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及退休养老金计算办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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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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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老师

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和对象有那些?

答: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下列单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

(一)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实行分类改革后确定为公益一类、二类的事业单位。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如何纳入养老保险?

按照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机关事业单位大多数编外人员已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这些人员按规定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于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自治区将出台补缴费用等政策将其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确保编外人员退休后的养老保险权益。

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的时间?

答: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职业年金制度。

政策解读四十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四、什么是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

答: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五、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职工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每月按照8%的比例缴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以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月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业年金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承担,依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缴费基数,分别按照单位8%和个人4%按月缴纳,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职业年金的参加范围、缴费基数核定、申报核定程序、缴费时间等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致。

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是如何构成的?

答:机关(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参保单位按规定申报工资总额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进行核定,对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本单位起薪当月的月工资进行核定,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300%的,按300%核定。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核定。

政策解读四十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七、职业年金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八、机关事业单位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机构管理编制证》及编制部门签章确认的名册。

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及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批复文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还需提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相关文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

九、机关事业单位如注销应如何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十条规定: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二)批准撤销、解散、合并、改制的法律文书、文件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建制转出的文件。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注销登记申请资料,参保单位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缴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等后,在15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政策解读四十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死亡、出国定居,养老保险关系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十五条规定:对参保人员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业务,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办理终止登记手续,相关资料存档。

十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怎么管理?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权益、支付本人退休后的账户养老金。除法定情形外,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政策解读四十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十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金计发方式?

答: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

(一)“老人”待遇标准计发。“老人”是指9月30日(含)前已退休的人员,他们原待遇维持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原待遇计算方式:

基本养老金=基本退休费+津贴补贴

基本退休费=基本工资×工作年限计比例(工作年限越长比例越高。如:工作年限20—29年,比例为80%;工作年限30—34年,比例为85%;工作年限35年以上,比例为90%)

津贴补贴=生活补贴+取暖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二)“新人”待遇标准计发。“新人”是10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按规定享受职业年金待遇。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越大计发月数越小,反之退休年龄越小计发月数越大。如:退休年龄40岁,计发月数233;退休年龄50岁,计发月数195;退休年龄55岁,计发月数170;退休年龄60岁,计发月数139)

(三)“中人”待遇标准计发。“中人”是指9月30日(含)前参加工作,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是目前数量最大的群体。对他们“逐步过渡”的政策。对“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标准计发;新办法计发待遇标准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202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执行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政策解读四十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十三、新办法与老办法有何不同?

答: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改革,是对退休养老待遇确定机制的重大改革,由原来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发退休费,改为主要按照本人历年缴费多少、缴费期长短来计算养老金标准,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变动可以精细计算到每年、每个月,能够充分体现个人全部职业生涯所作贡献。这样规定,也是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相一致的,更加公平,也更富有激励性,有利于引导单位为每个职工、每个在职职工为自己将来养老保障依法履行缴费义务,获得更好保障。十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办理转移接续?

非“财政统发”机关事业单位及中区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市社会保险局逐步进行接管发放,最终实现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社保机构进行发放。

十六、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形式及发放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答:为进一步发挥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功能,市社会保险局启用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发放养老金。并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养老金发放的相关规定,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时间暂定为每月15日前。

十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市社会保险局发放后,对人员如何进行管理?

答:市社会保险局仅负责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对退休人员的管理仍以原退休所在单位为责任主体。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申报、计算、调整、查询等由单位社保经办人员负责办理。

新增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退休手续,经市财政局核准并停发在职工资后,报市社会保险局纳入发放范围。因退休手续办理滞后造成多领的在职工资,由单位负责退回财政;退休人员死亡,所在单位应在退休人员死亡7日内向市财政局、社会保险局报备,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并停发退休待遇。退休人员死亡,未及时报停导致多领取退休待遇的,由单位协助追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其丧葬待遇及遗属补助等仍按原渠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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