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内阁制:责任内阁制的形成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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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内阁制的形成及发展

没有任何成文法律为依据,依靠惯例形成的。枢密院中外交委员会;18世纪早期,英王退出内阁,沃波尔主持内阁会议;18世纪后期,形成内阁可以提前大选例;19世纪上半期,两党制度建立而完善。内阁的权力:(3) 行使(最高行政权):(4)协调(政府职权);(6)必要时宣布提前大选。扩展资料英国的内阁制度起源于都铎王朝时期枢密院的外交委员会,内阁制依然处于萌芽状态。18世纪早期英王乔治一世统治时(在“栏内了解乔治一世及首开英国内阁制的先声),由下院多数党领袖(当时是沃波尔)主持内阁会议,这形成了一种政治惯例,首开了英国内阁制的先声。18世纪初期,辉格党在英国政坛日益占有优势,实际掌握了政权,国王的主要咨询机构逐渐发展成内阁。辉格党领袖华尔波尔实际上是英国第一任内阁首相(在“栏内了解华尔波尔及英国的内阁制开始形成。

2.责任内阁制是什么意思?

议会内阁制”是指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内阁制与议会制相适应。实行内阁制的国家。内阁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一个政党或几个政党联合组成,对议会负责并受议会监督,或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虽称政府为内阁,但政府并不对议会负责而由君主或总统直接操纵,[1]中文名责任内阁制外文名Cabinet responsibility system国家资本主义国家性质政府组织形式产生多数党产生内阁制内阁总理或首相由议会的多数党产生。对议会而非对总统负责,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总理对总统要办的事项如不同意;总统颁布命令须由内阁总理签署才能生效;内阁既参与立法。实际控制着下院立法程序,实际上使议会和君主都从属于自己,内阁首脑内阁首脑拥有决定性发言权。同时通过议会掌握立法权,是事实上的国家最高领导人(拥有大臣与主教的提名权,内阁大臣与首相在政治上共进退。内阁制与首相相辅相成,内阁首脑(首相或者总理)是下议院多数党的领袖,成员来源内阁制是以议会为基础而形成的 内阁的首脑由议会中通过选举而产生的议员中占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内阁的成员由内阁的首脑从与其政见相近的议员中挑选。

3.责任内阁制的三条原则

1、内阁由下院多数党单独组成,内阁大臣必须是下院议员,多数党的领袖为当然的内阁首相,有任免内阁大臣的权利。3、内阁失去下院信任时。

4.英国责任内阁制形成的标志是什么?

其实是一样的 内阁制政府是以内阁向议会负责为特征,故称为责任内阁制或议会内阁制。议会是英国最高的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而内阁和政府则是英国最高的行政机关,其中内阁是政府的核心,内阁对议会要负连带责任,如果议会投票表示对内阁不信任,内阁阁员必须集体辞职,或由内阁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议会大选。同时内阁首相也有权在他认为有利的时机主动地建议英王解散议会,新议会选出后,对内阁仍不信任时,内阁也必须辞职。所以内阁任期实际上是不固定的,历届内阁平均任期为4年左右。责任制内阁也称内阁责任制 http:内阁制开始形成。根据英国君主立宪制,下院议员由选民普遍直接选举产生,由国王任命在下院大选中获胜的多数党领袖为首相,由首相提出内阁成员和政府成员名单,递交国王批准,组成责任制内阁,实际上对议会负责的“由于英国首相身兼政府首脑、议会党团领袖和多数党领袖数职。手中握有行政和立法大权,事实上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内阁的权力主要表现为控制下院立法程序。通过控制下院本党议员控制下院、宣布提前大选等。而作为政府和内阁的最高首脑;首相的权力主要表现为拥有各部大臣和主教的提名权、高级文官的任免权、内阁会议主持权、各项重大政策的决策权等等,某些国家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央政府的名称“在内阁制的资本主义国家”内阁是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某个政党单独组成。或由议会中构成多数席位的几个政党联合组成。由国家元首任命,内阁最初始于英国,有英王的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枢密院与外交委员会已有内阁之称,内阁会议习惯上由英王主持,当时英王乔治一世由于不懂英语而不再主持内阁会议,于是内阁会议改由一名大臣主持,这样就产生了首相职务,并形成了英王不得参加内阁会议的惯例,这实际上是反映了英国资产阶级在革命后对英王权力逐步限制和削弱,正规的内阁制始于英国1721年成立的以罗伯特沃波尔(1676—1745)为首的内阁。责任制内阁在英国确立下来,英国议会的布告中才第一次出现内阁一词,1937年通过的《国王大臣法》。内阁这一名称才正式有了法律依据,内阁这一形式,内阁首相(总理)就是政府首脑,所有政府大臣(部长)都是内阁阁员。内阁是政府的领导核心,通常由外交、财政、国防、内政以及大法官等主要政府大臣组成。并不包括所有的政府大臣,参加内阁的大臣称为阁员大臣,其余的政府大臣则称为非阁员大臣,内阁在各种不同情况下﹐各国公众也常赋予它们以不同的名称﹐如英国首相在内阁会议前﹐与亲信或有资望的阁员﹐讨论重大方针政策﹐取得一致意见﹐以便向内阁会议提出。这种内阁中的,在沃尔波尔执政时期就已出现过这种小内阁﹔1956年﹐英国首相R.A.艾登(1897~1977)为了应付苏伊士运河事件﹐和财政大臣﹑外交大臣﹑海军大臣也组织过这种”内内阁“

