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襄樊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时间:2019-05-19 11:35:36 由才子老师 分享 复制全文 下载本文 才子老师2019-05-19 11:35:36 复制全文 下载全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不断增强我市聚集人力资源能力,打造汉江流域中心城市建设新的比较优势,现就深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推进“高端人才优先化、本地农民城镇化、外来人口本地化”,积极引导农业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建立适应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二、发展目标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落户条件,为居民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实现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配套完善小城镇、中心村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增强吸纳承载人口功能,努力实现“到2020年襄阳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常住人口达到200万人、到2030年达到300万人”的目标。三、进一步放宽落户政策(一)全面放开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办事处的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办事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二)积极放开襄阳市区落户条件1、取消引进人才社保、工作年限等落户条件限制。凡来我市创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我市引进或到我市工作的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中级职业资格以上的技能人才,不受社保、工作年限等条件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在就业或居住地落户。2、取消投资经商办企业注册金额标准落户条件限制。在我市投资经商、兴办企业的,不受投资和纳税金额等条件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以在企业所在地落户。3、取消合法稳定住所面积、居住时间落户条件限制。公民购买成套商品房和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二手房,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购买成套商品房因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者,不受房屋面积、居住时间限制,均可按合法稳定住所,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落户。4、推进农业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襄阳市区落户。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有合法稳定就业、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住城镇居民有合法产权的私有住房),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以在居住地落户。四、健全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措施(一)依法保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依法保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农业人口进城落户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依然享受,转户不退地。加快推进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农村产权公开、规范交易,引导农业转移人口依法、自愿、有偿地退出“三权”。(二)切实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政策。1、健全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保障制度。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力度,进一步增强二手房和租赁房屋市场的活力,努力满足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住房需求。2、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子女入学保障措施。合理布局整合城镇中小学、幼儿园,构建全市统一、各级贯通的教育信息化平台,实现教育资源共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保障转移人口适龄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3、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被征地农民和城镇流动人口社会保障机制,加快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险体系、社会救助体系,落实医疗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确保农业转移人口真正享受到均等的社会公共服务。4、实行优秀人才落户鼓励政策。对来我市具有硕士、博士以上学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学历的境外院校)在校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大学生在我市首次注册创办企业,并担任企业法人代表者,优先办理落户,并享受项目补助和场地补贴、融资、税费优惠、生活补贴、住房保障、就业培训等优惠政策。(三)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机制,解决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问题。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四)健全完善实有人口登记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实有人口、实有房屋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实有人口信息采集登记和信息化管理制度。推进人口信息数据与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数据平台接轨,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共享,不断提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服务政府决策和社会管理需求等应用效能。五、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和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强化责任,狠抓落实。成立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建立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指导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配合,不折不扣地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公安、发改、规划、教育、住房、人社、民政、卫计、农委、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城乡一体化的新型户籍制度要求,制定出台配套具体的实施细则,最大限度地简化有关工作程序和审批手续,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保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各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对接收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拒绝其落户。对人口密集区域及拆迁区域的落户要以确保公共服务资源均衡保障为原则,科学设置、合理引导。新闻单位要对新的户籍制度政策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及相关政策措施。大力宣传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其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各界达成共识,形成合力,为顺利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复制全文下载全文 复制全文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