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公司法:美国144A规则下的私募存托凭证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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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陶老师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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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144A规则下的私募存托凭证是什么意思?

由于美国联邦法律对证券发行有严格的注册和信息披露要求,许多外国公司因此不愿在美国资本市场发行证券。为此,美国证监会于1988年起草、1990年颁布实施了“144A规则”(即“在私募市场面向机构的证券再销售”),主要目的是吸引外国企业在美国资本市场发行证券,提高美国国内私募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有效性。根据144A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可以发行不受美国证监会的注册和信息披露要求限制的证券,但这些证券只能在私募市场向 QIB(Qualified Institutional Buyer,合格的机构认购者)发行并只能在QIBs之间交易,称为受限证券(Restricted Securities),即144A规则下的ADR。为便利此类证券的发行与交易,美国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建立了具备交易和信息发布功能的电脑化PORTAL系统,该系统只有QIBs和一些合格的交易商和经纪人可以进入。这种证券的特点是,只要该外国公司按美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供了有关信息,则该发行人可不向证券购买人披露财务信息,否则,发行人应应购买人的要求对其业务性质、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及财务状况等作简要说明,这些财务信息包括可按发行人所在国会计原则编写、经审计的最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 144A规则的这一规定,通过减轻信息披露负担有效吸引了外国公司进入美国资本市场。所谓QIB,根据144A规则的规定包括下列机构:1、管理自有账户或其他QIBs的委托账户,持有和全权投资的非关联人发行的证券价值在1亿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投资公司等九种机构;2、依照证券交易法注册的证券自营商,管理自有账户或其他QIBs的委托账户,持有或全权投资的非关联人发行的证券价值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3、依照证券交易法注册的证券自营商,代表QIB从事无风险委托人交易的。 4、依照投资公司法注册的投资公司,管理自有账户或其他QIBS的委托账户,所属的投资公司家族持有非关联人发行的证券价值在1亿美元以上的。 5、其所有股东都是QIB的机构,管理自有账户或其他QIBS的委托账户的。 6、本国或外国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类似机构,持有和全权投资的非关联人发行的证券价值在1亿美元以上,其最近年度财务报表显示的经审计净值在2500 万美元以上的。外国企业发行或销售受限证券即144规则下的CDR的条件是:1、证券只向QIBs、销售机构或代其销售的人员认为是QIBs的机构发行或销售;2、证券的销售机构及代其销售的人员应采取合理措施使购买人意识到,销售机构遵守了144A条款;3、发行或销售的证券: A、与公司依照美国证券交易法注册、在全国性交易所上市的或在交易商之间的自动交易系统交易的证券不是同类证券。可转换或交换为已在交易所上市证券、实际转换溢价低于18%的证券与相应的交易所上市证券是同类证券;标的为已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且有效期少于3年,或实际行使溢价低于10%的权证与行使权证时所发行的证券是同类证券。 B、不是依照投资公司法注册的开放式基金、单位投资信托或面额凭证公司发行的证券。

2.如何进入美国私募股权基金

如何进入美国私募股权基金?下面看门狗给你解答:私募股权一般都是100万起购,比如美国 2. 私募基金也有在银行代销的,或者在网上查然后在去基金公司。

3.美国股市有基金吗?

美国是最发达的基金市场投资基金是他人财产的专业管理者,通常是在公开其投资目标和策略的基础上,投资于相应的金融产品。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在世界各国采取的形式各不相同。如美国是注册的共同基金(在《1940年投资公司法》下注册)。私募基金传统上一般分为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买空(多头交易)基金。政府应当监管金融机构与普通公众间的交易,美国法律和监管规则会根据投资者的数量、投资者的类型以及金融机构与普通公众间的关系,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豁免。如果一个投资基金或其管理者希望获得这些豁免,它们就不应当与普通公众进行交易。

