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股权设计:创业开公司股权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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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业开公司股权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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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初创企业的股权设计要注意哪些问题

1.团队中没有大家都信服的老大企业的股权架构设计,核心是老大的股权设计。企业股权没法分配。创业企业,很多公司的股权战争,企业有清晰明确的老大,苹果、微软、Google、BAT、小米……这些互联网企业都有清晰明确的老大。老大不控股时,这些企业都通过AB股计划、事业合伙人制等确保老大对公司的控制力。创业团队的决策机制,但意见分歧时必须集中决策,在公司的股东会与董事会层面,老大只有对公司有控制,才不会沦为赌徒手里不断转售的纸牌。老大在底层运营层面适度失控,公司才能走出老大的短板与局限性。也未必敢在公司股权层面冒险失控。没有合伙人在过去,新东方三驾马车、腾讯五虎、阿里巴巴十八罗汉……我们已经进入了合伙创业的新时代。创始人单打独斗心力难支,合伙人并肩兵团作战共进退才能胜出。创始人需要寻找在产品、技术、运营或其它重要领域可以独当一面的同盟军。初创企业合伙人的重要性胜过风口的商业模式“有很多创业者问如何做「员工」股权激励。但很少有创业者问如何做「合伙人」股权设计,3.团队完全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权我们见到,很多创业企业的股权分配。根据创业团队当下的贡献“去分配公司未来的利益”创业团队的早期出资就成了评估团队贡献的核心指标。这导致有钱但缺乏创业能力与创业心态的合伙人成了公司大股东,有创业能力与创业心态、但资金不足的合伙人成了创业小伙伴,全职核心合伙人团队的股权分为资金股与人力股,人力股要和创业团队四年全职的服务期限挂钩,对于创业团队出资合计不超过100万的。4.没有签署合伙人股权分配协议许多创业公司容易出现的一个问题是在创业早期大家一起埋头一起拼,不会考虑各自占多少股份和怎么获取这些股权,因为这个时候公司的股权就是一张空头支票。等到公司的钱景越来越清晰时,早期的创始成员会越来越关心自己能够获取到的股份比例,而如果在这个时候再去讨论股权怎么分。很容易导致分配方式不能满足所有人的预期,导致团队出现问题,影响公司的发展,在创业早期就应该考虑好股权分配,签署股权分配协议5.合伙人股权没有退出机制6.外部投资人对公司控股对股权缺乏基本常识的。也包括大量非专业机构的投资人。

3.创业公司的股权架构应该怎么分配

1、创始人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权较为合适。如果公司有一个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30%以上股权,可以避免出现两个创始人股权比例太过接近,2、联合创始人和员工一起持股30%以上。这样的持股比例既能使联合创始人个人持股保持与创始人较大差距,也能让创始团队总体持股超过60%,保障对公司控制的主动权。3、投资人股权占比30%-40%。除去创始人、联合创始人和核心员工持有的股权,剩下的为预留给投资人的股权。股权结构有两层含义:第一个含义是指股权集中度即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三是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第二个含义则是股权构成即各个不同背景的股东集团分别持有股份的多少。就是指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及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股权结构可以按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索取权的分布状况与匹配方式来分类。股权结构可以被区分为控制权不可竞争和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两种类型。在控制权可竞争的情况下,股东能够并且愿意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实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中,企业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是锁定的,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将被削弱。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机制的基础,它决定了股东结构、股权集中程度以及大股东身份、导致股东行使权力的方式和效果有较大的区别,进而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运作及绩效有较大影响,换句话说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中的内部监督机制直接发生作用。(一)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内部机制的影响1、股权结构和股东大会在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大股东就有动力去向经理层施加压力,控制股东手中掌握的是廉价投票权,2、股权结构与董事会和监事会股权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董事会的人选,在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股东大会决定的董事会能够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而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

