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郴州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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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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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老师

郴州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郴州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16号)等文件精神,积极稳妥促进我市新型城镇化进程,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国发〔2014〕25号、湘政发〔2015〕16号文件为指导,结合郴州实际,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户口迁移政策,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全市城镇体系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市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合理放开户口迁移政策。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文化、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改革目标。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进一步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大力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配套出台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人口计生、公共文化、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依法保障公民权利,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不再标注户口性质。市直相关部门要抓紧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人口统计等相关制度及管理办法,逐步消除城乡待遇差别,确保相关政策制度平稳衔接过渡。

三、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一)进一步放宽市中心城区的落户条件。在郴州市中心城区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全面放开其他城镇的落户限制。在全市其他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均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强化人口管理和服务

(一)妥善解决落户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切实保障新落户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保证其享有当地居民应当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权利。加强出生登记工作,摸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主要原因,分类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切实保障公民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新生儿户口登记不受附加条件限制,公安机关对于不能提供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计生证明的未落户人员,应当依法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再按有关规定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做好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加强死亡医学证明等信息共享,全面排查应销未销户口人员信息,确保人口信息数据准确。积极采取措施,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获荣誉称号人员、优秀农民工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二)继续大力实施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健全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各部门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就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的权益,按照工作职责,明确本部门相关服务内容的提供方式,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细则,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着力研究和解决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学、异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等流动人口最为关切的问题,确保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结合市情制定科学合理的提供机制,逐步放宽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五、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

(一)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强化产业就业支撑,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稳步推进撤乡并镇,推进城乡规划、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一体化。

(二)完善社区服务管理。深入推进消防、车辆、危化物品、境外人员、网络安全、物业管理进社区“社区六进”工作,完善社区服务管理功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坚持在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及时将进城落户农业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加快社区党(团)组织、群团组织全覆盖,实现个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社会。推进纳入城镇化管理的新型农村社区与城市社区同服务、同管理,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

六、健全完善配套保障机制

(一)改革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探索开展在进城落户农民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在城镇就业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就业的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三)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制度。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四)建立健全教育保障机制。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其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与现有城市(镇)学生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待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等各阶段教育纳入城市(镇)教育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学校布局。

(五)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权益保障政策。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在3年内可选择继续享受农村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现户籍地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落实。

(六)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将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问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七)建立健全就业保障机制。进城农业转移人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应纳入城镇失业登记服务范围,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就业扶助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提升国民素质和扩大就业为目标,对劳动年龄段人口进行多形式、多层次、多途径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向非农产业转移。

(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机制。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农业转移人口符合社会救助政策、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救助范围。

(九)建立健全优抚保障机制。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在转户前应征入伍的,服役期间和服役期满后享受城镇入伍义务兵的优待和安置政策;农业转移人口中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城镇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各县市区要搭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负责办理农民集体土地以及宅基地、农房的处置和补偿事宜,切实防止农业转移人口权益受损,防止土地闲置和撂荒,具体办法和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要研究出台农业转移人口附着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上的各类权益保障办法,鼓励以股权等形式予以确认和延续。要研究出台农业转移人口特别是失地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障办法,尽可能在征地拆迁补偿时一并考虑。要超前规划、加大投入,加快城市(镇)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环境保护、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提高城市(镇)人口综合承载能力。

(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加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配套财力保障。逐步理顺“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下市县政府的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市与区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完善市对区转移支付制度,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加大财力均衡力度。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基础性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新型城镇化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切实抓好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各县市区要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公安、发改、人社、财政、教育、民政、国土资源、住建、农委、林业、卫生计生、统计、法制、宣传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联络协调机制及相应办事机构,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二)扎实统一推进。国家基本户籍管理制度属于中央事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和统一部署,统筹规划,扎实推进,不得各行其是、有禁不止、消极懈怠、推诿塞责。要抓紧清理已出台的、与国家和省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文件,并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抓紧制定出台本地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制定配套措施。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卫计委、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等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尽快制定出台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配套措施,落实经费保障,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取得实效。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市公安局及各县市区公安(分)局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四)确保大局稳定。各县市区政府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时,要坚持改革与稳定并重,深入调查研究,全方位地听取民情民意,化解矛盾,保障民生。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改革运行进度、群众反映诉求和社会舆情动态,制订相关应急预案,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五)开展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在全面把握、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和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坚持“统一口径、适度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各县市区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依法行政,简化审批手续,自觉接受监督,为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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