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重要法律:美国法律比较有特点的地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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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法律比较有特点的地方有哪些?

美国法律比较有特点的地方有:1、判例是主要的法律形式。2、法律风格上有:法院创制的先例对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拘束力,美国采取归纳推理方式,即从先前的一个个判例中归纳出普通法原则,3)在对程序法还是实体法的态度上。美国更注重程序法,3、法律移植中具有批判精神。对不适合本国国情的普通法规则不予适用,4、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结构”美国的立法权由联邦和州根据宪法分别行使。联邦法和50个州的法各成体系。法院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各州法院系统,5、判例法和制定法并重、学理和实践互补,美国较早表现出重视制定法趋向。国会立法成为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的重要途径,美国既强调法院和法官的作用和地位。

2.美国法律与中国法律区别

中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有争议);美国法律属于英美法系,抱歉啊......找到点资料,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要法系,涵盖了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国家。大陆法系的代表有德国、法国、中国等;而英美法系则当然以英国和美国为其代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不同点的比较,一直都是比较法学家们所热衷的话题。两大法系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下面我仅从诉讼程序方面对它们加以比较。比较法学家们都倾向于假定,世界上所有发达的法律体系中,相似的需要总是以相似的方法来满足。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诉讼程序上的巨大差异却打破了这一假定。诸如简易民事诉讼的准备和进行、向法庭提出事实的方式、选择或询问证人或鉴定人的方式等的巨大差异,而两大法系之所以会有如此多的差异,则受到了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如地理差异、民族习惯、文化特点、历史传统等,但我认为其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的影响。两大法系国家在许多方面不同的思维习惯,造就了两大法系的巨大差异。

3.关于在美国读法律

一、法律移植对于国外已有的立法成功经验,法律移植不失为一种简捷而有效的借鉴方式。不仅原有的法律制度的特性和优点会消失殆尽,国际比较法法学会主席克雷波教授关于法律移植论述道:法律规则是基于根本不同的道德宗教价值观念的,在财产法或劳动关系法领域的某些价值也是如此,即将具有某种社会价值的法律引入不存在这种价值的其他法律管辖区中,大多数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经验表明。商法是直接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美国统一商法典》虽为美国法律的产物,更是美国的市场经济和商事交易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联合国的一个法律专家小组在对《统一商法典》进行后指出,《统一商法典》作为一个基础可以适用于任何一个市场经济的国家。法律体系的模式选择亦不明确。因而在商事立法模式上有更大的选择余地,选择以商法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体系的立法模式。则在立法技术上不必拘泥于民法中基于家庭人身和财产关系形成的各种伦理性原则,而是更直观地反映经济关系的本质属性,使之受之于商法基本原则及调整手段的约束,真正体现市场经济的需求,这个法律部门相对来说不受和其他感情方面压力的影响“这也许就是为什么商法能够比其他法律能更加从容地面对惊涛骇浪,现实主义注重法律的实用功效。要求法律能解除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强调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规范作用,理想主义则强调法律自身体系的完备与严谨,《统一商法典》的立法者是现实主义的法学的代表;针对美国普通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商事交易进行了极具想象力的创新。实现了简化交易手续、提高交易效率的立法目的,法典的起草人运用了大量的成文法立法技巧,我国立法的现实色彩比较突出,立法的动机往往来自于经济生活的迫切需要,等指导思想都是现实主义在我国的具体体现,这一立法思想对于迅速制定大量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有着积极的作用。但过分偏重于现实需要而忽略法律的思想往往影响立法质量“立法呈现出的体系不协调、法律之间存在诸多冲突等现象大多与此有关,完善我国商事立法”应当重塑法律思想。应当具有全局立法观念,以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社会关系。三、法律经济对法律制度的经济分析手段是从美国开始兴起的。并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充分运用,即强调用交易费用等概念来对法律制度的效益价值进行分析,法律强制的主旨或标准在于为将来价值最大化的行为创造动因,现代商法的立法宗旨和理念是促使商事交易便捷、安全地进行。(3)在实用主义法律观念的推动下,美国法官在审查商事案件的事实时,的法律规则进行改造并逐渐承认商事交易中的习惯性规范,进而确认贸易习惯和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国际惯例在我国被区分为”(1)作为的国际惯例即上升为国际法的惯例,(2)作为法律漏洞补充工具性质及地位的国际惯例———即商法的渊源和表现形式的,作为法律漏洞补充功能的国际惯例适用是有条件的“它必须服从于法律或者整个法律秩序的目的”而不具备独立的法律性。不具有法的一般抽象性与普通规范力,自治性“的法律规范已经得到国际的普遍承认”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协调和统一已经取得初步的成效”这主要表现在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开始逐渐抛弃那种狭隘的。在对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控中“已开始放弃单纯的国内法律控制的做法”而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商法规则来支配他们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随着世界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跨国性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调控将进一步摆脱国内法律的桎梏。而我国立法中的现行的关于国际商事惯例的规定,无论是在含义、性质、适用范围和条件等方面,为促进国际商事关系的进一步,有必要在今后立法中对国际商事惯例做出更、更具国际性的规定,五、制定和完善商事法律体系长期没有融入到国际经济体系和国际社会中。没有机会参加有关国际经济贸易法律规则的制定,处于被动的执行、被动遵守国际贸易法律规则的地位。以致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发挥作用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正处于建立和完善过程中,与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投资等有关的商事法律极为薄弱,司法制度方面也存有许多弊端,中国法律将面临调整,应借鉴美国商事法典中开放性、能动性和具有保护功能的立法特性,依据WTO法律体系和国际商事惯例。制定和完善现代化的能与国际商事交易接轨的商事法律体系,六、商法典与司法公正商法典的制定对于保障司法审判人员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1)从根本上解决审判实践中依然存在的规则匮乏状态。努力保障裁判的公正,(2)商法典的制定:保证法官公正执法的重要步骤。法律是科学的,意在尽量消除司法过程中的人为误差。排除贪污腐化和尽量减少法官无知或肤浅所产生危险的可能性: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法官整体素质不高“不能完全适应严格执法的要求情况下,不能强调法官在创造所谓的,而应该严格要求法官依循成文法,尤其是通过较为完善的立法,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