4.初创公司怎么设计股权架构

很多创业者,甚至已初具创业规模的创业者,都问我同样一个问题,就是怎么确定合伙人的股权比例,即股权架构设计。口头咨询回复,不可能周详;没有效率。我就结合我的经验,对于初创团队的股权架构设计问题,做如下书面分享。目前的创业组织形式一般为公司,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企业,创始人法定称谓是股东,但鉴于大家都习惯称呼为合伙人,本文也将创始人称为创始合伙人或合伙人。关于创业团队股权架构设计,包括什么人可以参与股权分配,股权蛋糕如何切割,股权分配需要考虑的因素,合伙人股权的成熟机制及合伙人特殊原因退出机制安排等方面。谁可以参与初创股权分配?合伙人,通俗的理解就是一起做事的人,在创业层面,我的理解应该是能背靠背,实现各自包括研发、运营、资金、渠道等优势有效整合的团队,合伙人之间紧密联系、不可相互替代。只有这些合伙人才可以参与股权的分配。我辅导过的创业项目中所涉及的下列人群,被我建议不能参与初创股权分配。1、不能保证持续保有的资源提供者。有些项目的启动需要诸如电信运营商、旅游、文化和交通等行政资源的,而这些关系需要某人的私人关系取得,这就存在不确定性,不能作为合伙人。对于这部分资源的利用,在初期可以以顾问的形式,交换和取得资源。创业是一个长期的事业,需要全身心投入,如属于非资金投入的兼职者,是不适合当合伙人,具体理由,应该不需要赘述。3、专家顾问。有些创业项目的启动和顺利运营,需要特定专业的顾问,但有些顾问会提出不收顾问费,就当然可能因为某些原因“其占有股权,非但不能发挥应有作用,还会对项目造成严重影响,4、早期员工。有些初创团队。可能会提出说给予小比例的股权,甚至会以小比例股折抵工资,减少工资支出,因为早期的股权是非常珍贵的,初创公司的股权,在员工眼里,起不到激励作用,5、不认同合伙事业发展理念。不能长期坚持,不能同舟共济的人,应该很容易理解吧,虽然容易理解。但其实不是那么容易做到,中途退出的案例很多,找志同道合的合伙人,比找结婚对象更难,股权蛋糕如何切公司股权不能由合伙人分光。合伙事业的发展。不可或缺的支持还包括新合伙人、核心员工和投资人,在切股权蛋糕时,应当具有长远眼光,预留好未来需要引进的新合伙人的股权,预留员工激励股权份额,还有未来需要引进的投资人需要稀释的份额,对于具体预留份额。没有固定比例,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这些预留的股权份额。可以由CEO合伙人代持,我这里讲的预留是针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则不存在这个问题,股份公司可以通过增发股份的方式,不一定需要采用预留的方式,合伙人股权比例分配的考虑因素在预留股权后。剩余的基本上就是合伙人可以分配的股权,关于分配比例。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如果所有合伙人都是同意按比例出资。各方资源优势基本相当的,则直接可以按出资比例分配即可,如只有部分合伙人出资。则应取得比没有出资的合伙人相对多的股权,2、项目的CEO应取得相对多的股权。因为CEO是合伙事业的灵魂。对公司负有更多的担当,只有CEO取得相对多数的股权。才有利于创业项目的决策和执行,3、综合评估每个合伙人的优势。有些项目的启动,不需要太多资金,而是依赖某位合伙人的专利,有些项目需要创意;产品仅是技术实现,产品并不具有绝对的市场优势,推广更重要,有些项目;可能某个合伙人不需要怎么出钱出力,以后融资、导入项目所需资源、IPO就比较容易。他还在坚守付出的合伙人是非常不公平的。那就是股权成熟制度。A、B、C合伙做项目,股权比例为50%:约定所持有的股权,任一合伙人退出的,则未成熟股权由其他合伙人回购(也可以约定公司回购,但建议尽量约定合伙人回购,因为公司回购涉及到减资,程序相对麻烦).项目启动后刚好满一年,C成熟的股权为:余下15%股权属于未成熟的股权,仍可以持有5%的股权,未成熟股权由A、B合伙人按股权比例回购。一方面可以承认C对于公司的贡献,另一方面可以用回购的未成熟股权吸收替代的新COO合伙人。以上采用的是分期成熟模式,实践中也有约定按项目进展进度比如产品测试、正式推出、迭代、推广、总用户数和日活用户数等阶段分期成熟,也有按融资阶段分期成熟,也有按项目运营业绩递增情况分期成熟。在回购方面,很重要的一点是关于回购价格的确定,必须在创业合伙协议明确约定,不能等发生该等情形后再协商回购价格。常见的回购价格确定方式包括预先设定的股权价格、按利润预估PE倍数等方式。特殊原因退出的股权处理实践中,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会遇到比如合伙人离婚、犯罪、去世等情况,这些都会导致合伙人退出的结果,如不提前设计法律应对方案,如合伙人未作夫妻财产约定,则股权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A合伙人离婚,则其所持有的股权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显然不利于项目的开展。在合伙协议里,我建议约定特别条款。

5.创业团队初期,底层股权结构如何设计?

