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说明 时间:2019-05-19 11:32:07 由三水老师 分享 复制全文 下载本文 三水老师2019-05-19 11:32:07 复制全文 下载全文 长沙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2 提取条件2.0.1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销户:1 退休的;2 出境定居的;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4 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5 非本市户籍缴存人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 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2.0.2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3 租住本市廉租房的;4 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自住且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5 享受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6 遇到下列突发事件,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1) 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重大疾病的;2) 遇重大车祸、火灾、水灾等不可抗拒事件的。7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的;2.0.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1 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的;2 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已有住房产权建筑面积超过140平方米(含)的,已注销的产权面积(限一套)可不计;3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及偿还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4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独栋别墅、联体别墅及偿还购买独栋别墅、联体别墅贷款本息的;5 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6 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有逾期贷款未归还或已被担保公司代偿未还清的。3 提取情形3.1 退休提取3.0.0.1 需提供的资料:《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还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本人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0.0.2 提取额度: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3.0.0.3 管理核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 :《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退休证明复印件。3.2 出境定居提取3.2.0.1 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或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2.0.2 提取额度: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3.2.0.3 管理核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 :《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或出境定居证明复印件。3.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提取3.3.0.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3.0.2 提取额度: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3.3.0.3 管理核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复印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3.4 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提取3.4.0.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或户口准许迁出本市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4.0.2 提取额度: 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3.4.0.3 管理核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或户口准许迁出本市证明复印件。3.5 非本市户籍缴存人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3.5.0.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5.0.2 提取额度: 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3.5.0.3 管理核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3.6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提取3.6.0.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权属证明应由公证部门或法院判决证明。3.6.0.2 提取额度: 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3.6.0.3 管理核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复印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复印件,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复印件。3.7 购房提取3.7.1 购买期房提取3.7.1.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已付 30% 以上购房款(头次购房可20%)的购房发票(或税务部门的统一收据)原件及复印件。3.7.1.2 提取期限及次数: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限提取一次。3.7.1.3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购房款(不含住房补贴金额)。3.7.1.4 管理核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已付 30% 以上购房款的购房发票(或税务部门的统一收据)复印件。3.7.2 购买现房(含二手房)提取3.7.2.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3.7.2.2 提取期限及次数:自《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限提取一次。3.7.2.3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的计税总额(不含住房补贴金额)。3.7.2.4 管理核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复印件。3.7.3 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提取3.7.3.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计划批文复印件,购房职工认购单(或购房清册)复印件,已付 20% 以上购房款的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3.7.3.2 提取期限及次数:自支付20% 以上购房款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限提取一次。3.7.3.3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购房款。3.7.3.4 管理核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计划批文复印件,购房职工认购单(或购房清册)复印件,已付 20% 以上购房款的支付凭证复印件。3.13.1.5 管理核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二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复印件,住院凭证复印件,医疗费用支付证明复印件,与缴存人关系的证明复印件。3.13.2 遇重大车祸、火灾、水灾等不可抗拒事件提取3.13.2.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及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事件发生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13.2.2 提取期限及次数:自事件发生起十二个月内可申请提取,限提取一次。3.13.2.3 提取额度: 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计在扣除各项保险赔付后,不得超过个人负担部分。3.13.2.4 管理核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及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证明复印件,事件发生的证明复印件。3.14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提取3.14.0.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14.0.2 提取额度: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保留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1元以下。 3.14.0.3 管理核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离职证明复印件。 复制全文下载全文 复制全文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