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黄冈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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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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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老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57号)精神,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建设,不断增强人力资源聚集能力,形成新的人口红利,培植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新的比较优势,现就深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吸引各类人才落户,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合理引导农业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建立适应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二、发展目标

创新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制度,吸引各类人才和投资经商办企业人员落户,引导农村人口有序转移,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落户条件,为居民在常住地登记户口,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实现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配套完善小城镇、中心村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增强吸纳承载人口功能,到2020年前,基本建立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55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共享。坚持以城镇化为核心,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简化户口登记管理程序,充分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县市区城区落户限制,参照建制镇和小城镇标准,积极放开黄冈中心城区落户限制,逐步实现人口合理均衡分布。

(三)坚持统筹配套,有机融合。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促进城镇发展与产业支撑、就业转移和人口聚集相统一,激发改革活力和发展潜力,推进“四化”同步发展。

四、进一步放宽落户政策

(一)全面放开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办事处的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办事处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父母、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积极放开黄冈市区落户条件。

黄冈市中心城区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1.积极吸纳各类人才落户。取消引进人才社保、工作年限等落户条件限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父母、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均可在就业或居住地落户:(1)来我市创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2)我市引进或到我市工作的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中级职业资格以上的技能人才;(3)在我市工作(居住)获得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获得地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等。

2.鼓励投资经商办企业人员落户。取消投资经商办企业注册金额标准落户条件限制。在我市投资经商、兴办企业的,不受投资和纳税金额等条件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父母、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以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3.落实购买(租赁、租住)住房落户。取消合法稳定住所面积、居住时间落户条件限制。公民购买成套商品房和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二手房,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购买成套商品房因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者,不受房屋面积、居住时间限制,均可按合法稳定住所,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父母、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落户。

4.推进农业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黄冈市区落户。农业转移人口或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住城镇居民有合法产权的私有住房),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父母、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以在居住地落户。

(三)规范农村落户条件。

1.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居民户口迁移。根据规划、发展等情况,厘清城中村和禁止、限制开发区域,有序引导农村居民户口迁移。

2.城市规划区外农村居民户口迁移。购买有合法产权房屋并实际承包土地经营的原农业户口搬迁申请迁移落户的,按照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原则上可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创新户籍管理制度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湖北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2016年6月前,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二)全面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湖北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和《居住证暂行条例》,实行居住证制度,依法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公共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保障的权利。

(三)健全完善实有人口登记信息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实有人口、实有房屋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实有人口信息采集登记和信息化管理制度。推进人口信息数据与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数据平台接轨,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共享,不断提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服务政府决策和社会管理需求等应用效能。

六、健全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措施

(一)依法保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依法保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农业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加快推进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农村产权公开、规范交易,引导农业转移人口依法、自愿、有偿地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二)落实优秀人才落户的公共服务保障政策。实行优秀人才落户鼓励政策。对来我市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学历的境外院校)在校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大学生在我市首次注册创办企业,并担任企业法人代表者,优先办理落户,并享受项目补助和场地补贴、融资、税费、生活补贴、住房保障、就业培训等优惠政策。

(三)提高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1.健全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以“城中村”为重点的棚户区改造,将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力度,进一步增强二手房和租赁房屋市场的活力,满足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住房需求。

2.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入学保障措施。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调整城镇中小学、幼儿园,搭建全市统一、各级贯通的教育信息化平台,实现教育资源共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保障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随迁适龄子女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

3.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被征地农民和城镇流动人口社会保障机制,加快构建城乡一体的医疗保险体系、社会养老服务和社会救助体系,落实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政策,完善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不断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享有均等的城镇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义务教育、就业培训、住房保障、社会救助、计划生育等社会公共服务。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事关黄冈未来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为成员的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建立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指导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敢于担当,认真落实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

(二)确保政策落实。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发改委、住建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出台与户籍制度相适应的实施细则,最大限度地简化有关工作程序和审批手续,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冈高新区管委会要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保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各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对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拒绝其落户。对人口密集区域及拆迁区域的落户要以确保公共服务资源均衡保障为原则,科学设置,合理引导。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全面、准确理解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坚持正确舆论引导,统一宣传口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其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顺利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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