4.美国 基金业(公募和私募)现状以及发展历史,尤其是具体的运作细节?如题 谢谢了

由于美国联邦法律对证券发行有严格的注册和信息披露要求,许多外国公司因此不愿在美国资本市场发行证券。在私募市场面向机构的证券再销售”主要目的是吸引外国企业在美国资本市场发行证券,提高美国国内私募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有效性。发行人可以发行不受美国证监会的注册和信息披露要求限制的证券,合格的机构认购者)发行并只能在QIBs之间交易,为便利此类证券的发行与交易,美国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建立了具备交易和信息发布功能的电脑化PORTAL系统,则该发行人可不向证券购买人披露财务信息,发行人应应购买人的要求对其业务性质、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及财务状况等作简要说明,这些财务信息包括可按发行人所在国会计原则编写、经审计的最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通过减轻信息披露负担有效吸引了外国公司进入美国资本市场。持有和全权投资的非关联人发行的证券价值在1亿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投资公司等九种机构;3、依照证券交易法注册的证券自营商,代表QIB从事无风险委托人交易的。所属的投资公司家族持有非关联人发行的证券价值在1亿美元以上的。6、本国或外国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类似机构,持有和全权投资的非关联人发行的证券价值在1亿美元以上,外国企业发行或销售受限证券即144规则下的CDR的条件是:1、证券只向QIBs、销售机构或代其销售的人员认为是QIBs的机构发行或销售;2、证券的销售机构及代其销售的人员应采取合理措施使购买人意识到,销售机构遵守了144A条款;3、发行或销售的证券:

5.美国与中国基金市场体制的比较

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引发了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导火索,基金作为一种在发达国家成熟、流行的筹资手段引起了中国驻外金融机构的注意。随着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和1998年3月中国首批的两只封闭式基金——“拉开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序幕。在这十年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从无到有,本文以中国和美国的基金市场为对象,简要的回顾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历程并对比美国基金市场的发展过程和特点,希望能由此看到我国基金业未来发展的方向并对现存的问题提供参考的解决途径。美国基金业的发展过程 投资基金始于英国发展于美国。按照基金市场的演进,美国基金产业大体上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这几个大的阶段与《投资公司法》和1970的《投资公司法》修正案相吻合。这三个阶段的两个转折点可以看作为封闭式基金为主导向开发式基金为主导的转变和货币市场基金的产生。(一)1940年以前是基金产业的初期,这段时期内投资公司规模小,这一阶段的基金组织形式以封闭式基金为绝对主流,同时这一阶段制定了《投资公司法》,为后来投资基金的快速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基金资产规模和基金数量迅速增长,这一期间绝对多数基金为股票基金,这一时期基金的品种丰富了起来,债券和收入基金加入了分流的行列。特别是1974年推出的新基金品种——货币市场基金MMFs,其产生是基金行业的一个重大创新。在1999年底美国共同基金在资产规模上一举取代了商业银行而成为美国金融市场上第一大金融中介,2005底全球范围内的开放式基金市场规模已经达到17.8万 亿美元,中国基金业的发展历程 中国基金产业还处于发展初期,中国国内金融机构与海外机构合作推出面向海外投资者的“中国投资基金”海外中国基金的引入在一定意义上刺激了中国国内基金业的发展。1991年10月我国最初的一批老基金。这一时期大部分基金是由地方银行和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这一时期基金发展十分火热。国务院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基金业从此进入了一个规范化发展时期,成为我国真正意义上的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步,2002年封闭式基金二级市场表现比股票市场的整体走势还要弱一些,封闭式基金再现大幅折价现象,《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与实施是中国基金业和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基金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2003年末三只货币市场基金在我国登台亮相。在随后的几年内又陆续推出了多个基金品种创新。我国基金业发展制度模式到现在为止是政府为主导型的发展模式。美国基金业是市场为主导型的发展模式,在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前。中国基金业呈现出自主性的模式,快速扩张的市场需求使得整个产业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发展,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管理。因而政府在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开始了政府主导型的发展模式,我国的问题在于过分依赖于政府管制。政府管制又集中于行政审批,过分依赖于准入管制;而对行为管制和信息披露管制严重不足,政府管制介入过深;使得市场中介组织难以发展,行业自律组织难以发挥作用,证监会在一定程度上担当的是。我国基金业和美国基金业在法律监管体系上的差异。只有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才能为基金产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美国早在1940年基金的成长期之前就颁布了《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与以往等法律法规组成了一个严密而完备的基金法律体系,并依法成立美 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国家投资公司委员会对美国基金业进行有效的宏观管理,为美国共同基金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可靠的法律基础,我国基金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起来之前就发展起来了,这就给基金健康成长埋下了隐患,我国在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已经构建起了基金监管的主体框架,通过以上中美基金业发展的对比可以看到。只有建立市场化的基金治理结构,才具备从基金治理结构的角度来对投资基金进行有效的管理,具体讲包括解决基金治理结构市场的问题。让政府从对基金行业行政管理的角色转变为政府管制,从宏观上对证券市场进行方向上的指导,建立起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为我国开发式基金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把目光投向公司型基金;

