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桑福德医疗集团:美国教练机失事2名中国学员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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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陶老师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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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教练机失事2名中国学员什么情况?

用一个图即可清楚表示三权的分立和制衡的关系!§美国宪法里的三权分立§1,立法权美国国会拥有惟一的立法权力。国会不会在其他机关委派任何立法代表。美国最高法院在1998年的克林顿诉纽约市案(Clintonv.CityofNewYork)里指出美国国会不应授予总统“因为这授权使得总统可以在签署法案前对法案逐项否决,其中一个早期的不授权原则的确切限制的案例是1825年之“在这案件里美国国会授予了法院制定司法程序的权力;美国国会这做法被认为违宪。当时美国最高法院院长哈伦(JohnMarshall)承认程序规则的设定为立法职能,一个广义的规定应由国会制定“而国会应予受这些规定影响的官员权力来填满这些细节,哈伦的言论与其后法院的决定使得美国国会在授予权力时更具弹性。国家复兴署设立的案件。美国国会无法授予总统制定”法院认为美国国会的授权范围太过广泛”故宣告该法违宪。并认为美国国会必须设定部份标准来统制政府官员,而法院的职能则只是为,行政权美国总统拥有行政决策权”监督法律之忠实执行,宪法并没有要求总统本人去执行法律“而是要求总统的下属官僚完成这些职责”宪法授予总统监督法律之忠实执行的权力。使得其可以中止某位行政官员的任命,美国国会本身并不会中止这样的任命或阻止总统施行这权力;总统的权力并不会延伸至非行政机关,而此等事务则由战争索偿委员会、州际商务委员会与联邦贸易委员会等准司法和准立法实体来施行。美国国会并不会单侧地限制行政官员在其职责里的表现,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一条授予美国国会否决美国司法部长的行政决策权力的法律。其后的裁决阐明了这情况“即使参众两院一起行动亦不能否决行政决策”通由立法可以制定限制来统制行政官员。立法与国会式的单侧否决权有所不同;后者并不需要向总统报告以取得其允许3。司法权主条目,第一条与第三条法院司法权为审判案件与争论的权力。其由美国最高法院与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次级法院所有,其法官必须由总统在经由听取国会建议与获得国会同意后所委派,如果一个法院的法官并不具备这样的性质。该法院则不能运行美国的司法权,可以运行司法权的法院则称为,宪政法院。美国国会可能会成立,立法法院。其具有准司法机关的形式“其成员并不像宪政法院般为终身制”立法法院可能不可以运行美国的司法权“美国最高法院指出立法法院不可审理与。立法法院只可审理;问题(政府与个人间牵涉政治因素的案件),其以权力制衡的原则来实行”使得其三者间没有互相受到宪法的控制”权力制衡系统的设立是为了防止任何一种职权受到滥用。国会参议院拥有弹劾权:行政官员与法官的薪金由国会所决定,但国会不能增加或减少总统的薪金。或减少法官在其任期内的薪金”国会亦会决定其议员的薪酬。有一位总统候选人获得过半数支持的话,则众议会负责在票数最高的三位候选人中选出一位任总统(这是根据美国宪法第十二号修正案所定立)。而副总统则由参议院在最高票数的两位候选人里选出。当副总统职位出缺时,总统可在得到参众两院同意后委派新人选。总统若要任命内阁官员、驻外大使与其他行政官员,则必要取得参议院的建议与认同。当参议院休会时,总统可以不经确认程序作出暂时委派,国会与总统亦可影响司法部门的组成。国会可以成立次级法院并拥有独立司法权。国会负责限制法院组成人员的数量,法官则由总统在聆听国会建议并获得其认同后指派。