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黄石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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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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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的出台,标志着黄石将全面放开户口迁移限制,对凡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居所(含租赁)的,且自愿申请来黄落户的人员实行“零门槛”。不仅如此,黄石还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优惠措施,涉及子女就学、就业社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
实行“零门槛”落户
凡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且自愿申请来黄石市落户的人员,实行“零门槛”落户,取消所有户口迁移限制条件。
那么,户口迁移政策中的放宽落户条件具体有哪些?
城镇就业落户“零门槛”。在本市有稳定住所(含租赁)、稳定职业的就业、务工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请在本市落户,取消缴纳社会保险的条件限制,可在居住地登记常住人口,其父母、子女可随迁落户。

投靠落户“零门槛”。本市居民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投靠的,取消年龄、婚姻状况的条件限制,可在居住地登记常住人口。
本市投资兴办实业落户“零门槛”。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取消投资和纳税额度的条件限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配偶及子女户口迁入本市。
人才落户“零门槛”。对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在本市有稳定住所和稳定就业的,取消缴纳社会保险的条件限制,可在居住地登记常住人口,其父母、子女可随迁落户。
入学落户“零门槛”。凡自愿来我市(含在本市城区、大冶、阳新城关)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凭监护人提供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可在居住地登记常住人口;达到中考所在地高中阶段相应学校分数线以及取得高中阶段学校学籍,自愿到我市就读的外地学生,凭监护人提供的合法稳定住所、中考有关分数证明或高中阶段学籍证明和申请,可在居住地登记常住人口。
复退转业军人落户“零门槛”。复退军人和军队转业干部自愿在本市安置落户的,凭复退、转业相关手续、稳定住所证明或接收单位相关证明,可在本市登记常住人口,其配偶、子女可随迁落户。
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落户“零门槛”。黄石籍大中专毕业生在外地待业、失业和无法就业的,可回本市登记常住人口。

取消农业户和非农业户性质
黄石将创新户籍管理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逐步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计、社保、就业、民政、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深入推进居住证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实行居住证制度,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公共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和救助、证照办理等基本服务权利。
健全完善实有人口登记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实有人口、实有房屋管理工作机制,完善规范实有人口信息采集登记和管理制度。积极推进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加快落实人口信息数据与政府政务平台接轨,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共享。
全面解决户口遗留问题。建立完善规范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机制,依法登记户口,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取消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享受系列优惠政策
老百姓比较关心附着在户籍上面的各种权益,那么,这次户籍制度改革,有哪些相关配套优惠措施呢?
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和“专业技能培训”。落户本市的市民子女享受我市的入学政策。根据本地产业发展和职教专业优势,面向落户本市的市民提供专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
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购房契税免减征的最低优惠标准。落户本市的市民从事经营活动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对符合国家法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享受就业、社保均等化服务。落户本市的市民和农业转移人口可享受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等优惠政策。取消户籍条件限制,鼓励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完善落实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流程。落实我市符合条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同城同待遇”。
享受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同城普惠政策。落户本市的市民和农业转移人口全部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范畴,为其提供基本的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保障。
享受购房、租房的平等待遇。落户本市的市民和农业转移人口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住房需求,享受统一标准的购房、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享受社会救助、养老等民政服务政策。凡迁入落户本市城区的市民,相应享受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福利等政策;65岁以上老人享受与城区同年龄段老人相同的免费乘车待遇;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按城区标准发放,同时享受政府购买的城区高龄老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对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住满一年)和丧失农村生产资料,符合救助政策且本人提出救助申请的,实行“零门槛”救助,并逐步消除优待抚恤城乡差别。
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规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并支持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对于农业转移人口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按照参保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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