6.判断对错: 1.美国《联邦证券法》属于民间立法。

什么是民间立法?美国联邦证券法体系主要由以下立法组成:

7.问美国对冲基金与共同基金的区别?

对冲基金(Hedge Fund)又称套利基金或避险基金。原意指在赌博中为防止损失而采用两方下注的投机方法,因而把在金融市场既买又卖的投机基金称为对冲基金。美国的对冲基金是随着美国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期货和期权等交易的出现而发展起来的。美国至少有4200家对冲基金,资本总额超过3000亿美元。1.对冲基金的特点 对冲基金的最大特点是进行贷款投机交易,美国大约有85%的对冲基金进行贷款投机交易,在选准市场或项目后,即以数额并不多的资本作底,到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或证券交易所进行巨额贷款,其投资战略绝对保密。美国对冲基金的冒险系数越来越大,2.对冲基金的分类 以交易手段区分,主要可分为低风险对冲基金、高风险对冲基金和疯狂对冲基金。①低风险对冲基金。主要是在美国和国外的股市投资,一般很少以高于本身资本两倍的借贷款进行投机交易。也就是说购买可能会上升的股票,借用和出售可能会下跌的股票;再买回这些股票;②高风险对冲基金。经常以高于资本25倍的借贷款进行投机交易,而且既在全球股票市场上进行长买短卖,也在全球债券、货币和商品期货等市场上进行大规模的投机交易,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由索罗斯经营的量子基金;③疯狂对冲基金。以高于本身资本十倍甚至几十倍的借贷款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进行炒作。这种对冲基金最典型的例子是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基金,该公司曾以40多亿美元的资产向银行贷款100多亿美元,其买进卖出的各种证券和股票市面价值一度高达1.25万亿美元,结果导致了1998年9月美国对冲基金事件的爆发。对冲基金也是共同基金的一种,但与一般共同基金相比,对冲基金又有许多独特之处:①投资者资格。对冲基金的投资者有严格的资格限制,参与者的条件是个人必须拥有价值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证券。而一般的共同基金无此限制。对冲基金的操作不受限制,投资组合和交易受限制很少,主要合伙人和管理者可以自由、灵活运用各种投资技术,衍生工具的交易和杠杆。而一般的共同基金在操作上受限制较多。目前对冲基金不受监管。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曾规定:不足100个投资者的机构在成立时不需要向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等金融主管部门登记,因为投资者主要是少数十分老练而富裕的个体,对共同基金的监管比较严格,这主要因为投资者是普通大众,出于避免大众风险、保护弱小者以及保证社会安全的考虑,对冲基金一般通过私募发起,证券法规定它在吸引顾客时不得利用任何传媒做广告。投资者主要通过四种方式参与:投资可靠消息”直接认识某个对冲基金的管理者;通过别的基金转入;证券中介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的特别介绍。而一般的共同基金多是通过公募。对冲基金通常设立离岸基金。其好处是可以避开美国法律的投资人数限制和避税,1996年11月统计的680亿美元对冲基金中。有317亿美元投资于离岸对冲基金,基金的基金“离岸基金管理的资产几乎是在岸基金的两倍,而一般的共同基金不能离岸设立。共同基金(Mutual Fund)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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