总统美国总统可以通由行使议案否决权来控制国会,但参众两院若各有三分二的票数反对该否决,则这议案否决权便没效,当参众两院无法为休会期作出结论时。总统可以作出安排,参众两院或任何一院皆有可能会被总统命令召开紧急会议。而副总统是参议院的主席。总统可以在听取参议院的建议与取得其认同后任命法官,其特赦令不用经过国会审核。法院法院通由司法审查权来控制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但却是众多宪法草拟者的设想(如联邦主义议文集也曾提及),最高法院定立了运用司法审查权的前提,但在特定情况下的政治现实却诡异地限制了反对意见,而此法律先例并且定立了法院可以宣告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的权力,(详情可参看美国司法审查权之探讨)一个常见的误解是最高法院为惟一的法院可以对法律的合宪与否作出判决。其实即使是次级法院亦可运用此权力;但只有最高法院的决定对联邦具有约束力。上诉法院的决定只适用于该上诉法院的司法管辖区。美国最高法院院长在总统被弹劾期间会在参议院里任议会主席。然而参议院的规则并没有给予议会主席很多权力。所以最高法院院长在这里的角色只是较为无足轻重的,------------------------------------------------------------------§三者之间的关系和对等性§宪法并没有明确指出任何一个政府部门拥有最高的权力。但是麦迪逊在联邦主义议文集第五十一章写道,现实上没可能公平给予各部门自我辩护的权力,立法部门的权力应是最为优先的,有人可能会指出司法部为历史上三权分立里最弱的一环。其司法审核权和对其他两系的独立审查权经常被质疑。法官运用其权力来推倒违宪的法案的案例只有两宗,虽然最高法院广泛地运用了司法审核权。但这并不能被认为是其具有与国会或总统同等政治权力的表示,美国首六任总统不曾广泛使用其否决权。华盛顿只曾否决过两个议案、门罗只有一次、老亚当斯、杰斐逊与小亚当斯则没有使用过;麦迪逊总统为行政主导信念的坚定支持者。没有任何一位使用否决权来主导国策,则首次使用否决权作为政治武器,共否决了十二道法案,其在推动印地安人排除法案时,违抗了最高法院的判决,马歇尔(JohnMarshall)做下的决定“部份杰克逊的后继者并没有使用否决权!在南北战争后总统开始使用否决权来抗衡国会。ecutiveacts)……总统并不必对参议院负责,本人亦不愿将有关本人的行动提交给参议院作出裁决。克利夫兰的高民望逼使参议院放弃要求并确认那些提名”而且国会最终废除了在詹森任期内通过的极具争议性的任职法。所以克利夫兰的任期是总统虚位化的终结。少数二十世纪的总统尝试大幅扩大总统的职权。罗斯福提出总统被授予了权力,能做出任何不被法律明文禁止的事,小罗斯福在经济大萧条时拥有极大的权力。国会授予了小罗斯福广泛的权力。法院首次裁定国会给予总统的权力违返了三权分立的原则,是小罗斯福总统任期内的另一个有关三权分立的案件,使得总统可以任命更多的法官进入最高法院这个计划(被国会否决)会严重削弱司法部的独立与权力,尼克逊在总统任期内的权力被形容为。其使用国家安全作为其扩大职权的基础;总统拥有与生俱来的职权来确保联邦的安全“使其可以在没有法院许可令的情况下安装窃听器”尼克森亦主张,使其不受任何立法机关的监管“其拒绝为国会通过的政府项目动用资金);最高法院与尼克森站在对立面,尼克森的继任人有时亦会主张其可以参与有关国家安全的事务或其拥有可以不受立法机关规管的行政特权,虽然这些主张已较尼克森时受到更大的制衡。但亦可认为总统的职权远较十八和十九世纪时为大,总统职权的扩大亦受益于现代媒体的建立。新闻记者会倾向集中报道权力较为集中。而不会报道权力较为分散,组织较为松驰的参众两院,------------------------------------------------------------------§美国三权分立的缺陷及其批评§美国的权力分立经常被批评为效率低下,当总统来自与控制国会的政党不同的政党时,两者间的不合作可能会使得立法程序停顿。英国作家贝基哈特(WalterBagehot)在其于1867年出版的书籍《英国宪法》(TheEnglishConstitution)里批评了美国的这种制度;并特别提及了詹森任期内的事件。

