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说明 时间:2019-05-19 11:32:28 由李天扬老师 分享 复制全文 下载本文 李天扬老师2019-05-19 11:32:28 复制全文 下载全文 镇江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第二章 贷款类型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应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进行抵押,按照担保方式、申请内容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六种贷款类型:(一)所购房抵押贷款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二)非所购房抵押置换贷款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以在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未颁发前,提供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屋所有权证进行抵押,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应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置换。(三)有价证券质押置换贷款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以在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未颁发前,提供有价证券进行质押,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应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置换。(四)公积金按揭贷款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承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在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未颁发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应办理所购房抵押登记。(五)组合贷款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可以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是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称,借款人应提供公积金中心及商业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应办理所购房抵押登记。(六)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已办理自住住房商业贷款的职工,领取所购房产权证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在原商业贷款银行申请将商业贷款置换为公积金贷款。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的对象是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一)职工及所在单位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信用良好,同意公积金中心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四)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一定余额;(五)未发生或已全部还清公积金贷款;(六)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七)具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且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时间符合相关规定。其中:购买期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间为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购买二手房的为产权证发放之日起半年内;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商品房为取得房屋产权证3年以内,二手房为取得房屋产权证1年以内,取得房产证时间,以房产管理部门发证的日期为准。(八)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仅限于本人家庭自住。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条 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规定:(一)不超过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贷款限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0%×12(月)×贷款年限。借款人与配偶共同借款的,贷款限额为两者分别计算的贷款限额之和;职工与父母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贷款限额为分别计算的贷款限额之和。(二)不超过按照实际支付房款总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1.购买自住住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面积在90平米(含)以下,不超过实际支付房款总价的80%;面积在90平米以上,不超过实际支付房款总价的70%;二手房实际支付房款总价按照房屋买卖契约价、契税完税价和评估价三者取低值确定。2.建造、翻建住房的,不超过建造、翻建住房工程总造价的50%;大修住房的,不超过大修住房费用的50%。3.组合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实际支付房款总价的70%;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金额为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商业贷款余额。4.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超过实际支付房款总价的40%。(三)不超过公布的贷款最高额度。贷款最高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拟订,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执行。第十一条 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复缴后,再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手续;不复缴的,扣减相应贷款额度。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合作建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二手房、公有住房的,房屋已使用年限加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5年。(二)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根据借款人偿还能力,可适当放宽1—5年。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上浮10%。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复制全文下载全文 复制全文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