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江西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及优惠政策 时间:2019-05-19 11:10:34 由王华老师 分享 复制全文 下载本文 王华老师2019-05-19 11:10:34 复制全文 下载全文 2018年最新江西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及优惠政策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省国税系统负责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依法对下列企业和单位的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一)驻赣中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举办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二)地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及联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提保公司、典当行(公司)和各类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企业;?(三)中央企、事业单位之间,中央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政府、地方企事业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四)上述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再投资的企业,债转股企业。?(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由国税机关征收所得税的其他企业。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依照国家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国家税法尚未规定的,参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或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制度不一致的,按税法或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制度计算纳税。?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制度与国家税收法规有不一致的,按国家税收法规规定计算纳税。?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真实、有效的凭证记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核算或处理办法,应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及时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办法的宣传、解释和贯彻落实工作。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纳税人进行税收业务培训,接受纳税人的税法咨询、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做好日常征收管理工作。?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除须在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外,还必须上报省局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登记证副本。?第二章 纳税人及纳税地点?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为纳税人。?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是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的企业或组织。?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九条 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由汇缴企业统一向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是指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由其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合并)纳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经授权由省国家税务局批准,未经批准的企业或单位不得自行确定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规定的汇总(合并)纳税期限结束后,实行就地纳税。?第十条 下列企业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一)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所属成员企业;(二)由规定的纳税人汇总缴纳所得税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企业,电信、移动、联通通信公司,省电力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三)其他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第三章 纳税申报与税款征收?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盈利或亏损,无论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期内,都必须在税收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附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第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按季申报。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并预缴所得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同时附报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并结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季度和年度申报表可合并报送。?第十四条 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实行按季申报,年度实行逐级汇总(合并)申报制度。?季度申报时间:向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向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在季度终了后的20日内办理;向省国家税务局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在季度终了后的30日内办理。?年度申报时间:向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在年度终了后的45日内办理;向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在年度终了后的2个月内办理;向省国家税务局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办理。?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下级成员企业和单位经其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未经确认,国税机关不予汇总,由所在地国税机关就地全额计征所得税。?第十五条 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所得税有关规定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如实申报纳税。对申报不实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或按规定进行处罚,不得冲抵当年亏损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属享受减免税期间的,不得享受减免税。?第十六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有关报表资料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国税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第十七条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所得额计算的应纳税额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的1/12或1/4预缴,也可按主管国税机关认定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在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第十八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第十九条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清缴手续。?第二十条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账簿,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第四章 扣除项目和减免税管理?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漏记或重复计算任何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税前扣除项目、扣除标准以及抵扣税款,凡税收法规有规定应报经国税机关批准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报经国税机关批准。逾期申请或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受理。凡应报未报或未经国税机关批准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或抵扣应缴税款。?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条 件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国税机关应根据规定作出是否减免的批复。?第二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纳税人提出的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减税免税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审批,并对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账册、凭证等进行审核,以保证扣除、抵扣、减免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二十四条 税前扣除、抵扣税额、减税免税的政策规定、申请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相关具体税收政策和管理办法执行。??第五章 纳税检查?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及其计算依据、财务资料等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接受国税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国税机关应对企业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检查,主要是对纳税人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的审核和检查。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可以实施全面检查,也可以进行抽查。?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年选择一些行业或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重点检查。重点检查计划应事前报上一级国税机关备案。?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按监管级次实施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监管检查,年度专项检查由省国税局统一部署。下级国税机关未经上级国税机关授权,不得对非监管级次内的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检查。?第二十九条 国税机关查出的纳税人少计应纳税所得额、多报亏损、多抵扣款以及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所在地国税机关按规定税率就地补征所得税,并按规定予处罚。??第六章 工作制度?第三十条 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定期进行税源普查,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建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登记底册,并实行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健全纳税资料管理制度。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前扣除、亏损弥补、税款抵扣、减税免税等涉税事项进行台账登记、分类整理、归档备查。?第三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规范的审核审批制度。包括对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审核审批、向上级报送的税源报表、分析材料、总结报告等都应进行认真审核。对税前扣除的项目执行情况应进行监督。对征管过程中敷衍塞责造成损失的,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如税源的重大变化、偷抗税的典型案例、征管中的突发性事件、管理人员的调整等,应及时向上级国税机关报告。?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向上级反映税收政策的执行、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和工作经验、建议。上级机关应及时向下级机关通报工作计划,指导下级机关开展工作。?第三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调查研究和工作请示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对不属于本级职责权限范围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不得擅自越权处理。?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地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可根据管辖范围、纳税人数量、业务量大小自行确定企业所得税专门管理人员,保证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国税机关是指具体负责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申报受理、税款征收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分局)。?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复制全文下载全文 复制全文下载全文