4.美国法律制度的优点

一、法律移植对于国外已有的立法成功经验,法律移植不失为一种简捷而有效的借鉴方式。但移植需要技巧,移植不得法,不仅原有的法律制度的特性和优点会消失殆尽,而且可能破坏已有的程序,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国际比较法法学会主席克雷波教授关于法律移植论述道:“在某些领域,特别是在人、婚姻、家庭等法律领域,法律规则是基于根本不同的道德宗教价值观念的,在财产法或劳动关系法领域的某些价值也是如此。在这两个领域的法律移植,即将具有某种社会价值的法律引入不存在这种价值的其他法律管辖区中,必然是相当困难的。但是,在商务活动领域,并不具有如此根本差别。以至于不同国家的观念就不能交错繁殖。”大多数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经验表明,商法是直接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能直接地反映经济生活的需求,符合经济主体的利益。《美国统一商法典》虽为美国法律的产物,更是美国的市场经济和商事交易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联合国的一个法律专家小组在对《统一商法典》进行后指出:《统一商法典》作为一个基础可以适用于任何一个市场经济的国家,其第九篇(即担保篇)无疑是当今世界各国中最为现代化、最为合理和最为完整的担保制度。我国尚未制定民法典,法律体系的模式选择亦不明确,因而在商事立法模式上有更大的选择余地。因此,选择以商法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体系的立法模式,则在立法技术上不必拘泥于民法中基于家庭人身和财产关系形成的各种伦理性原则,而是更直观地反映经济关系的本质属性,使之受之于商法基本原则及调整手段的约束,真正体现市场经济的需求,消除计划经济的残余。正如施米托夫所论述:“从实质上看,商法是或者至少应该是有理智的商人们的共识。这个法律部门相对来说不受和其他感情方面压力的影响。这也许就是为什么商法能够比其他法律能更加从容地面对惊涛骇浪,在瞬息万变的风浪中始终把握其航向的原因。”二、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结合《美国统一商法典》是一部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相结合的作品,贯穿着立法者的思想。现实主义注重法律的实用功效,要求法律能解除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强调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规范作用,以此作为法律的最高目标;理想主义则强调法律自身体系的完备与严谨,制度的周密与无懈可击,以此作为立法的最高要求。《统一商法典》的立法者是现实主义的法学的代表,针对美国普通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经济的最新发展,对商事交易进行了极具想象力的创新,实现了简化交易手续、提高交易效率的立法目的。同时,法典的起草人运用了大量的成文法立法技巧,如原则性条款、弹性条款的规定,力求实现法律的严谨与周密。长期以来,我国立法的现实色彩比较突出,立法的动机往往来自于经济生活的迫切需要。“法律宜粗不宜细”,“需要一部制定一部”等指导思想都是现实主义在我国的具体体现。这一立法思想对于迅速制定大量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有着积极的作用,但过分偏重于现实需要而忽略法律的思想往往影响立法质量。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呈现出的体系不协调、法律之间存在诸多冲突等现象大多与此有关。因此,完善我国商事立法,应当重塑法律思想,应当具有全局立法观念,以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便于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发展。三、法律经济对法律制度的经济分析手段是从美国开始兴起的,并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充分运用,即强调用交易费用等概念来对法律制度的效益价值进行分析。正如美国法学家所指出的:“法律,尤其是私法,是为尽可能地增加经济价值和财富而设计的。法律强制的主旨或标准在于为将来价值最大化的行为创造动因。”现代商法的立法宗旨和理念是促使商事交易便捷、安全地进行。正是这种商法与经济的内在逻辑统一性决定了对商法进行经济分析的必要性。在法律与经济发展须臾不可分离的今天,应研究交换在社会化大生产过程中对商法的内在需求,以及商法应如何对商事交易效益和安全的最大化提供法律保障,从中找出它的性,并使之意志化、法律化,从而使商事法更具理性。这种分析手段虽然难以兼顾法律的社会价值,但对我国现阶段的立法有着一定的指导意义。商事活动以利润最大化为原则,因此,做为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应以效益为其主要价值。商事法中出现的一些与经济效益相悖的法律规定,是与立法目标不相符的,是制约法律功能发挥的。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发展过程中,大量的交易秩序需要由法律来创造和维护,这就决定了在法律制度的设计时,运用经济性分析手段的必要性。