房(即二手商品房,下同)、市直管公房、安置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合法自建房)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3、有序放开中心城区落户限制本市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下同)依合法稳定住所类别,有序放开落户限制。(1)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2)在中心城区有合法稳定租赁住所(即已在房管部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连续3年办理《广东省居住证》,且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参加我市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已超18周岁在普通中学、中专中职中技学校就读的子女,下同)、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3)除上述1、2点外在中心城区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指存量房、市直管公房、安置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合法自建房)的人员,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且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参加我市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已婚子女仅限一人)、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4、逐步取消中心城区与非中心城区之间的迁移限制坚持“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两个基本条件。符合直系亲属投靠、合法稳定住所入户、招工招聘、毕业分配、工作调动、经积分制审批入户等中心城区与非中心城区、非中心城区不同区域之间的户口迁移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已婚子女只限一人)、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5、放开人才落户限制经市人社部门核准的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本市急需人才或列入省级以上人才项目,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政策引进的工作人员;经市人社部门核准录用或来汕自主创业并在市人社部门登记备案的归国留学人员,非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来汕自谋职业、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来汕发展灵活就业、学历为全日制大专以上的应届毕业生以及在汕投资置业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驻汕央企的管理人员、技术人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确保各类人才无障碍落户。6、进一步放开直系亲属互相投靠除继续执行之前的直系亲属相互投靠政策外,凡与本市居民共同居住生活、户口在外地的该居民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来汕投靠入户;本地居民(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的子女在外地且该居民身边无子女的,可申请外地一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赡养老人。7、鼓励外来务工人员落户城镇在我市务工的人员,凡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均可申请纳入积分登记管理。积分制入户分值由原来入户基本分60分降为50分。累计积分达到入户基本分的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入户本市城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随迁。8、妥善办理环卫、殡葬、公交、市政养护维修、园林绿化等特殊艰苦作业一线人员落户城镇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在特殊艰苦行业岗位工作满3年,参加我市社会保险满1年,虽没有自有的合法稳定住所,但有单位安排的宿舍或寄住处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9、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依法依规、区别情况、分类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为不符合计生政策出生、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长期失踪或被宣告死亡后被注销户口又重新出现、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等几类无户口人员依法登记常住户口。10、放宽集体户口设置和搭户条件拓宽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渠道,允许人力资源市场、用工单位、社区等向公安机关申请设立集体户,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办理。符合入户条件又没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可登记入户集体户,也可以向已在当地城镇落户的亲友搭户。因离职、拆迁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城镇人员,可以向已在当地落户的亲友搭户。 复制全文下载全文 复制全文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