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社保缴费基数比例标准,莱芜社保缴费比例调整通知 时间:2019-05-19 11:34:14 由王新老师 分享 复制全文 下载本文 王新老师2019-05-19 11:34:14 复制全文 下载全文 近日,莱芜市统计局公布莱芜2015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9713元,因莱芜市201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莱芜市201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确定为2486元。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年缴费额为2486×20%×12=5966.4元。根据山东省《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符合补缴条件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截至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缴费额为5966.4×15=89496元;男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从2011年6月底向前推,补缴最长不超过10年,缴费额为5966.4×10=59664元,2011年7月1日至补缴时间点之间,不得以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复制全文下载全文 复制全文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