从而要求立法者树立效益观念,在具体制度制定上,尽可能合乎商事交易的营利性要求,对一些重要制度要进行交易成本和交易费用的分析,突出经济价值,促进经济发展和效益增长。四、商事惯例地位和性质《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中世纪商人法在美国的复苏,这表现为:(1)法典的主要渊源是商事习惯和惯例。(2)法典规则是在对商事习惯和惯例进行细致考察的基础上确立的,而不是凭空制定的。(3)在实用主义法律观念的推动下,美国法官在审查商事案件的事实时,开始对“僵硬”的法律规则进行改造并逐渐承认商事交易中的习惯性规范,进而确认贸易习惯和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可见,国际惯例在我国被区分为:(1)作为的国际惯例即上升为国际法的惯例,如条约。(2)作为法律漏洞补充工具性质及地位的国际惯例———即商法的渊源和表现形式的“国际惯例”。作为法律漏洞补充功能的国际惯例适用是有条件的,它必须服从于法律或者整个法律秩序的目的,而不具备独立的法律性,不具有法的一般抽象性与普通规范力。国际惯例为“任意性”和“自治性”的法律规范已经得到国际的普遍承认。在市场力量的驱动下,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协调和统一已经取得初步的成效。这主要表现在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开始逐渐抛弃那种狭隘的“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的观念,在对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控中,已开始放弃单纯的国内法律控制的做法,而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商法规则来支配他们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想象,随着世界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跨国性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调控将进一步摆脱国内法律的桎梏,逐渐趋向统一。而我国立法中的现行的关于国际商事惯例的规定,无论是在含义、性质、适用范围和条件等方面,还是在与实施中,均存有缺陷。为促进国际商事关系的进一步,有必要在今后立法中对国际商事惯例做出更、更具国际性的规定。五、制定和完善商事法律体系长期没有融入到国际经济体系和国际社会中,没有机会参加有关国际经济贸易法律规则的制定,处于被动的执行、被动遵守国际贸易法律规则的地位,以致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发挥作用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正处于建立和完善过程中,与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投资等有关的商事法律极为薄弱,有相当部分领域处于空白状态,司法制度方面也存有许多弊端。加入WTO,中国法律将面临调整。因此,应借鉴美国商事法典中开放性、能动性和具有保护功能的立法特性,依据WTO法律体系和国际商事惯例,制定和完善现代化的能与国际商事交易接轨的商事法律体系。六、商法典与司法公正商法典的制定对于保障司法审判人员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1)从根本上解决审判实践中依然存在的规则匮乏状态,努力保障裁判的公正。(2)商法典的制定,是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保证法官公正执法的重要步骤。庞德指出:“法律是科学的,意在尽量消除司法过程中的人为误差,排除贪污腐化和尽量减少法官无知或肤浅所产生危险的可能性。”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法官整体素质不高,不能完全适应严格执法的要求情况下,不能强调法官在创造所谓的“活的法律”方面的作用,而应该严格要求法官依循成文法,尤其是通过较为完善的立法,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这就需要尽快制定颁行商法典。七、商事立法模式纵观世界各国立法,民商分立较之民商合一,不仅在传统和现实中占有支配地位,而且亦有深刻的理论根据。首先商法从其产生之初就具有鲜明的国际性,现代贸易理论也表明,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应单独制定商法典;其次是商业经济活动所要求的便捷和效益,与民事活动所寻求的公平,在关注角度上存有较大的差异;最后是商法所调整的商业经济关系变化较快、较多,为便于修改也应保持独立。就我国而言,随着社会生产力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国际商事法律关系愈趋兴旺并愈加复杂。因此,坚持“民商法”和商法是民法特别法的概念和理念,就是混淆了家庭财产关系与市场交易关系两者之间的根本不同性质,其实质就是在新形势下仍然坚持简单生产商品完善法,这种落后、陈旧的法律理念,是违背潮流的,它既不利于民法的现代化,更不利于商法的发展。并且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下,民法的调整愈加力不从心,从而出现了许多法律调整的空白点。因此,建立独立的现代商法典势在必行。

