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案例:找一个紧急避险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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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找一个紧急避险的案例

刘某驾驶大货车顺着国道往北出城,车辆驶至城乡接合部,刘某见行人车辆渐少,遂加快行驶速度。突然发现前面有一行人王某横穿公路,眼看就要撞上王某,刘某慌乱之下猛打方向盘,避开王某,但由于车辆方向急转,车辆、货物均有受损。刘某遂要求王某赔偿,在多次要求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其所受损失。王某未先确定路面安全即横穿马路,刘某为了避免撞伤王某的后果发生,猛打方向盘致车辆侧翻受损,王某当属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因此其必须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如果刘某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密切注意路面的情况,及时发现王某横穿马路的意图,并相应地采取减速、鸣笛等处置措施,此次交通事故也是可以避免的。刘某在险情发生前没有尽到机动车驾驶人的“对险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此次交通事故应当由机动车驾驶人刘某与行人王某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同等责任。紧急避险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损害,(2)必须受到现实危险的威胁,即危险必须现实存在,且已威胁到上述合法权益的安全。危险的来源可以是多方面的,如可能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导致危险、饲养动物导致危险等。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如危险尚发生或危险已过去,就不再适用紧急避险。(3)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不限于危险制造者,但紧急避险不限于指向危险制造者。(4)紧急避险必须是迫不得已采取的。依交通作业人的一般技术水平标准。

2.有关紧急避险案例

1898年法国地方轻罪法院审理的紧急盗窃案:一名寡妇因偷窃了一块面包而被控有罪。被告犯罪时身无分文,所领的救济也没有了,法院认为“可能减低一般人的自由意思,而降低某种程度的善恶观念……自本案被告的所为,并未表现出自由与故意的恶意……从而判决无罪”特殊家庭的母亲竟然不得不犯罪而获取面包“此种事实的存在,扩展资料普通法系的紧急避险理论,紧急避险被视为”合法的辩护事由(defense) ":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合法的辩护理由可以分为两类;的事由(excuse)”例如未成年人、错误、精神病、被迫行为往往被认为是”的抗辩事由“

3.刑法典型案例分析-紧急避险

我觉得女干部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因为紧急避险要求行为人保护的合法权益必须要大于已经损害的法益,否则就是避险无效。

4.关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案例分析...

一.紧急避险在刑法中的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1、紧急避险的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2、 紧急避险的条件(一) 合法权面临现实危险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应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是指危险已经发行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三) 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损害另一合法权益,通常是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四) 具有避险意识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构成。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正当合法行为。避险意志。

5.什么是紧急避险,原文加案例

一.紧急避险在刑法中的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1、紧急避险的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2、 紧急避险的条件(一) 合法权面临现实危险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对此,应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二) 危险正在发生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行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三) 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损害另一合法权益,通常是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四) 具有避险意识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构成。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正当合法行为。避险意志,是指行为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的目的。二、大灾难后是否可以随便砸无人的商店拿吃的?算紧急避险吗?不可以,因为根据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二) 危险正在发生,要求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大灾后危险已经发生,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了损害”,而不是“处于威胁中”,故不可以。不算紧急避险。三、3.如果有人看守不让拿,我抢来吃是否仍算紧急避险?(不造成人身伤害)这种情况属于抢劫,不属于紧急避险。但考虑到特殊情况(灾难发生),可以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必须对被抢的商店的损失予以赔偿。

6.求一篇紧急避险的案例分析

百事悠弦紧急避险案例1孙某驾驶满载乘客的公共汽车以25公里的时速由东向西行驶,迎面开来一辆高速行驶的失控的汽车,孙某为避免与失控汽车相撞,将车开到人行道上造成撞伤一人的后果。孙某的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孙某的这种行为在刑法上称为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的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由于紧急避险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实施的行为。这一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必须有威胁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现实危险,(2)危险期威胁必须是当时实际存在的:(3)必须是在没有其他方法右以避免时,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行;(4)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须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否则就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孙某的行为是在两车即将相撞,车毁人亡的危险已直接威胁到孙某及满车乘客的危急关头。

7.举例说明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区别

紧急避险不是正当防卫,对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不作为排除危险的惟一方法时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则无这样的要求,即使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用其他方法来避免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对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允许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8.案例分析

(1)高老太太因闪躲母猪而撞翻陶瓷摊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所以高老太太对于其因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2)胡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由胡某和王某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共同侵权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高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因由胡某和王某共同承担。饲养的动物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致人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胡某和王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高老太太的损失应由胡某承担。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该教唆、帮助人为侵权人,胡某应单独承担民事责任。(5)由胡某和王某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胡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6)由胡某、王某和猪的主人共同承担。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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