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创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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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对台籍同胞有哪优惠照顾政策:我是一位台籍同胞,在贵州省凯里市锦屏县我自主创业开了一家家庭宾馆

一、对外商投资的优惠(一)税收1、外商投资兴办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和合作经营的生产性企业(除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外),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外商投资兴办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还可以在以后10年内继续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3、外商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按1、2项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外商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在我省再投资兴办、扩建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款的40%,如将其分得利润在我省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6、外商投资兴办企业,投资于能源、原材料、交通、通讯和农业等开发性项目,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在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兴办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7、外商投资企业自建的房屋或购置的新建房屋,免征房产税1至3年,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至3年,(二)外汇管理和资金筹集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口审批部门应限制进口此类产品,外商投资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替代进口产品时,允许收取外汇。2、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内不能生产、而我省需要进口的产品订货,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发生困难时,在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下。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可以互相调剂外汇余缺,也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由主管部门的自有外汇调剂解决或进入外汇市场进行调剂;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平衡存在暂时困难,申请用人民币购买国内产品(国家规定统一经营的商品除外)出口,所获外汇全部归企业所有,以解决本企业的外汇收支平衡,5、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借贷短期周转资金和其它必需的借贷资金,可以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办现汇抵押业务。贷放人民币资金,抵押贷款可用于流动资金,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分局备案,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直接向外国或港澳地区的银行或企业借入外汇资金。(三)场地使用费外商在我省投资兴办企业,1、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2、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依照前项规定免缴场地使用费期满后,3、在我省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兴办企业,免缴场地使用费,确实无法缴纳场地使用费的,可缓缴或减免场地使用费,(四)生产经营1、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1、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需要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械设备,凭企业合同或者进出口合同验放。2、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进口设备、物资,其中国家限制进口商品凭批准合同直接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批准合同和进口单证查验放行。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批准的合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该合作合同项目范围内,自行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燃料。国家限制进口商品,须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列入本企业年度计划的可半年申领一次);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4、外商投资者及其从我国境外聘请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经常进出我国国境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需要到我国境外洽谈贸易或考察,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二、对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投资的优惠(一)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来我省投资兴办企业,享受外商投资的优惠待遇。(二)华侨、港澳和台湾投资者在我省境内的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所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三)国家对华侨、港澳和台湾投资者的投资和其他资产不实行国有化。对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实行征收时,(四)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投资于能源、原材料、交通、通讯和农业等开发性项目,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在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兴办企业,(五)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自建的房屋或购置的新建房屋,(六)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出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对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生产用车辆和办公设备,以及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个人在企业工作期间运进自用的、合理数量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

2.将大陆防疫经验分享给在台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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