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名田:我国古代土地所有制的变化?总趋势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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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古代土地所有制的变化?总趋势是什么?

中国古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概述:生产力的发展迟早会引起起生产关系的变化,所有制关系主要指土地所有制(生产关系的重点)。(2)产品分配形式主要是指赋税、摇役、兵役、地组等。(3)人们生产中的地位主要是阶级关系.本专题概况(土地所有制形式)农业是中国封建社会最主要的生产部门,土地是我国古代人民赖以生存的主要生产资料,是构成封建生产关系和一切经济关系的基础。土地制度可分为三个阶段:土地氏族公社所有制。土地归氏族公社所有,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井田制,封建社会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三重形式);中国古代的所有制关系主要是指土地所有制。其产生、发展、衰落均与生产力发展变化密切相关,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从本质上讲。都是私有制,一、奴隶社会土地所有制1、 性质。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它是土地私有制不发达的表现:完备推广于西周,春秋后期逐渐瓦解,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奴隶主驱使奴隶集体耕作并剥夺奴隶的劳动果实4、特点5、瓦解原因春秋后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井田制逐渐瓦解,封建剥削制度确立起来二、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建地主土地私有制,政府承认田地归私人所有,标志着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地主占有大量土地。用地租剥削农民,这种制度是我国二千多年封建社会的主要土地制度。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国有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封建土地所有制三者的地位。1、农民土地所有制虽不占支配地位:与地主土地所有制同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基础,但由于经济力量薄弱,2、国有土地是封建政府掌握的土地在封建杜会整个过程中不占主导地位。一般作为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出现危机时的后备补充,是封建产生关系的基础,它的发展导致土地兼并,如西汉后期的土地兼并。东汉豪强地主占有大量肥田沃土,唐后期土地兼并,明后期土地兼并,1、地主土地所有制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三种形式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它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地主阶级正是凭借对土地的垄断。迫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不得不依附于他们,这种土地制度在中国存在了二千多年。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阻碍了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造成中国社会的长期贫困和落后,2、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有王田制(新)、屯田制(三国)、均田制(北魏至唐中期)三种形式。随着封建地主阶级统治地位的确立和巩固:地主阶级的势力也会日渐恶性膨胀,土地兼并就随之加剧,农民失去土地。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的矛盾激化。均田制始于北魏(485年),往往是在经历了一场战乱和社会动荡之后,国家控制了大量无主土地的情况下实行。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政府掌握大量的无主荒地。社会上存在大量无主荒地和劳动力,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给农民,实行这种制度不触及贵族地主利益,农民对国家承担租赋徭役,A、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给农民一定数量的田地。奴婢、耕牛也相应受田;——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地主利益也都得到了保障。B、土地不得买卖;——对土地兼并有所限制。C、官吏得给公田;——其利益得到了保障D、农民对封建国家的租、调、役负担。(贵族、地主却无此负担。均田令”15岁以上的男子和妇女开始向政府领种土地,到了不能劳动或者身死时,再把土地还给政府。土地有两种,无主的荒地称露田,按规定还给政府,已经耕种过的土地称桑田,按规定不必还给政府,政府规定,一夫一妇要向国家纳租粟二石,农民还要向政府承担一定的徭役杂调。既不触动地主的土地,又能使农民得到一定土地,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促进了北方少数民族的封建化和北方民族大融合;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封建土地制度。(比较完备)·瓦解原因:唐后期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政府没有可分土地,均田制则无法继续实行。3、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不占主要地位,一部分奴隶和平民以及没落贵族自己垦种的这部分土地,使他们成为小块土地所有者,成为一家一户的自耕农。封建社会各个朝代都存在这种自耕农土地所有制,这种小农经济同地主土地所有制一样,是对封建生产关系内容的重要补充,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共同构成封建经济基础,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重要基础。在封建经济发展过程中,地主不断兼并农民的土地,使这种土地所有制不断破产。古代土地制度变革与调整的实质中国封建土地制度下,土地兼并是最大特征:土地兼并是封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地主阶级力量增加的表现,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情况下,封建社会无法克服的经济现象;当土地兼并严重时,两种矛盾突出起来;一是农民地主的矛盾,二是封建国家同地主的矛盾。这两种矛盾的发展,一是封建政府采取抑制土地兼并的措施,使兼并得到一定的缓和,二是导致农民起义的爆发。中国古代封建政权建立初期比较有远见的统治者,往往运用政权力量对土地占有状况进行整体。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导致地主阶级矛盾激化,封建统治的危机爆发,广大农民为反抗压迫,封建国家由于统治力量削弱,在农民起义打击下,一是确保国家控制一定数量土地以保证维护强大的国家机器所必需的赋税和财政收入;二是安定农民,使农民获得一定土地,稳定统治。三、中国近现代史上的土地制度旧中国的广大农村,绝大部分土地集中在不足农村人口总数1%的地主富农手中。这种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封建的剥削关系,给广大农民造成极痛苦,阻碍着整个社会生产力的改革。土地问题成了中国社会的一项基本问题,变革土地制度,成为中国民主革命的一项重要标准。(1)民主革命时期各阶级的土地政策A 太平天国运动时期:党的主要领导人主观认为农业合作化的规模越大:越能促进经济的发展,扩大公有化规模结果,严惩挫伤了生产者的积极性D 第四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原因:党中央总结了合作化的经验教训:作出正确的决策核心内容,坚持土地国有制:改革经营管理方式,实行分户经营,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

