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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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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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办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不管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双方任何一方不得以其它形式申请办理提取、贷款、外市转出业务等。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在法律规定或中心规定的期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2)未按时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3)经中心调查核实曾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4)已办理按月提取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并签订协议在有效期内的。

三、职工不得因下列情形使用住房公积金:

(1)购买商住两用房或偿还购买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

(2)因购买某套住房或偿还该套住房贷款本息提取过公积金,然后又回购或租用同一套住房的;

(3)以赠与、继承等未实际发生住房消费支出的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的;

(4)虽为购房实际出资人,但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不占产权份额的。

四、提取额度的确定。

(一)购房类:

1、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本次实际支付的房价总额,且不得超过截止网签合同日期职工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

2、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契税完税凭证上的房价总额,且不得超过截止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止个人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

3、共同购买房屋,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有2个(含2个)以上产权人且非夫妻关系的,无论产权人有无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已明确产权份额的,个人提取额度按所占产权份额划分;未明确产权份额的,个人可提取额度按产权人数量平均计算。房屋有两个产权人且为夫妻关系的,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已明确产权份额的,个人提取额度按照产权份额划分;未明确产权份额的,个人提取金额无需划分,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

例1: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有A、B、C三人,有明确划分A占10%,B占30%,C占60%,其中C无缴存住房公积金,则A、B的个人可提取额分别为购房总房款的10%、30%。

例2: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有A、B、C三人,其中C无缴存住房公积金,无明确划分三人产权占比份额,则个人可提取额则平均划分,即每人可提取购房总款的三分之一。

例3: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有A、B两人,且两人为夫妻,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中明确划分产权为A占60%,B占40%,则A、B的个人提取总额分别为购房总房款的60%、40%;若A无缴存住房公积金,则B只可提取属于自己名下的40%。

例4: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有A、B两人,且两人为夫妻,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中无明确划分产权,则A、B两人共同享用该套房屋的可提取总额,不必划分;若A或B任一方无缴存住房公积金,则无需划分个人可提取额度,由有缴存的一方全额提取。

(二)还贷类:

1、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均保留各自当前月缴存额6倍,剩下部分可用于逐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2、一次性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个人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夫妻共同提取的为合计额度)和住房贷款余额的差额控制在1000元以内;

3、按年提取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所提取的金额不超过申请人夫妻双方上一年度(公积金年度计算为上年7月至当年6月)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总额,同时不得超过同期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总额,且每个账户每年只可申请一次按年提取业务,并夫妻双方公积金余额均保留各自当前月缴额的6倍。已办理按月提取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客户不能再次申请办理按年提取业务;

4、职工申请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参照上述第二、三种情况办理。

五、按年提取偿还住房贷款和最后一次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业务只限提取主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除主借款人配偶以外的共同借款人不予提取。

例:银行借款合同上A为主借款人,B为共同借款人(或共同担保人),且A与B非夫妻关系,则A可申请办理按年提取还住房贷款或最后一次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业务,B不予办理;若A与B为夫妻关系,则都可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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