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抽烟合法年龄:美国法定成年年龄是多少?

时间:
作文陶老师原创
分享

作文陶老师原创

目录

1.美国法定成年年龄是多少?

18岁是美国宪法规定的有选举权的年龄,美国18岁是法定成人的年龄,然而21岁在美国才是真正成年的年龄,烟、酒在美国不准出售给21岁以下的青年,在赌场21岁以下的青年不准上赌桌和参与赌博;

2.美国各州法定饮酒年龄

美国法律规定,任何未满21周岁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饮酒,已经年满21周岁的人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未满21周岁的人提供酒精饮料。对于饮酒年龄有最重要的影响的法案是美国国会1984年通过的National Minimum Drinking Age Act。该法案把饮酒年龄严格规定为21岁,而且未成年人21岁之前公开场合持有酒精也不允许,对于不执行的州将予以惩罚。美国有七个州和首府DC立刻响应该法案立法,虽然国会的法案没有提到宣告未成年人饮酒非法,这七个州分别是Alabama,Indiana,Kansas,Michigan,Pennsylvania和Vermont。21岁以下饮酒和持有酒精都是违法的。规定21岁以下饮酒违法,有17个州没有立法说未成年人饮用酒精违法(卖给未成年人酒精是违法的),还有18个州在父母看着的某些情况下,世界各国法定饮酒年龄:墨西哥的饮酒年龄为18岁。在加拿大南部的魁北、克马尼托巴湖地区,冰酒特别出名。英国的相关规定则比较有趣一点。

3.为什么夏威夷刚刚提出了合法吸烟年龄为21岁

会有不到法定年龄的人喝酒抽烟,售货员如果把这些卖给不到年龄的人是属于违法行为。

4.美国纽约的吸烟年龄限制的非常严格吗?不超过21岁是绝对买不到香烟和酒对吗?

会有不到法定年龄的人喝酒抽烟,大部分都是达到了年龄的人给他们的。售货员如果把这些卖给不到年龄的人是属于违法行为。所以他们会对看起来年纪轻的人要求出示证件

5.带烟入美国,年龄不够,被查出来要罚款吗?还是只是没收物品?

国外对于烟草酒类的过关限制是有标准的,标准是烟不超过200只,酒不超过800ML,如果超出你就要交税。此举是为了避免你非本国地区带入低价物品影响当地经济,告诉你个简单的办法,把所有整条烟拆成小包,入境之前你要填写申报单,会让你自己写带没带超过标准的烟草或其他,如果你写没有,基本不会查你。同时也要看你做的航班是当地几点的,如果是晚上的那就劝你别带,人少查你的概率增加,跟年龄没有关系,你没有贩卖。

6.中国内地台湾香港澳门日本韩国美国等法定成年年龄是多少?去夜店年龄?买酒喝酒买烟抽烟年龄?结婚年龄?