2.美国黑人男孩被杀案的简介

导致特雷沃恩·马丁身亡的枪击案(shooting of Trayvon Martin)发生于2012年2月26日,家庭种族背景复杂的齐默曼(齐默曼大致可以被归为为拉丁美洲人种)是一名封闭式社区看守人。特雷沃恩·马丁枪击案的案发地点就在这座封闭式小区里。枪击发生之前,乔治·齐默曼看到了特雷沃恩·马丁并认为他行踪可疑。齐默曼随后联系了桑福德警察局,报告在小区内有一个他自己认为行踪可疑的人。随后特雷沃恩·马丁被齐默曼在近处用枪击中胸部而身亡。当警察赶到案发现场时,鼻子和脑勺都在流血的齐默曼声称他自己是出于自身防卫的考虑而枪击了特雷沃恩·马丁的。在急诊医师(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ian)给齐默曼在案发现场提供了医疗服务之后,齐默曼被带到了桑福德警察局并在那里接受了长达数小时的审问。桑福德警方表示他们尚未发现任何能够否认齐默曼是出于自身防卫而枪击了特雷沃恩·马丁的证言的证据,一名主要的凶杀案调查者建议警方逮捕齐默曼。

3.斯科特诉桑福德案

斯科特诉桑福德案,全称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857年判决的一个关于奴隶制的案件,该案的判决严重损害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威望,[1]更成为南北战争的关键起因之一。[2]南北战争后《美国宪法》增加了《第十三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和《第十五修正案》,从而废除了美国的奴隶制,并规定非裔美国人具有平等公民权。黑人奴隶德雷德·斯科特随主人到过自由州伊利诺伊和自由准州[3]威斯康星,斯科特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自由,案件在密苏里州最高法院和联邦法院被驳回后。

4.美国的三权是怎样分立与制衡?