2.康熙年间的“更名田”提出“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有什么影响?

清政府从全国范围内对丁银制度的改革,是从康熙末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颁布了一道谕旨,朕览各省督抚奏编审人丁数目;并未将加增数目尽行开报,今海宇承平已久。若按现在人丁加征钱粮,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应令直省督抚。将现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永为定额,其自后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钱粮,编审时止将增出实数查明,另造清册题报,九卿据此议准;嗣后编审人丁;据康熙五十年征粮丁册,谓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这个规定;于次年三月十八日康熙帝六十大寿时。以",万寿恩诏",的形式向全国发布;康熙五十年;全国在册人丁2462万余名。额征丁银335万余两,康熙帝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正如他在上引谕旨中承认的;实际是对不可能根据实在人丁数征收丁税的现实的无可奈何的认可,就是要通过不再增加丁税的办法来缓和因丁银问题而引起的尖锐社会矛盾。同时确保住既得的丁税收入,使之不致因人丁继续逃亡而有失去的危险;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并不能解决丁银问题。新政策虽然不再增加丁税总额,但仍然是按人征丁。因之丁银制度所固有的种种弊端及由其引起的各种问题也就只能依然存在,御史董之燧就实行新政策后的问题上奏疏说。续生人丁永不加赋:皇上轸念民生高厚之恩;真有加无已,但现在人丁尚多偏苦,各省州县丁制亦有不同。而无知愚民每每急求售地。富豪大户有嘱里书隐匿不报,而小户贫民尽入版册,逃亡者有所不免,则国课虚悬,现在人丁之累也,编审舞弊、贫富不均、人丁逃亡、丁银包赔、国课虚悬等等问题;造册图头还利用手中权力。公然向穷丁增税,剜他人之肉以补己之疮",结果尽管总的丁税负担已有常额;但贫苦人丁的实际丁税却仍在不断增加;还产生了新的流弊。新政策既然把丁额固定下来,当丁册人丁死亡变故。出现缺额时怎么办,户部于康熙五十五年议定的办法是,以编审新增人丁,补足旧缺额数":首先以本户人丁抵补;本户抵补不足;即以亲族之丁多者抵补,即以同甲同图之粮多者顶补"然而这在实际上很难做到,而不问其是否有负担能力;户倒累甲之谣",在官谓之补,在民则谓之累"就出现了很不合理的情况;额丁子孙多寡不同;其户势难完纳","政策在解决丁银问题上又确是有其积极意义的;丁税不再增加,州县增丁议叙的条例随之停止执行;这对广大无地少地的贫苦人丁无疑有一定好处。更重要的是;是作为比较彻底地解决丁银问题的摊丁入地改革的一个必要步骤而出现的,它本身虽然没有解决问题。但却为以后问题的解决铺平了道路。丁增赋亦随之"的情况下;丁银数目要视人丁多少来决定,无法割断与人丁的关系,因此难以实行摊丁入地,也要定期重编,二者不可能有稳固的结合;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没有解决丁银问题,便上疏请求摊丁。据《江南通志》记载:御史董之燧疏请统计丁银,按亩均派。各省州县地亩人丁原有不同,未便更张。如有情愿买卖地亩,依议。董之燧普行摊丁之议被搁置。广东省于当年被允许将全省"就各州县地亩分摊征收"广东是全国第一个经清政府批准。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摊丁的省份,并由此拉开了全国摊丁入地改革的序幕,山东巡抚黄炳以丁银不均,穷民",无力输将"上折请求援照浙江一些州县",丁银俱随地办"之例;并请通饬北五省一体遵行"七月;直隶巡抚李维钧也上折请求摊丁。同时具题请旨,对这种变更祖制的请求,雍正帝一开始是持否定态度的。更张成例;以便熟讲利弊,期尽善尽美之效",户部据李维钧之奏议覆请准;但九卿之议支吾其词。下旨"。照户部议行",改革决定终于作出;李维钧拟定了具体办法并得到批准,直隶全省摊丁。改革在全国展开。福建(二年)、山东(三年奏准。四年实行)、云南(三年奏准,四年实行)、浙江(四年)、河南(四年奏准。五年实行)、陕西(四年奏准,五年实行)、甘肃(四年奏准,五年实行)、四川(四年奏准,五年实行)、江西(五年)、广西(五年奏准,六年实行)、江苏(五年奏准,六年实行)、安徽(五年奏准,六年实行)、湖南(六年奏准,七年实行)、湖北(七年)等省继广东、直隶之后,地丁合一",基本上成为了全国统一的赋税制度,福建台湾府丁银匀入官庄田园内征收;贵州仍丁地分征的贵阳等二十九府、厅、州、县一例改行",按亩摊征",于雍正九年开始改革,以州县为单位分别进行;断断续续一直延续到光绪朝;也在光绪年间实行,屯丁银、灶丁银及某些地方仍然征于人口的匠班银等人口税也都同时或稍后。摊入了地亩,法令上不再有人口之征,当然各地仍存在着一些地方性、临时性的差役征发,但这只是徭役制度的残余形态,清代对于各种名目的差徭征调。历朝不断进行整理、改革,总的精神是裁革冗差、改力役为雇役、改差役折银向户丁或丁、粮派征为一律向地亩田赋派征。即实行赋役合并,摊丁入地以后的地方性差役。原来五年一举的人丁编审再没有意义,徒滋小民繁费",直隶总督李绂上疏请改编审行保甲,命"停编审;以保甲丁额造册"。开始了基于保甲册报的",全国大小男妇"。于各朝实录每年的末尾附载其数;但是当时个别省份尚有",盐钞征派"故编审并未全停,到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因李翰之请;再次发布上谕,终于在全国停止了编审造册。"自是惟有漕卫所丁四年一编审而已"同种类丁银的摊法也大都全省统一;另一类是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浙江 、福建、湖南、广东、广西、四川十省,以州县为单位计摊,不仅因省而异,且省内各地互异,下面对这两类省份的情形,分别做些说明和分析。通省计摊各省。所谓通省计摊,平均摊入一省地亩田赋之内,全省实行统一的摊则。由于省内各地原来的丁粮情况不同,各地的丁银负担必然发生变化。雍正二年按"每地赋银一两摊人丁银二钱七厘有奇"的全省统一摊则摊丁,结果各府、州的丁银负担发生了如下表的变化:直隶十府五州摊丁后负担变化表 单位:两<<