一直以来,很多创业者,甚至已初具创业规模的创业者,都问我同样一个问题,就是怎么确定合伙人的股权比例,即股权架构设计。口头咨询回复,不可能周详;且,每个人问一次,就回答一次,没有效率。现在呢,我就结合我的经验,对于初创团队的股权架构设计问题,做如下书面分享。目前的创业组织形式一般为公司,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企业,创始人法定称谓是股东,而不是合伙人。但鉴于大家都习惯称呼为合伙人,所以,本文也将创始人称为创始合伙人或合伙人。关于创业团队股权架构设计,包括什么人可以参与股权分配,股权蛋糕如何切割,股权分配需要考虑的因素,合伙人股权的成熟机制及合伙人特殊原因退出机制安排等方面。什么是合伙人,谁可以参与初创股权分配?合伙人,通俗的理解就是一起做事的人,在创业层面,我的理解应该是能背靠背,各自独当一面,实现各自包括研发、运营、资金、渠道等优势有效整合的团队,合伙人之间紧密联系、不可相互替代。只有这些合伙人才可以参与股权的分配。我辅导过的创业项目中所涉及的下列人群,被我建议不能参与初创股权分配。1、不能保证持续保有的资源提供者。有些项目的启动需要诸如电信运营商、旅游、文化和交通等行政资源的,而这些关系需要某人的私人关系取得,这就存在不确定性,不能作为合伙人。对于这部分资源的利用,在初期可以以顾问的形式,交换和取得资源。2、兼职者。创业是一个长期的事业,需要全身心投入,如属于非资金投入的兼职者,是不适合当合伙人,具体理由,应该不需要赘述。3、专家顾问。有些创业项目的启动和顺利运营,需要特定专业的顾问,但有些顾问会提出不收顾问费,换股权,这不可取。因为既然是顾问,就当然可能因为某些原因“不顾不问”,其占有股权,非但不能发挥应有作用,还会对项目造成严重影响。4、早期员工。有些初创团队,为了留住人才,可能会提出说给予小比例的股权,甚至会以小比例股折抵工资,减少工资支出。这同样不可取,因为早期的股权是非常珍贵的,不能轻易给;且,初创公司的股权,在员工眼里,也是不值钱,起不到激励作用。5、不认同合伙事业发展理念,不能长期坚持,不能同舟共济的人。个中理由,应该很容易理解吧。虽然容易理解,但其实不是那么容易做到,创业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中途退出的案例很多。从这个意义上讲,找志同道合的合伙人,比找结婚对象更难,但确实是这样。股权蛋糕如何切公司股权不能由合伙人分光。合伙事业的发展,不可或缺的支持还包括新合伙人、核心员工和投资人。所以,在切股权蛋糕时,应当具有长远眼光,预留好未来需要引进的新合伙人的股权,预留员工激励股权份额,还有未来需要引进的投资人需要稀释的份额。对于具体预留份额,没有固定比例,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这些预留的股权份额,可以由CEO合伙人代持。当然,我这里讲的预留是针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存在这个问题,股份公司可以通过增发股份的方式,不一定需要采用预留的方式。合伙人股权比例分配的考虑因素在预留股权后,剩余的基本上就是合伙人可以分配的股权。关于分配比例,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1、出资。如果所有合伙人都是同意按比例出资,各方资源优势基本相当的,则直接可以按出资比例分配即可。如只有部分合伙人出资,则应取得比没有出资的合伙人相对多的股权。2、项目的CEO应取得相对多的股权。因为CEO是合伙事业的灵魂,对公司负有更多的担当。只有CEO取得相对多数的股权,才有利于创业项目的决策和执行。3、综合评估每个合伙人的优势。比如,有些项目的启动,不需要太多资金,而是依赖某位合伙人的专利;有些项目需要创意,产品仅是技术实现;有些项目,产品并不具有绝对的市场优势,推广更重要;有些项目,可能某个合伙人不需要怎么出钱出力,但只要其是合伙人,以后融资、导入项目所需资源、IPO就比较容易;各种情况,无法一一罗列。因此,对于具体情况,相应资源提供者,应占有相对多的股权。4、科学评估每位合伙人在初创过程中各个阶段的作用。创业项目的启动、测试、推出等各个阶段,每个合伙人的作用不一样,股权安排应充分考虑不同阶段每个合伙人的作用,以充分调动每位合伙人的积极性。5、必须要有明显的股权梯次,绝对不能是均等的比例。如果是三个合伙人,最为科学的比例结构是5:3:2.以上讲的是原则,但其实是可以用量化的方式,折算出大致的股权比例。具体方法,囿于篇幅,不作详细说明,有具体需要的,另行交流。合伙人股权成熟机制合伙人股权成熟机制,对于很多创业者而言,是比较陌生的。其法律价值在于预防个别合伙人中途退出给项目造成的影响,约定合伙人分到的股权并不是实打实到手的股权,而是附条件的成熟和实现。创业过程中,创业项目启动了,但有些合伙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退出。但如果其已离开,但仍然持有公司股权,特别是如果公司完成融资或获得快速发展的,其无异于坐享其成,这对于其他还在坚守付出的合伙人是非常不公平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应当有因应措施,那就是股权成熟制度。举个例子。A、B、C合伙做项目,A是CEO,B是CTO,C是COO,股权比例为50%:30%:20%,约定所持有的股权,分四年成熟,每年成熟25%。如在四年内,任一合伙人退出的,则未成熟股权由其他合伙人回购(也可以约定公司回购,但建议尽量约定合伙人回购,因为公司回购涉及到减资,程序相对麻烦).项目启动后刚好满一年,作为COO的C不干了。那么,C成熟的股权为:20%×1/4=5%,余下15%股权属于未成熟的股权,即C离职后,仍可以持有5%的股权,未成熟股权由A、B合伙人按股权比例回购。如此,一方面可以承认C对于公司的贡献,另一方面可以用回购的未成熟股权吸收替代的新COO合伙人。顺便讲下,以上采用的是分期成熟模式,实践中也有约定按项目进展进度比如产品测试、正式推出、迭代、推广、总用户数和日活用户数等阶段分期成熟,也有按融资阶段分期成熟,也有按项目运营业绩递增情况分期成熟。这里,在回购方面,很重要的一点是关于回购价格的确定,必须在创业合伙协议明确约定,不能等发生该等情形后再协商回购价格。另,常见的回购价格确定方式包括预先设定的股权价格、按利润预估PE倍数等方式。特殊原因退出的股权处理实践中,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会遇到比如合伙人离婚、犯罪、去世等情况,这些都会导致合伙人退出的结果,如不提前设计法律应对方案,会对项目造成严重影响。1、离婚。如合伙人未作夫妻财产约定,则股权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A合伙人离婚,则其所持有的股权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显然不利于项目的开展。所以,在合伙协议里,我建议约定特别条款,要求合伙人一致与现有或未来配偶约定股权为合伙人一方个人财产,或约定如离婚,配偶不主张任何权利,即“土豆条款”。2、犯罪。如B合伙人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则其不能或不适合继续参与项目的,则应强制退出,并参照上述股权成熟机制处理。3、继承。公司股权属于遗产,依我国《继承法》、《公司法》规定,可以由其有权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和股权财产权益。但由于创业项目“人合”的特殊性,由继承人继承合伙人的股东资格,显然不利于项目事业。《公司法》未一概规定股东资格必须要被继承,公司章程有规定,从公司章程规定。言意之下,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合伙人的有权继承人不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只继承股权财产权益。因此,我一般要求创业团队,为确保项目的有序、良性推进,在公司章程约定合伙人的有权继承人只能继承股权的财产权益,不能继承股东资格。