用一个图即可清楚表示三权的分立和制衡的关系!下面再分别详细从三权的分立,如何制衡和他们之间关系来分别论述。§美国宪法里的三权分立§1,立法权美国国会拥有惟一的立法权力。在不授权原则下,国会不会在其他机关委派任何立法代表。根据此原则,美国最高法院在1998年的克林顿诉纽约市案(Clintonv.CityofNewYork)里指出美国国会不应授予总统“择项否决权”(line-itemveto),因为这授权使得总统可以在签署法案前对法案逐项否决,违返宪法的精神。其中一个早期的不授权原则的确切限制的案例是1825年之“韦曼诉苏哈德案”(Waymanv.Southard)。在这案件里美国国会授予了法院制定司法程序的权力;这引起了很大争论,美国国会这做法被认为违宪。当时美国最高法院院长哈伦(JohnMarshall)承认程序规则的设定为立法职能,其分辨了重要主题与其他细节。哈伦写道:“一个广义的规定应由国会制定,而国会应予受这些规定影响的官员权力来填满这些细节。”哈伦的言论与其后法院的决定使得美国国会在授予权力时更具弹性。在1935年,国家复兴署设立的案件“谢克特生蓄公司诉联邦案”(A.L.A.SchechterPoultryCorp.v.UnitedStates)里,美国国会无法授予总统制定“公平竞争法”的权力。法院认为美国国会的授权范围太过广泛,故宣告该法违宪,并认为美国国会必须设定部份标准来统制政府官员,而法院的职能则只是为“公正与理性”、“公众利益”与“公众方便”。2,行政权美国总统拥有行政决策权,其主要职责为“监督法律之忠实执行”。根据这些字眼,宪法并没有要求总统本人去执行法律;而是要求总统的下属官僚完成这些职责。宪法授予总统监督法律之忠实执行的权力,使得其可以中止某位行政官员的任命。美国国会本身并不会中止这样的任命或阻止总统施行这权力。然而,总统的权力并不会延伸至非行政机关。而此等事务则由战争索偿委员会、州际商务委员会与联邦贸易委员会等准司法和准立法实体来施行;其不会因总统的心血来潮的想法而受到影响。美国国会并不会单侧地限制行政官员在其职责里的表现。在1983年之“美国移民归化局诉崔德案”(INSv.Chadha)里,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一条授予美国国会否决美国司法部长的行政决策权力的法律。其后的裁决阐明了这情况;即使参众两院一起行动亦不能否决行政决策。然而,通由立法可以制定限制来统制行政官员。立法与国会式的单侧否决权有所不同,后者并不需要向总统报告以取得其允许3,司法权主条目:第一条与第三条法院司法权为审判案件与争论的权力;其由美国最高法院与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次级法院所有。其法官必须由总统在经由听取国会建议与获得国会同意后所委派,其职务为终身制,并会获得足够的超时工作补偿。如果一个法院的法官并不具备这样的性质,该法院则不能运行美国的司法权。可以运行司法权的法院则称为“宪政法院”。美国国会可能会成立“立法法院”,其具有准司法机关的形式,其成员并不像宪政法院般为终身制,且不会有超时补偿。立法法院可能不可以运行美国的司法权。在1856年之“墨累租屋诉霍博肯土地公司案”(Murray'sLesseev.HobokenLand&ImprovementCo.)里,美国最高法院指出立法法院不可审理与“习惯法、衡平法或海商法”相关的案件,立法法院只可审理“公权”问题(政府与个人间牵涉政治因素的案件)。------------------------------------------------------------------§三权的制衡§三权分立并不是绝对的;其以权力制衡的原则来实行。麦迪逊(JamesMadison)这样写道:“三权分立并不应完全分离,使得其三者间没有互相受到宪法的控制。”权力制衡系统的设立是为了防止任何一种职权受到滥用,出现越俎代庖的情况。1,国会参议院拥有弹劾权,图示为詹森被弹劾的情景。行政官员与法官的薪金由国会所决定,但国会不能增加或减少总统的薪金,或减少法官在其任期内的薪金。国会亦会决定其议员的薪酬,但是美国宪法第二十七号修正案限制了国会议员薪酬增加的生效期,议会薪酬增加的议案要在下届国会选举时方才生效。众议院拥有弹劾行政官员与法官的权力;参议院则负责覆核所有的弹劾提议。