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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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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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老师

关于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

通 知

财综﹝2016﹞252号

全市各用人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2033号)、《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缴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均应按年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由县及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在我市的中央、省属和外省市用人单位,全部由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征缴标准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该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计算。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三、审核确认

(一)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提供以下资料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查确认(县属单位到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查确认):

1.本单位上一年度《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表1)和《安徽省用人单位从业残疾职工名册》(表2);

2.在岗残疾职工残疾证原件或1-8级伤残军人证及身份证原件;

3.与残疾职工或伤残职工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

4.在岗残疾职工或伤残职工1月份、12月份工资表;

5.在岗残疾职工或伤残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证明。

(二)6月30日前,市、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单位提供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

四、征收管理

(一)2016年征收期限为7月1日至10月31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征缴渠道和时限,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逾期未报送审核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用人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并依法全额征收保障金。

(二)地方税务机关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保障金总额5‰的滞纳金。

五、减免政策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征收管理渠道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遭受严重灾害造成的相关证明以及上一年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地方税务机关对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淮北市财政局(国资局)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

淮北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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