台湾的部份..成年.去夜店.买烟买酒,都会要求释出证件...否则被查到店家会被受罚或是面临停止营业..在台湾大部份的人都习惯身分证带在身上。

7.美国恶意补足年龄规定

恶意补足年龄 1997年10月1日中国新刑法典开始实施,其中刑法典第17条对中国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作了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犯罪是否负、怎样负刑事责任的问题”就对法定年龄与辨认控制能力的规定而言。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质的要求是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成年人明显具有这种能力(某些精神病人除外),幼年人不可能成为犯罪主体,其辨认控制能力难以具体认定,英美普通法对于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人制定了特殊规则。原则上无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如果他们知道是恶行而实施时,则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文拟对刑责年龄的分类、世界各国的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介绍。并对我国刑事年龄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恶意补足年龄这种做法既说明对主体质的要求是具有辨认控制能力。也说明幼年向成年过渡时期的人的辨认能力难以认定,恶意补足年龄“不但可以使刑法典第17条的法条表达清楚、人格化”一.刑事责任的概念和法律依据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中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仅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就有14个条文22处提到了:在附属刑法条款中”刑事责任这一术语则更为常见,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刑法中有关犯罪和刑罚的规定都是围绕,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应当被视为刑法中的一个基本范畴。[2](一)刑事责任的概念刑法责任是犯罪人因刑事法律的规定而应当为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所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以刑事处罚、非处罚的处理或单纯宣告有罪的方式对其行为进行否定评价的负担。(二)刑事责任主要特征1.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应当承受的负担,积极意义上的责任是指分内应做的事“消极意义上的责任则是指由于没做好或没做到分内的事因而应负担的过失”而刑法中的行为规定是指行为人应履行义务范围内的:所以说刑事责任属于消极意义上的一种责任;刑法条文在使用,刑事责任,如《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2.刑事责任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没有犯罪行为就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犯罪行为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出于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实施的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射虎关系并为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对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3.事责任以刑事处罚、非刑事处罚方法的处理或单位否定性法律评价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在刑法中的地位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刑事责任占有重要的地位,刑事责任的重要地位在我国刑法中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反映。刑事责任目前在刑法的实际地位与其重要意义还不相称。在针对未成年范围范畴而言,笔者认为虽然刑法第17条第1款中明文规定,但甚至在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出现将之细节化到不足16周岁的公民在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行为能力时的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理论的一个盲区,忽略了未成年人在心理成长过程中的成熟度问题。刑事责任是衡量对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和如何配置犯罪的依据。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同时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又具有我国自己的特点,凡属于该责任年龄时期不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一律不追究或不应当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在世界各国均形或不应当一并追究刑事责任,有些案件可以作为情节考虑“是具有科学依据和现实依据的”因为就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犯罪的现状及特征来看。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世界各国均形成了犯罪低龄化的趋势,我国目前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约有1亿。占我国总人口的10%,未成年犯罪人占全国青少年犯罪人总数的比例。从全国公安机关的统计看,但绝对数上升12.6%,从全国人民法院的统计看;[5]加上犯罪黑数。实际上还要高于这个数字,这种总的上升趋势固然与我国近年来人口结构中未成年人的比率增加有关。但也足以说明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相当的比重和严重性,而未成年人触犯刑律的特征更揭示了这类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1)暴力成份明显:少年犯罪中暴力倾向日益明显是当前青少年犯罪最突出的一个特征,据涂敏霞的《第四届亚洲青少年问题国际研讨会综述》表明。青少年犯罪中暴力型犯罪案件在1991年末仅占总数的7.8%,而从犯罪类型来看。青少年杀人罪犯一直占全部杀人案犯的50%左右,强奸案犯占55%以上,伤害案犯占67%,其中以抢劫案为例。50年代青少年抢劫犯罪占1.25%,80年代时占5.88%,根本上来说是青少年身心发展不平衡造成的,暴力成分主要体现在犯罪的手段上。而能够作为犯罪手段的根本要素不外乎体力和智力,体力在犯罪中的外化表现主要就是暴力,青少年在犯罪中之所以倾向于使用暴力。正是因为他们在生理的发展水平上已接近成人,基本上已处于一生当中颠峰状态,而智力的发育相对于体力来讲,他们的体力比智力有着明显的优势,因而体力自然是他们作为犯罪手段的首选,暴力犯罪还有行为模式简单,这与青少年分析、思维水平不成熟,易冲动的心理特点是分不开的,(2)案情简单。激情犯罪多,青少年犯罪在事先往往没有明显的动机和明确的作案目标。没有细致周密的谋划部署,通常只是因为某些偶发事件而突然起意,在直接欲望的支配下发生的犯罪占多数,据有关部门统计。在青少年犯罪中具有突发性质的案件约占57%,从青少年的犯罪中基本上能够看出其原始动机。