值得注意的是参议员与众议员并不当为文官:其并不可作为弹劾的对象(若参众两院的议员有三分二或以上要求某议员退任,则没问题)在众议院只要有过半数支持便可通过弹劾议案,但此议案要经由参议院再作议决,并要获得三分二支持方可生效。若官员被定罪,则会自动离任。在弹劾过程里除移除其职位或阻止其转职外,并没有其他惩罚,但其所犯罪行则会在弹劾后作出审讯并处罚。国会负责审查行政部门的组成。若在选举团制度下没有一位总统候选人获得过半数支持的话,则众议会负责在票数最高的三位候选人中选出一位任总统(这是根据美国宪法第十二号修正案所定立)。而副总统则由参议院在最高票数的两位候选人里选出。当副总统职位出缺时,总统可在得到参众两院同意后委派新人选。此外,总统若要任命内阁官员、驻外大使与其他行政官员,则必要取得参议院的建议与认同。当参议院休会时,总统可以不经确认程序作出暂时委派,称为“休会任命”。国会与总统亦可影响司法部门的组成。国会可以成立次级法院并拥有独立司法权。此外,国会负责限制法院组成人员的数量。法官则由总统在聆听国会建议并获得其认同后指派。2,总统美国总统可以通由行使议案否决权来控制国会,但参众两院若各有三分二的票数反对该否决,则这议案否决权便没效。当参众两院无法为休会期作出结论时,总统可以作出安排。参众两院或任何一院皆有可能会被总统命令召开紧急会议。而副总统是参议院的主席。正如上述所言,总统可以在听取参议院的建议与取得其认同后任命法官。其亦可颁布特赦或缓刑令。其特赦令不用经过国会审核,亦不用得到被授予者同意。美国总统亦是美国陆军与海军的总司令。3,法院法院通由司法审查权来控制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这个慨念并没有写进宪法里,但却是众多宪法草拟者的设想(如联邦主义议文集也曾提及)。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v.Madison)一案里,最高法院定立了运用司法审查权的前提,虽然如此,部份人仍然对此持有反对意见,认为此权力是为了政治目的,但在特定情况下的政治现实却诡异地限制了反对意见,而此法律先例并且定立了法院可以宣告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的权力。(详情可参看美国司法审查权之探讨)一个常见的误解是最高法院为惟一的法院可以对法律的合宪与否作出判决;其实即使是次级法院亦可运用此权力。但只有最高法院的决定对联邦具有约束力。上诉法院的决定只适用于该上诉法院的司法管辖区。美国最高法院院长在总统被弹劾期间会在参议院里任议会主席。然而参议院的规则并没有给予议会主席很多权力,所以最高法院院长在这里的角色只是较为无足轻重的。------------------------------------------------------------------§三者之间的关系和对等性§宪法并没有明确指出任何一个政府部门拥有最高的权力,但是麦迪逊在联邦主义议文集第五十一章写道,现实上没可能公平给予各部门自我辩护的权力,在共和国里,立法部门的权力应是最为优先的。有人可能会指出司法部为历史上三权分立里最弱的一环。其司法审核权和对其他两系的独立审查权经常被质疑。事实上,在南北战争前,法官运用其权力来推倒违宪的法案的案例只有两宗:1803年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v.Madison)与1857年之“史考特诉桑福德案”(Scottv.Sandford)。虽然最高法院广泛地运用了司法审核权,但这并不能被认为是其具有与国会或总统同等政治权力的表示。美国首六任总统不曾广泛使用其否决权;华盛顿只曾否决过两个议案、门罗只有一次、老亚当斯、杰斐逊与小亚当斯则没有使用过。麦迪逊总统为行政主导信念的坚定支持者,其则曾七次推翻法案。首六任总统里,没有任何一位使用否决权来主导国策,但是第七任总统杰克逊,则首次使用否决权作为政治武器。在其两届任期里,共否决了十二道法案;比其前数任的总和还多。此外,其在推动印地安人排除法案时,违抗了最高法院的判决;其名言是“马歇尔(JohnMarshall)做下的决定,就让其自己去执行吧!”部份杰克逊的后继者并没有使用否决权,但其他的继任者则间断地便用。在南北战争后总统开始使用否决权来抗衡国会。詹森与国会斗争的故事最为著名。詹森是一名民主党党员,其否决了部份由激进共和党议员通过的重建南方诸州的法案。