5.了解美国法律和法律方法的重要因素是什么??

英国与美国在法律渊源,一些基本制度.原则.思维方式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但由于各自的社会条件不同,二者在法律也存在许多区别.主要区别与原因是:1. 法院的组织形式不同。英国采用单一制的结构形式,而美国采用立法和司法双轨制结构形式。美国的立法权由联邦和各个州依据宪法分别行驶。联邦法和50个州法各成体系,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各个州法院,独立行使权利。2. 各自的法律主导精神不同。英国法其封建因素较多,许多封建法律制度和原则被保留下来,在法院使用时常常过分强调传统,其法律精神较为保守;而美国法虽继承英国普通法的传统,对不适合的普通法规则不予适用。北美大陆原本就不存在封建制度,在援用英国法时,对其封建色彩浓厚的制度和原则没有采用.所以,美国法较之英国法更富有批判精神和创新精神。3. 各自所注重的法律形式不同。虽然都是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形式,但在各自国家适用时却有所不同对待。英国法重视法官对法律的发展的作用,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创造出判例法。法官的判决本身就具有立法意义,而美国法并重判例法和制定法,美国法是国会立法和司法造法相互作用的产物,是一种判例法和制定法并重的“大多数法官对法律仍态度保守,适用遵循先例原则较为严格,法律灵活性较少,在美国法官在适用先例和法律解释等方面较为开明;创造新的法律规则.并且美国法院对先例、对制定法条文上,都有司法解释的权力,这种解释往往造成判例规则和法定条文含义具有极大的伸缩性,而相较之英国法有更大的弹性空间;某些发源于英国的法律制度在本国已日渐成形,如陪审制.5. 在法律体系方面,美国的法律体系庞大且复杂。联邦和各州自成法律体系,联邦和各州都有独立的立法机关和司法系统。除联邦法律外;各州都有各自的宪法和一般法律,经济和文化上的发展不平衡及民族种族构成不一致,导致美国法律制度的极部统一,而英国法形成了自上而下统一的法律体系;将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教学方法是判例法教学,注重教授法律实物方面的知识,而不重视抽象概念和理论,不受教育行政机关的制约,重视突出法学理论,不象美国那样重视法律实物.虽英国也属于职业教育,教育的传统影响”美国由不同民族和种族组成。他们制定许多种族歧视的法律,主要为歧视黑人的法律.直至今天这种法律还存在某种影响.8. 某些法律制度的不同,造成这些差异主要是不同的宗教背景和自然地理条件,如英国在历史发展中,曾出现教会法院,但是在美国却从来不存在这类型的法院,因这种法院在中世纪与天主教司法管辖相关联.而在移居北美新大陆的英国人大多是受到天主教迫害的新教徒.9. 在宪法制度上,美国宪法在其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权威性。