3.更名田制度和摊丁入亩制度?

1669年清康熙帝宣布原明朝藩王土地归现耕种人所有,摊丁入亩是清雍正帝实施的土地制度。

4.分析康熙的更名田措施所产生的意义

古代的土地制度主要有:②商鞅变法承认土地四有;③王莽实行王田制;④屯田制;⑤北魏、隋、唐实行均田制;⑥清实行更名田。依靠贫农、雇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

5.中国历史上(从古代到近代)的土地改革有哪些?

古代的土地制度主要有:①井田制,形成于西周,瓦解于春秋;②商鞅变法承认土地四有;③王莽实行王田制;④屯田制;⑤北魏、隋、唐实行均田制;⑥清实行更名田。1931年,中共制定了“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土地革命路线。 抗日战争时期,中共在根据地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

6.中国历史上土地制度的演变

【发展过程】形成于商代,【内容和实质】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诸侯臣下只有使用权。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作用】适应并促进生产力发展。【瓦解】随着春秋时期铁器牛耕的使用。大量井田之外的荒地得以开垦成为私田,奴隶主破坏井田制,井田制开始瓦解,2、均田制。在不触动官僚地主土地前提下,推行均田制,隋朝和唐朝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目的】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内容】①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③官吏在任时可按级别在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均田制是我国历史上较完备的一种土地制度。它以法律形式确认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性质与作用】①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度。②确认了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有利于恢复经济和民族融合,【瓦解】隋朝和唐朝前期推行的均田制。限制了土地的买卖和无限占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作用】一定程度满足农民土地要求”对清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积极作用。【重点提示】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国家土地所有制(如均田制等)、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其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主要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直至民主革命后的土改才被消灭,东汉时的豪强地主的田庄、各封建王朝时的田庄和土地兼并,都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集中体现。农民土地所有制虽不占支配地位,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基础,均田制始于北魏,这种形式往往是在经历了一场战乱和社会动荡之后,国家控制了大量无主土地的情况下实行。既不触动地主的土地。又能使农民得到一定土地,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和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是在封建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情况下。

7.中国古代农业的田制(均田制,更名田等)与井田制、屯田制都是土地的所有制范畴吗?

古代实行的土地制度,当然要属于土地所有制范畴,其中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一种土地国有制度,均田制是北魏至隋唐时期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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