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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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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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发生工伤后的处理办法

(一)市内24小时内(市外3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管理部门进行工伤事故备案。

(二)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注: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工伤认定,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二、认定工伤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工伤登记

(一)工伤备案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可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及时向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管理部门进行工伤事故备案。并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和医疗救治情况,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医疗工伤生育待遇窗口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

(二)工伤信息登记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工伤职工登记,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医疗工伤生育待遇窗口填写《工伤职工登记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认定工伤决定书;

3.医疗机构的疾病证明等材料;

4.工伤职工的社保卡;

5.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6.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供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

(三)劳动鉴定登记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后,用人单位应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登记,在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医疗工伤生育待遇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用人单位需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背面上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工伤职工初次治疗时间的确定

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管理部门在收到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的《工伤事故备案》及相关材料或《工伤职工登记表》以及提供的证件和材料时,确定工伤职工初次治疗时间。

五、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

工伤人员退休后随子女异地居住或回原籍、参保单位驻外办事处(包括部门派出机构)、务工等长期在统筹地区外异地居住的人员应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异地居住就医待遇,在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转院住院定点管理窗口填报《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及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以及相关的辅助材料。经审核通过的,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生效。

六、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就医申请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就医待遇,在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医疗工伤生育待遇窗口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病历、检查报告、疾病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生效。

七、转市外工伤就医登记

转诊转院坚持“患者安全、分级诊疗、逐级就近”和“先统筹地区内后统筹地区外,先自治区内后自治区外”的原则。工伤职工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往贵港市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申请转市外工伤就医,在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转院住院定点管理窗口填报《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医院的检查、诊断情况、病历、疾病证明及市内工伤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意见等材料。

注:工伤职工在本统筹区工伤定点医疗机构间转诊转院不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八、工伤职工康复治疗就医申请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身体机能、心理康复或职业训练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申请办理工伤职工康复治疗就医手续,在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医疗工伤生育待遇窗口填报《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医院的检查、诊断情况、病历、疾病证明以及提出的康复治疗方案等相关材料。

九、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申请办理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手续,在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医疗工伤生育待遇窗口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辅助器具协议机构的适配检查报告。

十、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结算报销

(一)结算条件

1.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2.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3.在规定的工伤医疗(康复)终结期内。

(二)结算方式

1.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

工伤职工在实行联网结算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社保卡、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进行康复治疗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在该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工伤医疗(康复)费用联网即时结算手续,扣除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的工伤医疗(康复)费用后,工伤职工只需交纳个人应付费用。

2.服务大厅零星结算

工伤职工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情况紧急时在非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未能通过联网直接结算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先垫付,再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按规定报销,在医疗工伤生育待遇窗口填写《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印章):

(1)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认定工伤决定书;

(3)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费用发票原件、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医药费用清单原件(住院或门诊分别提供)、出院小结及检查报告;

(4)工伤职工的社保卡(银行卡)复印件1份(如转单位的提供双方协议书);

(5)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在居住地就医的,提供已审批的《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

(6)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提供已审批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7)旧伤复发治疗的,提供已审批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8)工伤康复治疗的,提供已审批的《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

(9)工伤发生时因情况紧急就近到非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单位提供《到非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说明》;

(10)报销异地就医往返途中所需交通费的,提供交通工具费用原始凭证。

(三)待遇标准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治疗工伤(康复)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15元/天标准支付。

3.异地就医往返途中所需交通、食宿费标准。工伤职工经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其所需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 

(1)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乘坐的交通工具限为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不包括旅游船)、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和飞机),所需交通费凭据报销;

(2)异地就医往返途中所需住宿费凭据报销,每人每天最高限额为110元;

(3)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40元。

4.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5.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十一、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报销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费用,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辅助器具协议机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在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医疗工伤生育待遇窗口填写《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已审批的《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二)认定工伤决定书;
(三)辅助器具配置票据;

(四)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工伤职工的社保卡(银行卡)复印件1份。

十二、工伤伤残待遇申领

(一)申领条件

1.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2.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3.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了伤残等级、护理等级。

(二)需提供的材料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申报工伤伤残待遇,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医疗工伤生育待遇窗口填报《伤残待遇核定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印章):

1.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工伤职工的社保卡(银行卡)复印件1份(如转单位的提供双方协议书);

5.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提供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证明。

(三)待遇标准

工伤伤残待遇项目伤残或护理等级待遇计发标准


计发基数标准负责支付方备注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1.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2.生活护理费从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次月起计发。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



伤残津贴一级伤残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90%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1.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级伤残85%



三级伤残80%



四级伤残75%



五级伤残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70%用人单位按月支付1.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2.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级伤残6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27个月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
二级伤残25个月



三级伤残23个月



四级伤残21个月



五级伤残18个月



六级伤残16个月



七级伤残13个月



八级伤残11个月



九级伤残9个月



十级伤残7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前12个月个人平均月缴费工资18个月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1.工伤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1)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2)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3)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4)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5)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六级伤残16个月



七级伤残13个月



八级伤残11个月



九级伤残9个月



十级伤残7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前12个月个人平均月缴费工资20个月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工伤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六级伤残18个月



七级伤残15个月



八级伤残13个月



九级伤残11个月



十级伤残9个月



十三、工亡待遇申领

(一) 申领条件  

1.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2.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3.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

(二)需提供的材料

用人单位或工亡职工近亲属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医疗工伤生育待遇窗口填报《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核定表》一式三份,有供养遗属的同时填报《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印章):

1.工亡职工有效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县级以上医院、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近亲属有效身份证、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应注明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情况);

5.申请人的社保卡(银行卡)复印件1份;

6.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7.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还需提供:

(1)供养直系亲属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3)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6)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7)供养亲属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户籍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的证明;

(8)供养亲属的社保卡(银行卡)复印件1份。

(三)待遇标准

工伤死亡待遇项目计发标准备注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供养亲属抚恤金1.配偶本人工资 × 40%(按月发放)1.供养对象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职工生前的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从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2.其他亲属本人工资 ×30%(按月发放)

3.孤儿或孤老在1或2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注: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两项遗属待遇。

十四、申请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待遇

申请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医疗工伤生育待遇窗口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认定工伤决定书;

(三)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发票原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医药费用清单原件(发生住院或门诊分别提供)、出院小结及检查报告;

(四)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工伤职工的社保卡(银行卡)复印件1份(如转单位的提供双方协议书)。

十五、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亲属申请先行支付除按相关待遇填报相关表格,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外,还需填报《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审批表》,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亲属的承诺还款协议,依据下列情形还应分别提供如下资料送达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医疗工伤生育待遇窗口:

(一)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申请先行支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还欠协议;

2.认定工伤决定书;

3.先行支付书面申请材料;

4.申请人的承诺书。

(二)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待遇,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申请先行支付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

3.认定工伤决定书;

4.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材料;

5.申请人的承诺书。

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三)涉及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申请先行支付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

2.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

3.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等材料;

4.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5.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的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6.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的情况材料;

7.申请人的承诺书。

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十六、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十七、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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