国会则推翻了詹森二十九次否决里的十五次,其亦企图通由任职法(TheTenureofOfficeAct)来限制总统的权力。此法案使总统在解除内阁高级官员的职权时要经由参议院审批。当詹森故意违反此法案时,其被认为是违宪的(最高法院在稍后确认了这情况),众议院对其作出了弹劾,其仅以一票之微开脱。克利夫兰积极为安德鲁·詹森总统弹劾案后减弱的总统权力作出恢复。詹森的弹劾案对总统职权损害很大,使其几乎成为国会的下属。有人认为总统应只作为象征式的领袖,而美国众议院发言人则成为事实上的总统。詹森以后的首位民主党总统克利夫兰则试图恢复总统的权力。在其首届任期里,共否决了超过四百个议案;是其前二十一位总统否决数总和的两倍。其亦开始解除经由官僚主义的任免系统而来的官员,而以个人的功过来任免官职。参议院却拒绝了这么多的新任命,并要求克利夫兰移交暂停权力的机密档案。克利夫兰坚定地拒绝了此请求,并说“这些暂停权力的决议为总统的行政法令(executiveacts)……总统并不必对参议院负责,本人亦不愿将有关本人的行动提交给参议院作出裁决。”克利夫兰的高民望逼使参议院放弃要求并确认那些提名。而且国会最终废除了在詹森任期内通过的极具争议性的任职法。所以克利夫兰的任期是总统虚位化的终结。少数二十世纪的总统尝试大幅扩大总统的职权。举例来说,罗斯福提出总统被授予了权力,能做出任何不被法律明文禁止的事;这与紧随其后的继位者塔虎脱大为不同。小罗斯福在经济大萧条时拥有极大的权力。国会授予了小罗斯福广泛的权力;在“巴拿马精炼公司诉瑞安案”(PanamaRefiningv.Ryan)里,法院首次裁定国会给予总统的权力违返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前述的“谢克特生蓄公司诉联邦案”一案,是小罗斯福总统任期内的另一个有关三权分立的案件。为了回应这么多对其不利的法院裁决,小罗斯福提出了一个“最高法院改造”计划("CourtPacking"plan),使得总统可以任命更多的法官进入最高法院这个计划(被国会否决)会严重削弱司法部的独立与权力。尼克逊在总统任期内的权力被形容为“帝皇的权力”(参看帝皇总统制);其使用国家安全作为其扩大职权的基础。举例来说,其主张“总统拥有与生俱来的职权来确保联邦的安全”,使其可以在没有法院许可令的情况下安装窃听器。尼克森亦主张“行政特权”,使其不受任何立法机关的监管;此外,其亦涷结了联邦资金(换言之,其拒绝为国会通过的政府项目动用资金)。在上述各例里,最高法院与尼克森站在对立面。即使在其后,尼克森的继任人有时亦会主张其可以参与有关国家安全的事务或其拥有可以不受立法机关规管的行政特权。虽然这些主张已较尼克森时受到更大的制衡,但亦可认为总统的职权远较十八和十九世纪时为大。总统职权的扩大亦受益于现代媒体的建立。在人们注意力集中的时间有限和速简的电视新闻的时代,新闻记者会倾向集中报道权力较为集中,并具有决策能力的人物,即美国总统,而不会报道权力较为分散,组织较为松驰的参众两院。------------------------------------------------------------------§美国三权分立的缺陷及其批评§美国的权力分立经常被批评为效率低下;当总统来自与控制国会的政党不同的政党时,两者间的不合作可能会使得立法程序停顿。英国作家贝基哈特(WalterBagehot)在其于1867年出版的书籍《英国宪法》(TheEnglishConstitution)里批评了美国的这种制度,并特别提及了詹森任期内的事件。部份人提出美国应实行议会制,即国会内的最大党或政党联盟同时控有行政与立法权,可以提高办事效率。议会制的支持者包括了美国总统威尔逊。而贝基哈特将英国议会制与美国的制度作出比较时这样写道:“英国宪法,一言以蔽之,是建基在单一最高权力的基础上,并使其行之有效:而美国宪法,则建基于分散最高权力的原则,并希望通由这种繁锁的结构来掩盖其低下性。”很多政治学家相信三权分立是美国相较卓异(Americanexceptionalism)的决定性因素之一。约翰·金敦(JohnKingdon)提出此论点,其指出三权分立为美国独特的政治结构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认为美国国内的大量利益集团均有参与权力制衡,因为其可以影响政策制定并制造更多潜在的组织活动。其亦认为三权分立的复杂性是较少国民参与政治的原因。