如为满足自己支配欲而发生的伤害、凶杀案件,为满足占有欲而发生的抢劫、盗窃案件;为满足性欲而发生的性犯罪等;犯罪动机的产生根源于心理的不平衡。青少年的心理机制不成熟,经济、社会地位较低,往往不能够理智控制自己的心理或通过多种正当途径去满足自己的欲望,犯罪便成为其实现心理平衡、满足欲望的途径,犯罪源于不良的动机。不良的动机根源于不健康的心理,青少年的心理不成熟、不稳定,容易形成不健康的心理,(3)团伙犯罪现象突出。据某市对30件青少年犯罪案件的调查统计表明。结伙犯罪有21件,结伙作案比例与年龄增长成反比,其中14岁的少年作案结伙率为100%,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两点。由于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二是青少年渴望被同龄人关注的心理在独生子女的家庭里;的内容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包括辨认行为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也就是行为人能不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为刑法所禁止、谴责和制裁。就具备了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能力中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之间,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有认识,才谈得上凭借这种认识能力而自觉有效地选择和决定自己是否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的控制能力。只要确认某人没有辨认能力,控制能力的具备是以辨认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不具备辨认能力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幼年人和患严重精神病的人,自然也就没有刑法意义上的控制能力。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在具备辨认能力的基础上,还需要有控制能力才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只要确认了控制能力就一定具备辨认能力。但也可能不具有控制能力而并无刑事责任能力。仅有辨认能力而没有控制能力,就没有了选择和决定自己行为的能力,就不成其为刑事责任能力;控制能力的存在又须以具备辨认能力为前提,因而不可能存在仅有控制能力而没有辨认能力的情况。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必须齐备,(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一般说来,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后者则受到人是否患精神疾病及精神疾病的种类、程度和特点的影响。重要器官生理功能的丧失对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也会有一定的影响。[6]就对法定年龄与辨认控制能力的规定而言,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质的要求是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成年人明显具有这种能力(某些精神病人除外),幼年人明显没有这种能力,其辨认控制能力难以具体认定。原则上无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四.法定年龄与辨认能力对犯罪成立与否的重要影响 国外刑法理论历来认为,辨认控制能力的有无既要由精神病专家进行心理的、医学的鉴定,同时要由法官进行法律的、规范的判断。所以在司法实践上很难鉴定未成年行为人是否具备必要的辨认控制能力。不可能从刑罚适应能力方面来解决上述问题,[7](一)承认辨认控制能力本身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种方式肯定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立法者当然也会肯定他们对一般犯罪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因为一般犯罪的性质与危害明显重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己没有杀人的,证明他知道杀人是恶行,这种恶意便补充了年龄的不足,因而追究刑事责任。英美普通法的这种做法既说明对主体的质的要求是具有辨认控制能力,也说明处于从幼年向成年过度时期的人的辨认控制能力难以认定。大陆法系国家不采取上述办法。而是通过直接规定年龄的方法来解决。现代科学发展水平还不能使司法机关很简单地测量过渡时期的人的辨认控制能力,仅凭科学技术测定一个过渡时期的人有无辨认控制能力进而认定其是否符合犯罪主体的质的要求,并不现实;采用恶意补足年龄的方法,则会导致认定上的随意性,与法制理念不相符合。人的辨认指控能力并非与生俱来,而是随着身心发育、接受教育和参加社会实践逐渐增长的,人的辨认指控能力受到年龄的制约,才会具有辨认指控能力。刑法采用通过规定年龄来确定过渡时期的人是否具有辨认指控能力的方法。即凡是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就认为具有辨认指控能力;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不管实际能力如何,也认为没有辨认指控能力。这可谓法律上的拟制。法律的拟制总是蕴涵着平衡,法律的拟制无害与任何人。通过年龄来认定辨认指控能力,拟制歪曲真实。在刑法上也被拟制为没有辨认指控能力的人;即使其辨认指控能力实际上低于13周岁的人,也被刑法拟制为具有相对辨认指控能力的人。这确实非常僵硬,但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就没有可操作的具体标准。通过年龄来规定辨认指控能力又是一种不得已的方法。结论 刑法用以预防犯罪的基本手段是刑罚,而刑罚适用的前提是犯罪人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负有刑事责任。一个人在法律上是否应因他所实施的某种行为而在法律上承担受惩罚的义务之问题“引出了是否符合承担刑事责任之所有各种要求之十分一般性的问题,并因而将包容是否所实施的那种行为,无论伴随它的是什么精神因素,都应受到法律惩罚的问题,合理地解决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是理性地运用刑法同犯罪做斗争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但是有人仍然认为犯罪时所怀有的意图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这种标尺所依据的只是对客观对象的一时印象和头脑中的事先意念。而这些东西随着思想、欲望和环境的迅速发展,就未成年人触犯刑律来说,我们不能就其心理因素的可能不够成熟而忽略了真正的因素,犯罪的实质,心理因素即罪孽的轻重取决于叵测的内心堕落的程度:凡胎俗眼是不可能了解它的,怎么能以此作为惩罚犯罪的依据呢,我国的司法心理学与刑法理论还没有展开对部分辨认控制能力的研究?但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辨认控制能的情况则是不容否认的,对这种情况进行调查、讨论、研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涉及具体的行为人究竟对某些犯罪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不满14周岁以及不满16周岁的人处于接受正常的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的年代,因为他们实施了越轨行为便科处刑罚。青少年犯罪原因之探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11](意)贝卡利亚:黄风译。
226837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