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失业保险关于失业金领取标准和金额计算方法 时间:2019-05-19 11:32:29 由王华老师 分享 复制全文 下载本文 王华老师2019-05-19 11:32:29 复制全文 下载全文 领取标准宿迁失业保险缴费标准:1.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2.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3.缴费满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注:失业保险最低发放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最高不超过1520元/月。办理条件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办理材料1.《就业失业登记证》;2.《宿迁市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3.身份证复印件;4.二寸照片。办理流程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上述经办机构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且将结果以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4.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复制全文下载全文 复制全文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