5.美国桑扶德大学怎么样?

根据2011年的US NEWS大学综合排名,桑福德大学位居国家级综合大学排名第104位,为阿拉巴马州最好的私立大学,2010年USA Today and Princeton Review评鉴为全美前100的最具性价比的大学;前50名的最具价值的私立高等学府。被2008美国福布斯杂志与CCAP协会(Center for College Affordability and Productivity)评鉴为全美排名第27位的国家级学府。荣获SACS(美国教育部南部联盟)认可标准最高评价。前身是霍华德学院,位于美国东南部阿拉巴马州。

6.美国桑佛德大学留学怎样?

从伯明翰市到田纳西州的纳什维尔只需 要三个小时,所以许多学生会选择买车出行。英语课程英语水平较低的学生可以申请有条件录取。申请英语课程的学生没有英语水平的限制。学生会在当地的家庭入住,之后就会有机会搬到校内住。与当地家庭生活在一起有助于学生更好的了解美国文化,更快的学习英语。学生每个月会到周边城市和景点参观旅游。有的学生已经去过亚特兰大、纳什维尔、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的太空和火箭发射中心,课程桑福德大学的商科在US News颁布的全美最佳本科商科课程排行榜中位列第222位!学习商科,学生有机会得到很好的实习机会。其他的课程包括药剂学(阿拉巴马州只有两个学校设有该专业)、文科(包括平面设计)、以及自然科学。住宿学生满21岁之后才可以在校内住宿。大二学生可以住在公寓式的宿舍。学生可以自己烹饪食物。住校生都要使用饭卡就餐,宗教背景桑福德大学是一个基督教大学。但学生不需要是基督徒,在桑福德大学就读的学生需要学习有关圣经的历史课程,桑福德大学很多学生都不是基督徒,但基督教的价值观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让学生能够专注在专业学习上。录取标准学习成绩优秀,有一定语言基础的高中生(申请奖学金需要ACT/2012 US News美国南部地区大学综合排名全美第104名:2008美国《富比士》杂志与美国大学与生产力中心(Center for College Affordability and Productivity)全美国家级学府排名全美前50大:全美50大最具价值私立高等学府”2010 U.S. News and World Report美国大学本科升学率排名全美前100大:Kiplinger’s 全美前100大最具价值私立高等学府Peterson’s Competitive College 最具竞争力大学Barron’s 大学排行榜(Profiles of American Colleges)中。

7.美国黑人男孩被杀案的事件时间表

乔治·齐默曼拨打报警电话---19:特雷沃恩·马丁的女友用手机与马丁联系---19:乔治·齐默曼的报警电话结束---19:马丁与他女友的通话突然中断---19:第一名警官赶到案发现场---19:医疗辅助人员表示特雷沃恩·马丁已丧生---22:乔治·齐默曼被警方释放◆2月27日(1)桑福德警方完成初步的案件调查;(2)特雷沃恩·马丁的父亲报告他的儿子失踪;(3)桑福德警方于早晨8点之前将马丁不幸身亡的消息告诉了他父亲;(4)警方公布了乔治·齐默曼和特雷沃恩·马丁的形象。桑福德市总警察长比尔·李参加房东协会的紧急会议,讨论特雷沃恩·马丁一案。特雷沃恩·马丁的父亲批评桑福德警方对于此案的处理方式◆3月12日:警方尚未发现任何能够否认乔治·齐默曼在案发时是在进行自身防卫的证据。(1)桑福德警察局表示将该枪击案交给州检察官负责;(2)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NAACP)给美国司法部写信表达关切。美国司法部宣布介入调查◆3月22日:(1)比尔·李表示自己暂时离开总警察长一职;(2)佛罗里达州州长里克·斯科特(Rick Scott)指派安吉拉·科里(Angela Corey)来接任Norman Wolfinger,对特雷沃恩·马丁枪击案进行调查◆3月23日:乔治·齐默曼的一名律师Craig Sonner表示齐默曼的=对于马丁的枪击是出于自卫的考虑。◆3月29日:特别检察官安吉拉·科里表示在调查人员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之前,她不会对马丁枪击一案发表评论。佛罗里达州州议员克里斯·史密斯(Chris Smith)指派了法律复审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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