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珠海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时间:2019-05-19 11:35:42 由王华老师 分享 复制全文 下载本文 王华老师2019-05-19 11:35:42 复制全文 下载全文 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人口均衡发展,规范户口迁移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口由市外迁入本市和户口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市建立户口准入联席 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人口计划生育、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成。制定专项入户政策或者特殊人员引进措施的,应当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本市户口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户口迁移进行核准和办理有关手续。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工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第五条 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落户地址按照本市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的先后次序登记。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技师以上高技能第二章 市外户口迁入第七条 经本市的组织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招调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准予迁入。第八条 属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等人才,根据人才引进核准相关规定核准引进后,准予迁入。横琴新区经济发展确需的人才,不能依据前款规定迁入的,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横琴人才开发目录,按年度提交需要引进人才的名单和相关资料,报市政府批准后准予迁入。第九条 与本市户籍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准予迁入。第十条 本市户籍人员依法收养的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准予迁入。 申请迁入时,申请人年龄应当在十八周岁以下。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下孤儿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人员,必须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的亲属生活的,凭有效证明准予迁入。第十二条 符合本市政策性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职工、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士官、复员干部,准予迁入。第十三条 符合随军条件、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驻珠部队现役军人家属,准予迁入。随军家属属在职干部、工人的,应当在办妥工作调动后方准予迁入。属自主择业的,提交符合领取安置补助金所需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准予迁入。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准予迁入:(一)本市高等院校按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二)本市生源就读大中专院校、技校中途退学、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毕业后没有单位录用的;(三)本市户籍人员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四)异地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父母户口已迁入本市,需与父母一起生活的未婚复员、退伍军人;(五)由上级批准安置到本市的地方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及其不在职的配偶;(六)原户口在本市,回本市定居的港澳同胞;(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本市定居的华侨、台湾同胞、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八)法律、法规规定准予迁入的其他情形。本市高等院校按照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申请迁入的,其户口落在学校集体户,毕业后按照就业去向办理户口迁移,未落实就业去向的,两年内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学生集体户由学校统一管理,相关人员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申请迁入。第十五条 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迁入:(一)自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五年内在本市连续居住;(二)自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五年内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三)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本条所称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员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的。本条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具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一)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单独或者共同拥有完全产权的成套住宅,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和其他非居住用途的房产;(二)申请人本人与政府或者与本市引进高校共同拥有产权的成套住宅,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和其他非居住用途的房产;(三)申请人合法租赁且实际居住的政府提供的成套公租房。本项所称申请人仅限公租房申请人本人,不包括公租房共同申请人。第十六条 凡申请迁入本市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无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主义犯罪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严重犯罪记录;(二)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者活动的记录;(三)提交申请之日前三年,无因提供入户申请相关的虚假材料、隐瞒入户申请相关的真相等被处理的记录。第三章 市内户口迁移第十七条本市户籍人员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在市内迁移户口:(一)因购买商品住房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建造住房或者入住住房保障部门统筹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改变了居住地的;(二)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招调的;(三)投靠配偶的;(四)未满十八周岁投靠父母的;(五)父母投靠子女的;(六)其他可以办理迁移的。第十八条 户口已在同一个家庭户,户主符合条件迁移的,户内人员可以同时迁移。户内人员属非直系亲属,其本人、配偶、子女在本市有自有房产的,户口应当迁到自有房产所在地。 第四章 集体户管理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员工入户前,符合开设单位集体户条件的应当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第二十条 本市户籍人员因房屋转让、工作关系变动等原因,既无条件建立或者迁入家庭户,也无条件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户口应当迁入现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第二十-条 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联系机制,指定专人协助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为户内人员办理户籍业务提供服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申请户口迁移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申报入户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纳入本市失信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入户申请的;(二)伪造、变造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三)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第二十四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口迁移管理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有关定义]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二十六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珠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复制全文下载全文 复制全文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