5.议会内阁制与责任内阁制的区别

两种不同说法而已,其实是一样的 内阁制政府是以内阁向议会负责为特征,故称为责任内阁制或议会内阁制。 以英国为例,议会是英国最高的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英王、贵族院和平民院三部分组成。而内阁和政府则是英国最高的行政机关,其中内阁是政府的核心,是决策机关。 内阁对议会要负连带责任,如果议会投票表示对内阁不信任,内阁阁员必须集体辞职,或由内阁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议会大选。同时内阁首相也有权在他认为有利的时机主动地建议英王解散议会,举行大选,新议会选出后,对内阁仍不信任时,内阁也必须辞职。所以内阁任期实际上是不固定的,历届内阁平均任期为4年左右。 责任制内阁也称内阁责任制 http://baike.baidu.com/view/2808406.htm 18世纪前期,内阁制开始形成。根据英国君主立宪制,下院议员由选民普遍直接选举产生,由国王任命在下院大选中获胜的多数党领袖为首相,由首相提出内阁成员和政府成员名单,递交国王批准,组成责任制内阁,即名义上对国王负责,实际上对议会负责的“责任制政府”。由于英国首相身兼政府首脑、议会党团领袖和多数党领袖数职,手中握有行政和立法大权,事实上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内阁的权力主要表现为控制下院立法程序。通过控制下院本党议员控制下院、宣布提前大选等;而作为政府和内阁的最高首脑,首相的权力主要表现为拥有各部大臣和主教的提名权、高级文官的任免权、内阁会议主持权、各项重大政策的决策权等等。 “内阁”是英文Cabinet的译名。原意为“内室”或“密议室”。某些国家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央政府的名称。在内阁制的资本主义国家,内阁是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某个政党单独组成,或由议会中构成多数席位的几个政党联合组成,由国家元首任命。内阁最初始于英国,有英王的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在英王威廉三世时,枢密院与外交委员会已有内阁之称。1717年以前,内阁会议习惯上由英王主持,1717年之后,当时英王乔治一世由于不懂英语而不再主持内阁会议,于是内阁会议改由一名大臣主持,这样就产生了首相职务,并形成了英王不得参加内阁会议的惯例。这实际上是反映了英国资产阶级在革命后对英王权力逐步限制和削弱。一般认为,正规的内阁制始于英国1721年成立的以罗伯特沃波尔(1676—1745)为首的内阁,在十九世纪中叶,责任制内阁在英国确立下来。但直到1900年,英国议会的布告中才第一次出现内阁一词,1937年通过的《国王大臣法》,内阁这一名称才正式有了法律依据。以后,内阁这一形式,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成为这些国家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内阁首相(总理)就是政府首脑。一般来说,所有政府大臣(部长)都是内阁阁员。但在英国,内阁是政府的领导核心,通常由外交、财政、国防、内政以及大法官等主要政府大臣组成,并不包括所有的政府大臣。参加内阁的大臣称为阁员大臣,其余的政府大臣则称为非阁员大臣。 内阁在各种不同情况下﹐各国公众也常赋予它们以不同的名称﹐如英国首相在内阁会议前﹐与亲信或有资望的阁员﹐讨论重大方针政策﹐取得一致意见﹐以便向内阁会议提出。这种内阁中的“内阁”被称为“内内阁”或“小内阁”。在沃尔波尔执政时期就已出现过这种小内阁﹔1956年﹐英国首相R.A.艾登(1897~1977)为了应付苏伊士运河事件﹐和财政大臣﹑外交大臣﹑海军大臣也组织过这种“内内阁”。还有一种内阁﹐人们称之为专家内阁﹐又叫“人才内阁”。它由不代表党派的专家担任部分阁员组成﹐往往是在资本主义国家遇到政治﹑经济危机﹐组织政党内阁有困难的时候﹐让一些财政学家﹑经济学家等参加内阁﹑担任部长﹐企图以此渡过危机。例如古1962年古巴导弹危机时期,美国总统肯尼迪就曾借助这种内阁成功地应对了来自苏联的军事外交挑战。和这种情况相类似的还有“事务内阁”﹐它不是以政党为基础﹐而是以个人才能和地位等条件为基础﹐由国家元首指定人员组成。阁员包括无党派人士﹑专家﹐也包括不以党派关系参加内阁的政党成员。这也是资本主义国家为应付政治和经济危机﹐在组阁困难时而采取的一种内阁形式。还有一种经常出现的名称﹐叫“过渡内阁”,又称“看守内阁”﹐这是资本主义国家议会对内阁通过不信任案后﹑新内阁未产生前暂时维持日常工作的内阁。

6.英国责任内阁制的基本原则

英国责任内阁制的基本原则如下:1、内阁集体负责制要求任何阁员不能投票反对政府的政策,任何阁员不能发言反对,也不能不明确支持内阁的政策。所有的内阁决策都是内阁集体的决策,每个阁员必须准备为所有的政策负政治责任;现任和离任的阁员都不能泄露内阁秘密。2、个人负责制是指各部主管大臣对本部门的一切工作和活动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不仅向首相负责,如果文官在执行大臣的政策中擅自行动而出现严重失误,主管大臣除负政治责任外,这是加强大臣责任心的一项重要制度。3、内阁与下院互相牵制抗衡与监督。下院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来牵制内阁,如质询、辩论、批准立法、倒阁等方式。然而内阁集行政与立法于一身,绝大部分议案都由政府中的大臣提出,内阁可以通过解散下院控制议会。扩展资料内阁首脑拥有决定性发言权:掌握国家的行政大权,同时通过议会掌握立法权,是事实上的国家最高领导人(拥有大臣与主教的提名权,内阁会议的主持权,内阁大臣与首相在政治上共进退,内阁制与首相相辅相成。

7.责任内阁制的特点

1、由议会多数党或联合起来占多数的党组阁,推举总理,由国王或名义上的总统任命。2、总理领导的内阁对议会负责,处理国家大事3、议会议席的变动直接影响到内阁存亡,即总理率阁员全体辞职4、下任总理仍由议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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