6.美国法律的程序正义

发现辛普森以前的白人妻子尼克尔和她的一位白人男友被人刺杀于她的住所门前。警方怀疑凶杀嫌疑犯是尼克尔的前夫辛普森。然而辛普森杀妻案经过一年多的审理,检方自始自终缺少谋杀现场的证明人,也未能找到谋杀的凶器,而且其所列的作案时间表不能服众,许多问题难以解释。最重要的是检方的血迹证据也出了问题。辛普森陪审团在分析了113位证人的1105份证词后作出了裁决――1995年10月3日上午法庭正式宣布辛普森无罪。辛普森杀妻案审理的整个过程都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原则。这里仅就其中的主要程序作一个说明。(1)本案陪审团的组成中体现的程序正义原则。陪审制度是英美法中一个独具特色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应实行陪审团审裁的案件中,陪审团在法院的主持和指导下,享有独立参与法庭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权利。法院只有在陪审团做出裁决之后才能行使判决权,而且判决的性质必须与裁决的性质保持一致。陪审团如果裁决有罪,法官才能做出有罪判决;即使法官同意,也不能做出有罪判决。(2)证据规则中体现的程序正义原则。证据是诉讼之王”但并不是所有的证据法庭都会采纳,按照美国的法律规定。不仅要求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种类与来源是合法的,而且要求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手段都必须是合法的,即使证据所客观真实的,也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而予以排除,在英美法系国家审理刑事案件时。采用的证明标准是,陪审团只有在确信证据已经达到。才能认定被告有罪”在刑事审判中。即使某些证据被法院采信了,但并不一定就能够给犯罪嫌疑人定罪,在本案的庭审辩论期间,辩方律师柯克论大打种族牌。在对黑人占绝大多数的陪审团面前,反复引用福尔曼警官的种族主义谩骂和攻击,辩方的另一位律师舍克则重点攻击了警察局技术人员在搜集证据时的马虎,强调证据是如何被污染而不可靠,虽然这些问题没有一个能证明辛普森无罪,但在黑人占大多数的陪审团中间。它们已经足够能让人相信,检方的证据并没有达到无可置疑的标准,陪审团经过4个小时的审议。做出了辛普森无罪的裁决,程序正义不同于实体正义,它主要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之中。是一种明确、具体且可操作的程序,是对法官和当事人的一种形式性道德约束,程序正义原则的确立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基于人性恶的人性论基础而主张对国家官员的权力运用进行一定的限制”人们倾向于认为世界上并不存在完人:因此谁也不能保证掌握司法权的警察、法官等不滥用权力,这就必然要求设计一种合理的程序对权力的运用做出限制,二是英美国家的个人主义理念要求对公民的权利予以充分的保护,与代表国家、可以动用国家财政和国家强制力的检查方相比,个人的力量无疑是十分弱小的。为了充分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保障公民个人权利,无罪推定,排除合理怀疑“三是对程序的独立价值的发现“一是实体上的公正是无法准确把握的。而程序上的公正是可以。因此诉讼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弥补实体法的不足“二是公正的诉讼程序”可以增强诉讼的理性形象,有利于民主、平等、法治等理念的传播;使判决跟容易得到公众的认可和尊重,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出了寻求案件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注重程序公正并不必然会导致实质上的公正。规定在讯问过程中实行录音录像等制度都意味着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越来越为我国司法实践所重视。

7.美国法律和中国法律有什么不同,美国法律严格吗

(1)美国是有两套法律并行的,联邦法和州法。每个州有不同的法律,有的州的法律规定甚至是冲突的。而我国只有一套法律,就是人大制定的法律。(2)美国法律条款很细,但是每个州可能法律都不全一样,而中国法律条款很粗,很多时候法官的主管判断就能改变结果。(3) 中国属于大陆法系,是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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