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及退休养老金计算办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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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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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老师

一、养老保险费征缴

(一)征缴范围

市直和中央、省属驻梅州市市本级的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二)征缴标准

1.缴费基数。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核定。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月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单位月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经核定的月缴费基数之和。

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市社保局暂按前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核定并生成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数据。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市社保局将重新核定缴费基数,并结算差额。

2.缴费比例。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基数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三)征缴事项

1.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社保局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1)。本通知发文前已按梅市人社〔2016〕84号文规定办理了参保登记的单位无需重复办理。

2.缴费工资申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参保单位应于每年12月23日前向市社保局申报次年年度缴费工资,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附件2)。缴费工资经核定后,原则上不予变更。

3.人员变动申报。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单位如发生人员变动,应于当月23日前向市社保局申报,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员申报表》(附件3)。无人员变动的,无需申报。

4.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养老保险费按月征缴,由地税征收机关代征。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作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为方便征缴,参保单位应与地税征收机关、银行签订三方代扣协议(已签订的无需再签),并开通网报功能,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专区自行缴款;参保单位到地税征收机关前台缴款的,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款表》(附件4)。

二、养老待遇发放

(一)发放对象

参保单位编制内退休的人员(不含9月30日前退休的合同制工人)。

(二)待遇项目

1.在职时属编制内工作人员,9月30日前已经退休并领取退休待遇的(不含合同制工人),保持现有待遇不变,其中基本退休费、退休补贴(不含节日补贴等)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2.在职时属编制内工作人员,10月1日后退休的,其待遇暂按粤府〔2015〕129号文规定的老办法计发,待粤府〔2015〕129号文规定的新办法相关计发参数完善后,进行新老办法待遇对比,按保低限高的原则计发并结算差额。

基本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适时进行调整。

节日补贴等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仍由原渠道予以保障。

(三)发放方式

基本养老金通过二代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待遇申领与核定

1.待遇申报。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从经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停止缴费。参保单位应在参保人员经批准退休的当月,向市社保局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表》(附件5)。

2.待遇核定。市社保局按规定核定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基本养老金计发实行预、复算制度。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市社保局暂按前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预算计发当年1月后新增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再进行复算并补发差额。

3.资格认证。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每年应按规定进行领取资格认证。退休人员管理单位应协助核实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退休人员丧失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向市社保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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