6.创业公司股权结构是怎样的

股权是指股东在公司创始之初投入的资金份额,股权越多在公司的话语权越大,那么如果是创业公司,他们的公司股权结构是怎么样的?股权激励模式有哪些?创业公司股权结构”一、创业公司股权结构1、创始人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权较为合适。如果公司有一个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30%以上股权,可以认定公司有实际控制人。最大创始人持股比例大于其他联合创始人之和,可以避免出现两个创始人股权比例太过接近,对一件事情有不同意见时产生争议。海外很多时候实际控制人不需要持股30%以上,其持股比例可能只有百分之十几甚至几,但依然能够控制公司,因为其可以对股票设置不同类别。比如A类股票持有者1人可以投20票,B类股票持有者1人只能投1票,这样实际控制人在表决的时候就有更大的话语权。2、联合创始人和员工一起持股30%以上。这样的持股比例既能使联合创始人个人持股保持与创始人较大差距,也能让创始团队总体持股超过60%,保障对公司控制的主动权。3、投资人股权占比30%-40%.除去创始人、联合创始人和核心员工持有的股权,剩下的为预留给投资人的股权。4、创始团队控制公司50%以上股权比较合适。此时关于公司经营的所有事项创始团队都可以直接进行决策。如果创始人带领员工持有50%以上的股权,就能对这些经营事项进行决策。 5、创始团队可以争取控制公司66.7%以上股权。此时创始团队能够控制公司所有资本类型事项。比如引进新股东,股权转让,章程修订等跟资本运作相关的重大事项,这些事项都需要三分之二股东投票通过。假如创始人持股30%以上,联合创始人和员工持股30%以上,即使投资人有其他意见, 6、互联网公司一般预留10%-15%的期权池。这是60%互联网创业公司的选择。大概是A轮到C轮之间的公司。7、天使轮投资人持股最好不超过20%.比较典型的天使投资机构,常见的投资比例是20%.这样的比例保证了天使投资人在以后公司不断融资的过程中,持股比例不会降得太快,即使再融资几轮,持股比例稀释到10%或者5%都非常难,公司第一次融资时股权的价值最低,此时卖掉的股权越多,以后股权价值高了,另外应避免天使投资人控股公司。第一次融资时出让了80%股权,整个过程创始团队没有话语权,因为第一次融资出让了过多的股权。

7.如何设计初创企业的股权架构;如何设计初创企业的股权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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