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职单独招生工作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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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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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老师

辽教发〔2015〕26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教育局、省内有关高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积极推进我省高等职业院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加快我省职教体系建设,按照《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2013〕3号)精神,2016年我省将继续开展高等职业学校单独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学校范围

1.已列入国家示范(骨干)高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的学校;

2.已确定为辽宁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学校;

3.经省教育厅组织的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且评估结论为通过的民办独立设置高职院校;

4.面向艰苦行业和在专业教学上有特殊要求专业的学校;

5.根据我省教育结构调整需求,近三年新组建且需要重点支持的独立设置高等职业学校;

二、申报程序

符合单招试点条件的院校,根据自愿原则,可向省教育厅提交单独招生试点申请,经审核批准的院校,方可开展单独招生试点工作。学校申报时需以正式文件形式提供如下材料:

1.开展单独招生的总体方案(包括:必要性、工作目标、组织领导、制度建设、招生对象、招生专业及分专业计划人数、工作措施和保障条件等);

2.需要补充说明的其它支撑材料。

经我厅审核批准后的学校,要将本年度开展单独招生录取工作的实施方案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招考办备案。

三、招生对象

符合当年高考报名条件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部分面向艰苦行业或在专业教学上有特殊要求专业的招生对象,经批准可以招收具有同等学力和工作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

四、招生专业

单独招生专业一般应为本校重点建设及特色专业(不包括新增专业);招收在职人员的专业须为艰苦行业或在专业教学上有特殊要求专业。

五、招生计划

招收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应、往届毕业生的学校,单独招生考试计划人数一般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规模的30%,且总数不超过1500人。面向艰苦行业和专业教学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单独招生考试计划总数不超过200人。单独招生考试计划纳入各高职学校当年经省核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内(含注册招生计划,有关注册招生试点另文部署),未完成的单独招生考试计划可转入普通招生计划,且在全国统一高考录取时执行。

招收对象为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学生的分专业计划,应分开编制。

六、

入学后的相关政策

1.学生入学后学习期间,由学校按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管理。学生在学习期满或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者,将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毕业证书,享受高职高专毕业生同等待遇。

2.招收的普通高中学生、中职学校学生和具有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入学后要分开编班、教学。

3.单招考试录取学生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参加国家或省统一考试录取学生的收费标准。

七、有关要求

1.时间安排。3月12日前,我厅受理学校单独招生工作申报材料。3月15日前,我厅向社会公布开展单独招生试点学校名单。3月25日前,各单独招生试点学校向我厅报送开展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实施方案,经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审核通过后,报省招考办备案。4月至5月初,各单独招生试点学校开展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5月10日前,各单独招生试点学校到省招考办办理单招录取新生的录取备案手续。

2.考试内容和形式。各试点学校要分别根据普通高中生和中职生各自学习的内容和特点合理确定单招考试的内容及形式。招收普通高中生的考试,可单独组织文化考试,也可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组织以综合素质测试为重点的相关考核。招收中职生的考试,要以“知识+技能”方式来考核评价考生。

3.加强工作统筹管理。各试点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单招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执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要求,细化单招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在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命题、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试点学校如出现违规招生行为,一经发现,我厅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对其严肃处理。

4.已被单独招生学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和我省统一组织的高职对口升学考试及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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