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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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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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有效居民身份证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个人征信无不良记录;

(三)能提供二年以内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关证明材料及首付款增值税发票;

(四)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有合法、足额的担保。

第四条  异地缴存职工(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在本市工作)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凭《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可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并需在本市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按本市当年最低缴存标准补缴6个月公积金。

第五条  本人(本市缴存职工)的父母、子女购房,可以本人的名义,在本市(抵押物所在地)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所有权人为共同借款人。

第六条  同一套住房只能办理一次公积金贷款;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质押人、保证人在解除担保前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额度按以下四项限额标准计算后取最低值:

(一)最高贷款额度,借款人及配偶均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只有借款人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二)购房申请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贷款额度不高于每平方米1000元。

(三)申请贷款额度不高于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80%;不高于质押的公积金总额。

(四) 同一套住房可申请先提取后贷款(同时办理),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加上申请贷款的额度,不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

第八条 申请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根据借款人工作性质和经济收入状况,贷款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申请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效剩余年限。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住建部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二套(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房屋套数的认定原则是“先认贷后认房”,借款人申请第三次公积金贷款时,需要提供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套数证明。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利率。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利率按还款日适用利率执行。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借款合同签订后遇法定利率调整导致每期还款金额变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另行通知借款人,但借款人可以凭有效居民身份证明和借款合同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打印新的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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